预防性侵权责任和补偿性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思考
2017-11-13李婧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0期
李 婧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20)
预防性侵权责任和补偿性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思考
李 婧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20)
侵权法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创设一套能够为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提供充分激励、促使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采取最优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激励机制。预防性侵权责任和补偿性侵权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两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预防损害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发挥着不同的威慑效能,也存在着一定的立法不足。为了充分发挥有效预防的作用,应对预防性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补偿性侵权责任的过错及比较过错情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完善。
经济学评析; 预防性侵权责任; 补偿性侵权责任; 最优预防; 有效威慑
侵权法的经济本质是通过责任的运用,将那些高交易成本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侵权法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创设一套能够为潜在的侵害人和受害人提供充分激励,促使潜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采取最优预防水平和行为水平,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激励机制,这正是侵权法在经济学意义上的预防功能所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明确将预防侵权行为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就意味着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在我国立法中得到明确承认,从而使得我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首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国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