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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电子废物管理比较研究*

2017-11-07郑莉霞李金惠

环境污染与防治 2017年1期
关键词:越境废物电子产品

刘 芳 郑莉霞 李金惠

(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

中日韩电子废物管理比较研究*

刘 芳 郑莉霞 李金惠#

(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

通过对比研究中国及与之邻近的日本和韩国的电子废物回收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制度的核心内容及电子废物流向现状发现,与日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比,中国的生产者责任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层面,而没有直接参与回收处理实际操作层面,以个体回收为主导的回收方式不利于流向监管和效果评估。在电子废物越境转移方面,日韩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出口电子废物的需求持续存在;中国虽严格管制电子废物进口,但与二手产品进口未能统一管理,并缺乏废旧产品鉴别标准,容易造成电子废物进口监管漏洞。最后,对中国电子废物管理提出建议:(1)在立法上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责任承担,并加强对各种回收渠道的监管;(2)评估和完善电子废物与二手产品进口管理。

中国 日本 韩国 电子废物 管理 越境转移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领域的扩展,以及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电子废物已成为目前世界增长速度最快的固体废物流之一[1]。电子废物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金属、塑料、玻璃等有用材料,对其回收利用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电子废物中含有的铅、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在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处理不当时,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_4]。近年来,因发达国家面临电子废物处理费用高昂、环境保护法律要求严格的管理压力,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工业生产原材料的需求和较低的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废物总体上有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的趋势,由此引起的环境问题和政治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尤其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关注的热点议题[5]。中国电子废物产生量大,亦是电子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主要输入国之一,广东等沿海地区已成为有名的全球电子废物拆解地,人类健康和环境遭受严重危害[6]。日本和韩国是与中国邻近的发达国家,对比研究中日韩3个国家电子废物回收和进出口管理现状,对中国完善电子废物管理及增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表1 中日韩电子废物管理目录

1 电子废物管理法律制度概况

1.1 电子废物回收管理

1.1.1 法规和管理目录

韩国和日本对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管理起步较早,分别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就开始在相关立法中提出回收利用指定类别的电子废物,并出台了关于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专项法规[7_8]。在管辖产品范围方面,日本和韩国通过管理体系的发展完善,已将管理目录逐渐从大型产品扩展至更多类型的小型产品,分别达到34、29类。韩国计划到2016年前进一步将管理目录扩增至50种[9]19。中国电子废物回收管理起步较晚,回收和处理体系尚不完善,处理目录由先前的4类大型家电和微型计算机进一步扩增至14类,新的目录自2016年3月起实施。中日韩电子废物管理目录见表1。

1.1.2 基本制度和责任认定

目前,中日韩3个国家均采用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作为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韩国EPR制度下,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处理消费者购买新的同类产品时送还的废弃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而居民日常丢弃的电子废物由地方政府或市政部门负责回收处理,居民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费用。

日本对大型家电的回收利用,规定由零售商负责回收,制造商负责处理利用,消费者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对于小型家电的回收利用,规定由地方政府(市町村)负责收集和确保资金,并交由认定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的责任仅限定在产品前端设计和再生材料利用方面。

中国电子废物回收管理采用处理目录、基金补贴、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在生产者责任认定方面,仅规定了由生产者和进口者承担处理费用。可见,中国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经济责任上,生产者没有实际参与回收处理的责任。在多渠道回收制度下,个体回收依然占据主要地位。

1.1.3 回收目标设定

2014年前,韩国以EPR制度下电器电子产品销售量的一定比例设定每种产品的回收目标[10]205。2014年1月,韩国引入新的电子废物回收目标管理系统,将回收目标的设定改为某大类产品(27种产品共划分为5大类:大型设备、电信设备、中型设备、小型设备和移动电话)的人均回收量,进而根据制造商的市场份额确定其各自的回收目标。此外,韩国还对每类电子废物的资源回收率设定了标准。日本对电子废物回收目标的设定体现在每类产品的资源回收率(称作“再商品化率”)方面,并未对回收处理总量或人均回收量提出要求。而中国尚没有对相关回收目标作出规定。

1.2 常规方法收集处女蝇 接种纯种亲本果蝇,当观察瓶壁上出现较多的黑褐色的蛹时,清除亲本,每隔8~10h分别收集新羽化出来的果蝇,麻醉后在解剖镜下观察,鉴别雌雄,收集处女蝇。

1.2 电子废物进出口管理

1.2.1 进出口管理制度和管制对象

中国对电子废物进口实行禁止和许可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并在《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明确列出相关产品名录;对于出口则没有专项规定,如果属于危险废物,则适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应遵循《巴塞尔公约》事先通知同意程序。中国对电子废物实行严格的进口管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1)中国电子废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废物环境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较薄弱;(2)长久以来电子废物的非法输入和小作坊式非正规拆解处理已严重危害国内环境和人体健康。相对而言,日韩作为主要输出国,对电子废物进出口管制则较宽松,主要是基于《巴塞尔公约》,依据危险特性判定是否属于受管制的危险废物,详见表2。

表2 中日韩电子废物进出口管理目录或范围

1.2.2 二手产品问题

中国对指定二手电器电子产品的进口也实行禁止与许可管制,纳入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范畴,由商务部主管。以质保期内返回维修为目的进口旧产品的情况则不在此管制范围内,对此中国海关设有专项服务,并规定6个月内退回原出口者。目前,禁止进口的二手电器电子产品主要涉及旧医疗设备类、旧电子游戏机类、旧显像管、旧电视机及含氯氟烃的旧家用电器产品等。而与废弃计算机类设备和办公电器电子产品、洗衣机等部分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照明设备、电器电子元器件等其他禁止进口电子废物相对应的二手产品并未列入相关管理目录中,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过,大多数二手电器电子产品的进口仍要经过逐批检验,以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环保、质检、海关、外贸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的冗杂性,从而易形成电子废物进口监管工作的漏洞。

而日韩对二手电器电子产品进出口视同一般商品贸易,并无额外的管制措施。日本作为主要输出国,废旧产品区别标准的缺乏则造成电子废物经常以二手产品名义进行非法出口。为避免这种情况,2009年9月,日本制定了关于废CRT出口的判定标准,禁止出口制造年限超过15年的二手CRT。2014年4月,日本实施《淘汰的电器电子产品器作为二手商品出口时的判定标准》,要求出口淘汰的电器电子产品时进行废物属性鉴定,但亦允许功能不完好的产品以在进口国维修后再使用的目的出口。韩国目前尚未出台二手电器电子产品鉴别标准。而中国电子废物和二手产品进口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并且尚未建立相关区别标准。综上可以推断,电子废物以二手产品名义非法越境转移风险仍然存在。

1.2.3 国际电子废物越境转移管理形势

随着各国对电子废物非法越境转移问题的逐渐重视,《巴塞尔公约》正在推动电子废物与二手产品越境转移技术准则的制定,以明确对两者的管控和适用程序。其中,以维修、翻新为目的的旧产品进出口时是否属于废物以及是否应受到进出口管制成为国际争议焦点。2015年举行的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已经原则上通过了该准则,其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无疑将对未来电子废物和二手产品越境转移管制的程序、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相关电子产品废旧标准的认定具有深远影响。

2 电子废物流向现状

根据联合国大学(UNU)近期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电子废物产生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日本和韩国分别排第3、13位[11]62_67。但是,从电子废物人均产生量来看,中国远低于日本和韩国,接近亚洲和全球平均水平。从UNU报告也可以看出,电子废物人均产生量与国家的发达程度相关。中国虽然是电子废物产生大国,但人均产生量还处于较低水平。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中国电子废物产生量还将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结合3个国家电子废物产生量与规范处理量的数据发现,3个国家电子废物规范处理率均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有:(1)规范处理涵盖的电子废物种类较少,如中国和日本分别是“四机一脑”和4类大型家电;(2)不受监管的个体回收方式导致电子废物流向不明,如自从韩国环境部近两年开展免费预约上门回收大型家电试点项目以来,家电规范回收率获得很大提高[12]14;(3)处理能力较低,如根据韩国电子产业环境协会(KAEE),韩国2012年电子废物处理能力为11.7万t/a,仅占产生量的15%左右[10]206,[11]64。表3总结了中日韩电子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表3 中日韩电子废物产生与处理情况对比

2.2 非法越境转移

2014年初,中国海关破获“绿篱行动”以来的最大宗电子废物走私案件(“1107”案)。该案电子废物经中国香港、朝鲜南浦港、中国丹东港等多处港口中转,最后走私进境,呈现出日益复杂多变的走私特点[18]。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香港已成为日韩电子废物向中国大陆非法转移的主要中转地,香港作为以服务业为主的港口城市,自身缺乏电子废物处理能力,进口到香港的电子废物多直接向中国大陆及周边国家转口。

另一方面,日本和韩国则是亚太区域电子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主要来源国。据2014年日本环境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联席会议上的关于家电回收再利用的总结报告显示,估测约有10%的应在国内回收的废家电,有可能通过混入金属废料等形式,被非法出口到了中国等海外,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非法出口量约为130万台[19]。根据韩国环境部统计资料,韩国废旧小型家电约有30%~50%被非法出口至日本、瑞典和中国等[12]6。

3 结 语

在回收管理方面,中国电子废物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与日韩EPR制度相比,中国的生产者责任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层面,而没有直接参与回收处理的操作层面,个体回收依然是电子废物回收的主导方式,不利于对流向和效果实施有效监管和评估。此外,相比日韩,中国电子废物管理目录范围较小,随着中国电子废物处理目录的扩展,手机等电子废物非正规处理部门的规范化将成为电子废物管理工作的新内容。

在进口管理方面,日韩是亚太区域主要的电子废物出口国,其较低的电子废物规范处理率仍意味着向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需求持续存在。与中国严格的电子废物及二手产品进口管制相比,日韩较宽松的出口管理则导致中国面临更大的执法和监管压力。废物走私途径和方式日趋复杂,电子废物以二手产品名义非法出口的问题较突出。而中国电子废物和二手产品进口管理因缺乏废旧鉴别标准以及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巴塞尔公约》推动相关国际准则制定的新形势下,将面临新的挑战。

基于上述分析,对中国电子废物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立法和监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废物规范处理。可借鉴日韩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责任承担,设定明确的回收目标,并加强对各种回收渠道的监管。

(2) 评估和完善电子废物与二手产品进口管理。对中国电子废物和二手产品进口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社会经济影响问题等进行评估,结合国内管理需要与国际发展趋势,从废旧鉴别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进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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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张四清,宋成明.多地海关联合摧毁特大走私进口电子垃圾犯罪团伙[EB/OL].(2014_02_26)[2015_08_15].http://news.cnr.cn/native/city/201402/t20140226_514939598.shtml.

[19] KAI F.Japan’s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challenges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sel convention[EB/OL].[2015_08_15].http://www.env.go.jp/en/recycle/asian_net/Annual_Workshops/2014_PDF/Day1_S1_03_Japan.pdf.

E_wastemanagementinChina,JapanandKoreaacomparativestudy

LIUFang,ZHENGLixia,LIJinhui.

(KeyLaboratoryforSolidWasteManagementandEnvironmentSafety,MinistryofEducationofChina,SchoolofEnvironment,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

Comparative study in the management policy on e_waste recycling & transboundary movement (TBM),and the status of e_waste flows in China,Japan and Korea was reported in this work. When compared with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 system in Japan and Korea,producers’ extended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was mainly laid in financial level,rather than in participating the collecting or recycling practical activities. E_waste collection activity in China was still dominated by private sector,which made it difficult for e_waste flow supervision and collec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e_waste TBM,the demand for e_waste export from Japan and Korea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still existed. Despite the strict restrictions on import of e_waste in China,there were still some loopholes,because of the un_unified management of second_hand products and e_waste import and the absence of standard on e_waste and second_hand products distinction. Suggestions on China’s e_waste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were proposed based on this study:(1) strengthening producers’ extended responsibilities on e_waste and supervision on e_waste collectors;(2) assessing and improving import management of e_waste and second_hand products.

China; Japan; Korea; e_waste; management; transboundary movement

10.15985/j.cnki.1001_3865.2017.01.020

2015_10_15)

刘 芳,女,1986年生,硕士,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固体废物管理政策与国际环境公约。#

*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典型电子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合作研究”(No.2014DFM9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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