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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探讨

2017-11-04陈庆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民法典

摘 要:民法典与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建构是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國家都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对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内涵进行阐述,然后对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做出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在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建构中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民法典;特别民法;关系建构

特别民法的兴盛为民法典带来了挑战,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可以发现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之间存在着两种模式的关系类型,即法典的重构以及法典的解构,诸如民法典中是否应该纳入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等问题,成为了关系建构当中核心问题。

1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内涵

民法典系统在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指挥全面的特点,在立法中,罗马法占有基础地位,在市场之中运用民法典,需要对固守守则予以严格遵守,利用相关制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民法典体系可以得到进一步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体系运行的繁荣与稳定给予有力保障。如民法典中的社会保障法,就可以对国家权力的产生造成影响。当前,我国民法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民法按照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补充型特别民法、政策型特别民法和行政型特别民法。补充型特别民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充民法典中描述较为简陋或是内容有所缺失的部分,按照价值取向来看,民法典与补充型特别民法是相同的;政策型特别民法是国家机构专门设立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功能是深入贯彻社会政策,确切落实社会政策,其主体是受害人,其主要原则为无过错原则;行政型特别民法主要是规定行政管理中的私人关系,利用此法,来推动行政目的实现,其最大特点是糅合了司法与公法,对于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公民之间的规定较为详细[1]。

2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一)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新民事自然法的模式,二是技术中立的模式。对于前者来说,此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对政策型特别民法予以了合理纳入,新的民事自然法可以让商、民二者结合,并且将一部分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纳入。对于后者来说,技术中立模式可以对国家法律建构以及法律续造予以环保保障,它可以对存在于法律之间的自由形态进行塑造,可以满足高度集中的资本主义投资的法律需求,消除职业特权。在此种模式下,我们可以将民法典与也别民法的关系理解为经、权关系,社会政策的权利变化是特别民法的依据,民法典与也别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会站在对立面。如在特别民法中,会确立社会角色,而在民法典中,规范的对象主要为人格,而人格是具有抽象特征的。在技术规则中,民法典纯粹性会得到保障,资源分配功能与个性是呈反比的,资源在分配中的功能会随着自治个性的增强而削弱,会对多元政治干预予以远离。

(二)建构方法

针对民法典无法对全民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囊括的现状,针对市场经济急需完善的实情,应该对行政型特别民法重要地位和民法典法治期望极高的两大问题予以考虑,进而使得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建构中进一步完善。

1.民法典的技术中立

过去,民法典中的技术中立主要表现在规则、制度以及原理上。这种技术中立可以让民法典中内容的真理性以及永恒性加以强调。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采用的管理模式都是公法与司法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对公法的执行造成一定阻碍。对此,立法机构需要针对企业内部规定法律进行系统归类,将企业所必需的民法法律细则归纳入民法中,将和行政相关的法律规定归纳到行政法,进而强调民法典的技术中立性,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强化物权、削弱所有权,进而使得债权内容得到分割,并进行再次整合。以家庭法为例,在对家庭法进行整改时,就需要将财产法逻辑视为基础问题,这对于保障社会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公民道德观念的改善就有重要作用。

2.特别民法在构建中的关键

特别民法具有多种不同功能,但依然存在弊端,对于我国民法典特别针对的社会现象来说,特别民法还不具有良好的满足效果。对于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需要从法典重构以及法典解构等方面进行考虑分析。法典结构应该保障民法典的传统价值,应该保障民法典的传统地位,且应该允许确立特别民法。在法典重构方面,需要让我国民法典对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予以适应,并对特别民法进行整合,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法律体系中,应该让民法典保持核心地位。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中,民法典应该是重中之重,它是保障市场交易稳定性的基础。在构建法制体系时,排他效力与法人制度是最为重要的两大因素,因此,在关系建构过程中,应该对此进行合理利用,在物权法指导下,我国立法机构可以确立征收制度,可以在个人所有权法律体系建设中纳入投资条款,完成建构民法工作。针对我国民法典建立要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多年且当前民法典不够具体与完善的现状,此举显得尤为重要[2]。因为民法典建构和完善的时间较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民法的发展轨迹存在特殊性,因此,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法律规范的同时,应该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状,对此,我国应该对民法典进行不断探索与创新,确保民法典在市场当中的地位。

(三)新民事自然法模式

经济与社会正在不断发展着,与此同时,民法典所体现的自身局限也随之越发明显,民法典的内容已经不具有较广的涵盖范围,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对其予以解决,因此,应该明确基本导向的不断创新、技术中立的不断创新就是未来发展的目标,结合于此,可以发现新的民法典在适用性方面更强,新的民法典是一种民事自然法模式,这种模式起源于《意大利民法典》,在商民方面是合二唯一的,且对于劳动法来说,它的成编是独立的,同样,《德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等多种法典都采取了这样的模式,我国在采取这种模式时,具有着精确定义的特点,但针对国外法典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只有部分消费者法被纳入其中,因此,我国只能对此进行借鉴,在建设法律体系、建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时,应该对常规的特别民法以及补充型特别民法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社会法与经济法中将其纳入,在法律主体地位中,民法典的维护具有重要地位,随着民法阶段的到来,随之而来的挑战也应该全部面对。

3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机构针对企业内部规定法律进行系统归类、排他效力与法人制度的合理利用等措施,可以让我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建构更为合理,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纳入政策型特别民法之中,在保持私发纯粹性的同时,还将成为家庭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参考文献

[1]曹智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6,03:15-16.

[2]赵勇.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J].法制博览,2016,30:202-203.

作者简介

陈庆(1984-),女,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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