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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正确处理“五大”关系

2017-11-08楚向红

党史文苑 2017年2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楚向红

[摘要]为了准确把握和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五大”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法与权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规治党 五大关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1]p8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高度,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构想,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新形势下,为了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确保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五大”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如何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是实施“人治”或者“法治”的决定性因素,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蘇联集权政治模式的深刻影响,加上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党的“一元化”体制,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党的多数主要领导人和党员干部群众都“认为党领导一切,党权必然大于法权,树立法律权威就会损害党的权威,加强法治建设,就是以法抗党”,“因而造成建国以后以党代法、以言代法局面的长期存在”[2]p22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提供了根本依据。新的形势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3]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的必然选择,也是依法治国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当之无愧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偏离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必然走向失败。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前提,这是我国依法治国同资本主义法治在本质上的一个区别。

2.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中,特别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之后,更是深刻地认识到了“人治”的危害性和“法治”的必要性。1982年9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同年12月,这一原则又载入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具体实践中,一部分党员干部群众对党与法的关系问题还存在着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新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始终坚持和完善依法领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3.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漫长的法制建设实践中作出的必然选择。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不断推向深入。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是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这种高度统一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坚决肃清和纠正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法与权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也是各级党政组织、各级党员干部经常面临的最直接的考验。法与权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就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害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同时还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始终坚持“法大于权”,坚定不移地同“权大于法”的观念和现象作彻底的斗争。新的形势下,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必须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对此,习近平强调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4]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依靠法治作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始终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体是人民群众,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基础是法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坚持“法大于权”。坚持“法大于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彻底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为此,要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彻底破除封建特权思想,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等基本法治理念,将权力置于法律约束之下和法律规范之内,始终坚持在法治的轨道内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同时,要加大对违法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力打击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不法行为。endprint

3.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指出:“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5]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始终对权力怀有敬畏之心,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自觉坚持“法大于权”,始终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始终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守法律底线,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彻底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引导依法用权的良好风尚。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中,在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两者的关系问题上,也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探索过程。从1957年6月反右派运动开始,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共中央领导人对民主的认识开始发生了偏离,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顶峰。毛泽东认为,由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民主制度是“小民主”,而那种脱离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四大”为主要形式的群众运动则是“大民主”,并给予高度的肯定。这种严重割裂民主和法制之间辩证关系的错误认识,对那一时期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前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必须将民主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的核心和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和遵循。只有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才能使宪法法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并依据宪法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才能不断巩固和擴大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在现实的民主政治生活中,民主的维护和发扬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离开法治的约束和保障,民主的秩序就有可能被破坏,民主也就有可能成为极少数人的“暴政”。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6]p329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保障。因此,为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坚持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坚持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为此,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精神,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推进依法治国,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规划和部署。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1.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对于党规党法与国法二者之间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7]p147习近平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指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核心。只有依规治党搞好了,依法治国才有推进的可能性。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要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自身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来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各方面的优势,做依法治国坚强有力的领导者、示范者、推动者。

2.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取得成功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依托。离开了依法治国,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就失去了基础和依托,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通过依法治国的强制和保障作用,将中国共产党的活动限定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党规党法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不断提高党运用法治思维和制度思维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中的激励约束作用,把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贯穿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全过程,坚决铲除党内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依法反腐、依法治腐,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

3.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既需要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法律来依法执政、依法领导,又需要中国共产党根据党内法规制度来建党管党、从严治党,从而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坚实基础,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二者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为此,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优势叠加、良性互动。endprint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在认识和处理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经验的关系问题上,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一边倒”外交政策的影响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了苏联模式的极大影响,简单、大量地移植苏联法制建设的模式,这对后期中国自主地进行法制建设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在认识和处理新旧法制关系方面,在“打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口号下,存在着简单的“一刀切”现象,表现出新法制对旧法制的彻底决裂,使新法与旧法的历史传承关系被人为地中断,旧法制建设中的有益成分和经验被彻底抛弃。这种认识和做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造成了很大损害。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和经验,同时又不照抄照搬,警惕全盘“西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经验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积极学习和借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我国有着长达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中华法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就已经制定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开始制定成文法,并形成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我国的法典已经比较完备,并为后期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我国古代社会在法制建设方面积累的法制智慧和法制资源,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了重要貢献,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赖以植根和发展的沃土。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悟我国古代法制探索中积累的优良传统和经验,弃其糟粕、择善而用,积极传承和发扬中华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充分发挥其对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价值。

2.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吸收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问题上的一贯主张。新时期,习近平多次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4]为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始终坚持辩证地学习和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成果、有益经验,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的基本原则,但绝不能是简单的“拿来主义”,不搞“全盘西化”,不搞“全面移植”,也绝不照抄照搬国外的法治理念和模式。

3.立足国情,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8]p81从社会发展来看,当前我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发展很不平衡,再加上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公民素质和价值观念等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这些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在始终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国同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相结合,辩证地学习和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有益经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韩强.党的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5]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 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N].人民日报,2015-01-13.

[6]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7]邓小平文选(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陈 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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