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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

2017-11-11李育莲

农民致富之友 2017年20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李育莲

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确权是其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围绕农村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中的新动向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 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违规新动向

1.1 农村土地的“确权悬崖”的趋向

1.1.1 农村土地流转使得土地确权管理变得更为艰难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较大的优势,首先,能够有效地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些影响,如克服其所带来的土地细碎化经营的弊端。其次,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由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农村土地确权的管理变得更加的困难。现如今,我国对农业发展更加的重视,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这样就促使农业生产方面的收益变得更加的明显,而一些农户在看到这些收益之后,他们会单方面的解除流转协议。此外,因为在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现象的发生,那就是在进行土地确权之时,就很难对土地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此外,有一些农户之间自发的进行跨辖区流转,所以使得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在对土地权属进行指界确权时,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有效地对该宗土地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1.1.2 私占未利用地的现象較为普遍

在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农户争地的这一现象,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推进过程中,农民私自占据公共建设用地,集体仓库、晒场或者是抢占农村道路的现象非常的普遍,使得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此外,农村小产权房屋私下交易的行为及房屋周围小面积的农用耕地和房屋四至不清问题普遍存在,这些现象成为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因素。

1.1.3 村集体对未利用地的所有权尚处于一个悬空的状态

根据我国国土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管控的相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第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第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等等。现如今,我国各地区农村农用地的确权工作都在不断的推进,然而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四荒”土地确权工作却未能落实到位。一些村民原来私自对荒山荒地进行开垦,却没有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在对该土地经营权证进行确权登记时,却以先占为由要求加以确权,这样就很容易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进而引发内部纠纷,导致部分土地所有权难以落实到位。

2 “小产权房”现象的存在

2.1 对土地的用途进行违规改变

《土地管理法》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建设用地、②农用地、③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建设则归为建设用地的范畴之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许多村委会的农民都纷纷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了提高,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我县一些村委会出现了农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这一现象,这样一来,就促使土地的用途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如果不能及时遏制,会导致我县的农用耕地资源遭到极大的占用和破坏。

2.2 农村宅基地存在着“私买私卖”的现象

《土地管理法》就对农村宅基地的拥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每一户村民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州县规定的标准,然而,有一些村民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占据更多的宅基地,他们往往会去购买一些已经搬入到城市居住的农户的房屋和承包土地,这样就能够促使双方实现共赢。然而,在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对于这些“私买私卖”的宅基地,工作人员往往很难去进行确权。

3 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3.1 产权主体不清晰

在《土地管理法》中,就对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其界定为三个等级,①乡(镇)、②村、③村民小组。然而,法律设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级中,每一级都不存在承担主体职能。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一种现象,就会造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在虚置主体支配下,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会被淡化。

3.2 产权内容边界较为模糊

产权的核心便是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在使用以及收益上,土地所有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曾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较为模糊,所以也就会使得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变得模糊,这样一来,在土地征收以及征用的过程中,会出现行为失范的现象,这样就使得集体所有权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4 解决对策

4.1 对土地确权的时间依据进行明确

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在对动态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认时,就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时间界点。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在界定土地权属状态时,需要以土地二轮承包时间为限点。若在二轮承包以后,土地承包关系发生了变化,那么就需要以承包合同为依据,要以地方政府的备案为准,对于农户双方之间私下交易而流转的土地,则不认可其效力。

4.2 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的行为

现如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这个各种各样的纠纷,就是因为流转的行为不够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有签订合同意识的农户比较少,而且也没有第三方机构或者公证人的证明,所以导致流转各方的约束力较弱。因此,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的行为,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另外,要对这些流转中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对其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如此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防治流转纠纷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671400 云南省兰坪县农业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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