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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2017-11-04刘朋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体物诉讼时效仲裁

刘朋

摘 要: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实践和理论有一定程度的争议,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总结。首先,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制度是否适用。其次,无效合同确认后,财产归还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 第三种是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无效合同起算问题。通过对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制度加强分析,可以促进合同法相关理论趋于完善,并且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制度

合同无效是违反生效的合同形式,无效合同的存在与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具体意味着合同已经确定,但合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无法律效力,所以称之为无效合同。我国在相关文件和理论上并没有对无效合同和合同无效进行明确区分,本文将对无效合同的诉讼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希望能够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1 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1 符合法经济学原理

在合同法中,制度决定与经济有重要的联系,在法律上,合同也被称为协议,文件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利益达成具体表达的意思,合同规定当事方应该是最大的利益所得者,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将自己的成本降到最低点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这种行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合同无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存在,在诉讼中,行为的限制将涉及交易的成本和效率,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应当明确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对市场交易中成本和效率产生一定影响。

1.2 符合法的秩序和正义价值

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秩序和正义价值观的体现,是保护现行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无效合同本身对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存在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非法的,在保护秩序和正义价值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利益有不利影响,并损害法的正义价值。所以,当面对两者之间的矛盾时,如何选择无效合同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会有一定的影响。

1.3 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不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诉讼限制的功能可以归结为三点,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和债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无效合同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与适用范围不存在矛盾,所以无效合同的确认,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要求。

2 诉讼时效制度对无效合同确认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适用

2.1 返还财产为无体物时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无体物可以概括为劳务、技能或智力成果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不当得利之债进行财务交割,也就是说,给付人有权要求受领人退回不正当的得利,而接受者也有义务给付不当得利的义务。如果返还之日前返还财产遭受灭失或消耗,无体物所有者也将会丧失对这一财产的占有,而这一情况下也只能按照不当得利之债进行财产返还行为。

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的范围与受领人的主观思想有直接关系,如果受领人思想为善意那么仅需要就现存利益进行返还财产即可。但是,如果财产在归还过程中的利益已经不再存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退还责任。接受者的思想主要是在接收不当得利时,对不合法的情况下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行为,一种是双方不知道是无效合同的签订,而另一方是受领人不知道为无效合同的签订。

如果受领人存在恶意,除了需要返还所得之外,还有必要偿还利息的附加利益并支付损失。在这一思想支配下,受领人增加了财产偿还负担。所谓的恶意受领,主要是指受领人知道没有法律理由接受财产归还。由此可以看出,当归还财产是无体物时,普遍归属于不公正权利的权利,作为索赔权的要求,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2 返还财产为有体物时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当归还的财产属于有体物时,合同确认无效后,在判决归还财产时,是否应用诉讼时效制度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应当确认这需要返还财产的性质,其二是明确有体物财产与时效制度之间的关系。合同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的权利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财产归还是索赔的权利,诉讼制度也应适用。

3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请求权的期间起算

3.1 返还财产为无体物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财产返还的时效起算点应当是给付人知道不当得利之债产生之日起计算的,但是在实际界定中,还存在一定争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当前还没有得出统一结论,笔者比较倾向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说。这一观点在实践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知道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进行判断,而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双方当事人不知道无效合同是否存在;第二,一方知道合同无效合同,一方不知道;第三,双方知道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三种情况下,第一和第二种如果合同没有被法院或仲裁定为无效,双方将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行动应在付款之日计算。但会出现合同没有达到的情况。如果只有一方不知道合同无效,并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当事人之间不会形成不当财产归还的情况。

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后,当事人才会知道所签订合同侵害了无效合同所保护的法益,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提出不当得利财产返还。如果当事人一旦提出返还不当得利财产,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会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一方返还不当得利财产。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般是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无效合同,那么也就没有起算时间,而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也就没有意义,所以,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应当从判决或裁定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3.2 返还财产为有体物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当有体物财产退回时,诉讼时效的开始一般应从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算起。但是因为无效合同具有特殊性,所以财产返还时间在理论和学理上也存在一定争议。而其中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说这一观点比较具有说服性,这一观点认为,如果返还财产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也就说当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之日起算。这一观点比较符合当下法律制度,同时也具有简单操作的特点,其行使对当事人不知道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者不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情况起算诉讼时效体现了其公平性。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无效合同并没有发生纠纷那么当事人也不会到法院进行起诉,针对这一情况如果,这一方式可以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之日起,可以平衡无效合同确认产生的利益冲突与诉讼冲突。

4 结束语

我国的立法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判决标准存在不一致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加强对我国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统一的法秩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无效合同的研究,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无效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从而更好的处理无效合同事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也为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合同凭证,强化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管洪博.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D].吉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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