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普通债权与优先权债权利益冲突的平衡保护
2017-11-08张兆鹏
中文信息 2017年9期
张兆鹏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9-0-01
在人民法院執行实践中,一个债务主体上并存多个债权主体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有一席之地,必须在竞争激烈的融资、购销、生产、人力资源等领域展开攻防策略,才能在市场资源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然而许多企业由于只强调发展而未能充分对市场风险进行预估,一旦资金链断裂,针对同一企业的各类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会大量产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巨大压力,激化众多矛盾,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得龙为重要。
一、应当给予普通债权人予适当保护,方能休现司法公正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法律层面对具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申请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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