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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盗窃赃物谎称“送礼”收赃人行为如何定性

2017-11-04张珊珊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关键词:盗窃赃物

摘 要:盗窃者在销赃时谎称盗窃所得的赃物是其担任某公职时,他人为求其“办事”送的礼,销赃时,收赃者的行为如何定性。

关键词:盗窃;赃物;送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6-01

作者简介:张珊珊(1986-),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硕士,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案情:被告人张某多次潜入多家超市盗窃烟酒,盗窃烟酒和现金价值合计90423.42元。后将盗窃赃物转卖其他超市时,谎称自己是新生农场管教,烟酒都是犯人家属送的“礼”,此时买受张某烟酒的人行为该如何定性?观点一:若超市无经营烟酒的资质,收受烟酒的超市经营者再次转卖,符合入罪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观点二:若超市有经营烟酒资质,收受烟酒的超市经营者由于主观不明知是赃物,不构成犯罪。观点三:无论超市有无经营烟酒资质,收受烟酒的超市经营者由于主观明知所收烟酒可能涉及行贿、受贿的赃物,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盗窃所得价值合计90423.42元,符合盗窃罪规定数额巨大标准,理应以盗窃罪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只是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并未实际实施受贿的行为,但其在销赃时,被告人张某不是泛泛谎称自己盗窃来的烟酒是他人送的“礼”,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礼尚往来”里的“礼”。被告人张某明确谎称自己是新生农场的管教,这一符合受贿罪犯罪主体条件——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又明确说烟酒是犯人家属为了谋求照顾特意送给他的——权钱交易要件,被告人张某的谎话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收受张某烟酒的超市经营者从张某的谎话中完全明知张某可能涉嫌受贿罪。无论是盗窃罪还是受贿罪,都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对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应当认定收受张某烟酒的超市经营者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若收受张某烟酒的超市经营者无经营烟酒资格,其同时在收受张某烟酒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又将烟酒转卖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是依据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笔者观点是依据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断。

收受张某烟酒并给付张某钱财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这一行为属于为下一步转卖的前行为。是准备、是铺垫。收购是手段,下一步转卖谋取更高额的利润是目的,因此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符合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案符合该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罪起刑点五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刑点是三年以下。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收赃者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至于观点二不认为是犯罪的。笔者并不认同。须知犯罪所得既包括盗窃罪所得,也包括受贿罪所得。本案中犯罪所得是盗窃所得无疑,张某谎称受贿所得也是犯罪所得,尽管事实证明张某并未犯受贿罪,而是为了掩盖盗窃的犯罪事实故意编的谎话,张某存在欺诈。但欺诈行为本身足以让超市经营者知道烟酒的来源可能涉嫌犯罪,完全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

綜上,编造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将盗窃所得谎称为“为他人请托事项”所收受的礼品,数额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入罪标准即6000元以上的,对收赃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同理,笔者可以以此推知,编造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将盗窃所得、诈骗所得、抢劫所得、等等侵财类犯罪所得通通谎称为“他人请托事项”所收受的礼品,数额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罪标准6000元以上的,对收赃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不应以不存在“明知”为由放纵犯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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