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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2017-11-04周晓林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

周晓林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是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础的,这种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适用的范围不是特别的广泛,只能针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并且在运用的过程中也只是在事后可以进行运用,但是在案件发生之前是没有特别的功效,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效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比较晚,在现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在实践经验中接触的也比较少,因此,必须要对这种制度进行一定的分析,对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处理。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适用

我国自确立了《公司法》,在一方面的实践案例却是比较少的,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也是比较薄弱的,而一部法律的确立,不仅要在法律法规上得到一定的认可,还要在实践中可以更好的使用,但是我国目前这部法律还是比较抽象的,在实践操作时会遇到一定的阻碍,目前对于这一司法适用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因此,需要对这种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结合实践案例,找寻出其中的一些漏洞,制定出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1]。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

法律的价值就是在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有效法律工具的生成,可以有效的维持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制度的形成对我国公司法的法律体系可以进一步的完善,这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在立法的进步,由于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公司法人人格和相关的一些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对公司股东权利进行一定的制约和保障,而这一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帮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上会有着一定的纠纷,从而导致各种经济案件的形成,特别是一些逃债的现象层出不穷,对公司法人的合法利益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而这一制度的生成,对于这种现象的生成有着一定的控制,可以有效的保障交易顺利的完成,可以为我国的市场上的经济交易营造出一个安全的环境,使我国的市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也可以有序的开展[2]。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对这一制度的原则进行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会因为在这其中没有进行特别细化的规定,而是比较笼统的,在面对实践中的各类问题会比较难以处理,由于在对这一法律进行制定时,没有结合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性考虑,导致在实践操作中还难开展下去,从而使这一制度变得没有实践意义,虽然这一制度在制定时,是具有严谨性的,但是却缺乏灵活性,在对各类案件进行处理时,特别是在一些小细节上不能够进行准确的判定,由于在实践中这类案件会以各种形式展现出来,必须要对这一制度进行细分,否则面对这些问题只会比较僵硬,不能以灵活的状态来对各类案件进行处理,同时在处理时也会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对于案件判定是比较模糊,难以开展下去。这一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对于出现的一些新状况不能进行评定,会使法律的公正性有一定的缺失。

(二)司法实践中举证困难

在公司法人人格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困难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在目前还是普遍存在的,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会需要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更多的举证,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具有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并且原告因为被告的这种行为,而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这些都是需要原告提供一定的举证才可以进行判断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告为自愿债权人时,需要提供更多的举证,其举证责任也会随之加重,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债权人对于这一方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对这个状况不是特别的清楚,当这个事件已经成为现实的时候,债权人才反应过来进行维权,财产却早已经被移出去了,没有及时的收集相关的举证。

比如在现实中有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装修公司,并且在这个行业中已经运营了很长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的市场资源,但是在后来的运作方面却出现一些问题,于是,这家装修店的老板就通过自己儿子重新注册了一家新公司乙,这家公司的也是从事装修行业,这家乙公司通过借用甲公司的名气在市场上运作开来,一段时间后,这个老板就制度了一份合同,让这两家进行签訂,签订的内容就是甲公司把自己的一些设备还有场地等转给乙公司,但是乙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这两家公司其实就是一个老板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资产转让,让甲公司的将资产全部转移到乙公司,并且还将一些债务同时转移过去,其中这些债务中还包括员工的工资以及合同上的一些资金问题,这个案例可以很明确判定结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认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乙公司承担起连带责任,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举证困难,当这个老板在员工和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将甲公司财产转移,当债权人发现后,却没有及时的收集相关的举证,从而在法院判定时,只能对甲公司进行判定,但是却不能追究乙公司的连带责任[3]。

3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原则

根据国内外的资料显示,有很多的国家在目前还没有形成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遇到这类案例都是通过判例来进行应用,并且法官在面对这种案例的时候,都是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来对条件进行认定,对于这一制度的形成不能一昧的否定,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一制度的形成对于公司的管理还是有着一定的成效,这一制度作为一种适用例外,需要保持严格限制的原则,对于一些适用条件也要严格的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是独立的,只是对个案会有着一定的约束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个别案例中会相对的适用,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二)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运行时会比较僵化,不能够灵活的进行运用,具体的原因就是在立法时过于笼统,从而导致在实践运作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必须要将这一制度进行细化,顺应时代的发展,也可以在运行的过程中更加的灵活,首先要给予最高法院相关的建立,使其在遵循立法流程的同时,将司法解释细化,并且还要在细化后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组织各个地区的法官的相关培训,让法官可以及时的了解动态学习新知识,使其整体的专业技能以及素质有所提升,在对各地区法官进行培训后,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形成一致的判断标准。其次,在进行制定时,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以往在立法时会吸取国外一些比较先进的思想,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是会存在很多的差异,在别的国家有可能会比较适用,但是在我国实践运行中还是比较难以运行,因此,必须要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才可以在实践中运作的更加顺利[4]。

(三)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法制度

我国在公司法制度中的规定还是通过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结合,这样导致公司在诉讼的过程中对出现的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进行比较明确的判定,为了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提高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审级,在进行诉讼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司法水平上也会比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滥用法人人格否认状况进行控制,可以有效的提高法院判案的效率,从而节省一定的法律资源[5]。

4 结束语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在当前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还是需要的不断的改进完善,针对这一制度的不足,对其进行改进,从而有效提升法官的办案效率,以及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卢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卢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东南法学.2015(2)

[3]马成龙.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D].海南大学.2015

[4]丁保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解读[J].法制与经济.2014(1):34-35+37

[5]杨翼珲.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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