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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主产区实施利益补偿的价值判断与政策导向*

2017-11-03刘腾谣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7年7期
关键词:主销播种面积主产区

吴 玲,刘腾谣

(1.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2.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粮食安全·

粮食主产区实施利益补偿的价值判断与政策导向*

吴 玲1, 2,刘腾谣2

(1.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2.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目的粮食安全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都将其列为重中之重。粮食主产区是我国粮食生产的核心地带和关键区域,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协调区域发展,必须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发,实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理念,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和主旨,为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区域基础。方法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借助统计年鉴,通过粮食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人均粮食播种面积、人均地区总产值、地区财政收入、人均地区财政收入、城镇化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分析,比较13个粮食主产区和7个粮食主销区在10年间粮食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差距。结果粮食主产区在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等方面的生产规模优势和生产能力显著,对我国经济社会贡献巨大; 粮食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粮食主产区需要支付高额的生产费用,承担运输成本与储存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 粮食产销区之间囿于主体功能与发展责任的迥异而导致经济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人均地区总产值、地区财政收入、人均地区财政收入、城镇化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差别。结论据此提出,必须实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需要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价值选择与国家政策导向:应在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层面完善相应的政策:一是国家层面制定粮食主产区区域政策; 二是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 三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与精准度; 四是建立产销区利益联动机制; 五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等。

利益补偿 价值判断 政策导向 粮食主产区 粮食主销区

0 引言

2001年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粮食产量年均达到1000 万t,人均粮食占有量年均达到300kg,并且具有一定的粮食生产优势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为13个粮食主产区、7个主销区和11个基本平衡区。其中13个粮食主产区是指: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湖南省、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黑龙江省等; 7个粮食主销区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等; 11个粮食平衡区是: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根据国家粮食局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 13个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为75.4%,约95%的全国增产粮食来自此区域,为构建我国粮食安全体系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粮食安全是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各国政府都将粮食安全列为重中之重。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粮食主产区作为全国粮食生产核心区和国家粮食安全重要保障区,面对粮食生产能力持续增长难度加大、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环境污染严重、国际粮食市场风险加剧、粮食产销区差距加大等挑战,研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价值要义与政策导向,提升主产区政府“抓粮食”和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促进粮食主产区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实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作为政府比较关注的实际问题,自然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与重视,主要研讨了补偿的必要性、内容与标准、机制与对策等问题,研究成果丰硕,真知灼见显著。学界普遍支持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观点,对其为什么补偿?如何进行补偿?学者们从不同视角给予了解读。关于粮食是准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的观点[1-2]; 关于粮食生产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3]与机会成本的讨论[4-5]; 关于粮食是弱质产业的视角[6-7]、关于粮食生产与粮农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之间的相关性分析[8]; 关于产销区区域发展差距的分析[9]等等,凸显了对粮食主产区实施利益补偿的必要性研究。

关于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对策,或从完善政策角度[9-10],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11],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减少或取消涉农资金配套[12]; 或从补偿方式角度,以粮食产量为主,种植面积为辅[13]; 构建产销区之间公平的成本分担机制[14]; 产销两区“互帮结对”实行对口援建[15]等提出具体策略,对破解现实问题提供了决策借鉴与依据。

目前论证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必要性,多数学者主要采用个案分析[16-17],选取产销区典型代表分析,如选取河南和广东作为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的代表[18],将广东省作为粮食主销区、湖南省作为主产区的研究区域[19]等,通过对典型研究区省份的播种面积、粮食产量、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等数据进行分析,运用区域性的研究结论,来论证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必要性。文章试图在相关研究基础上,选取13个粮食主产区和7个主销区的统计数据,从粮食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地区总产值、人均地区总产值、地区财政收入、人均地区财政收入、城镇化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角度,试图客观、真实地再现研究主题的全貌,获得普遍性与一般性的研究结论,说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关于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对策,论文试图从制定面向粮食主产区区域政策,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与精准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等层面进一步补充与完善相关内容。

1 粮食主产区实施利益补偿的价值要义

利益在词典中的解释是“好处”、“益处”; 补偿是指在某方面受到损失,而在其他方面得到弥补。利益补偿是指两个关联主体,一方从另一方获取了利益,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益方通过货币、实物、政策等手段,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受损方进行弥补,这是公平分配的一种体现,某种意义上也是利益的再分配,它缩小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差距,实现了利益均衡。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平衡区域发展,国家设定一系列制度安排,目的是调整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中受益方和受损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制度规定,未尽或未完全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而享受粮食安全保障的利益主体,必须对“超额”完成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并付出“额外”代价的粮食主产区生产者提供利益补偿或利益转移,目的是提高粮食主产区政府的抓粮积极性,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实施充分体现了兼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和主旨。

目前,粮食主产区承担了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丧失了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的机会,其利益受到损害。虽然国家不断出台扶持政策,但由于粮食及粮食生产的特殊性,粮食主产区仍然存在发展缓慢、粮农收益不高的问题。目前,如何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是大部分理论研究、政策实践的重点,而如何调动粮食主产区政府抓粮积极性的研究没有得到广泛重视。必须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发,研究实施针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政策,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平衡区域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区域基础。

2 粮食主产区实施利益补偿的价值判断

借助统计数据,从粮食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地区总产值、人均地区总产值、地区财政收入、人均地区财政收入、城镇化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角度,比较13个粮食主产区和7个粮食主销区在10年间粮食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得出粮食主产区产量高、贡献大,但粮食产销区之间经济差距较大的结论,基于粮食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据此提出实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价值判断。

2.1 粮食主产区社会贡献巨大

粮食的安全生产包括总量及人均值两个方面,粮食生产安全总量包括粮食总产量和粮食播种面积,反映粮食生产的总体水平; 人均值分为人均粮食产量和人均粮食播种面积,主要考察粮食产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平均水平。数据表明,粮食主产区在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方面所占比重都超过了70%,其生产规模优势和生产能力显著,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社会效益巨大。

粮食主产区粮食播种面积连年攀升。2004~2013年,全国粮食播种总面积增加了1 038.0万hm2,但出现了结构性分化,粮食主产区呈现递增趋势,增加了984.45万hm2,粮食主销区则呈现递减趋势,减少了72.57万hm2,粮食主产区粮食播种面积的比重由69.27%上升到71.66%,粮食主销区由6.66%下降为5.40%(表1),表明粮食主产区大部分土地都用于粮食生产。

表1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的比较

年份全国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粮食播种面积(亿hm2)粮食播种面积(万hm2)占全国比重(%)粮食播种面积(万hm2)占全国比重(%)2004101606703875692767711666200510427872568469596808365320061049587373887026681286492007105638761564720959619564200810679376716971846097557120091089867801037158621625702010109876785495714961917564201111057379104071546148555620121112057961727160613595522013111986802320716660454540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4)

表2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人均粮食播种面积的比较 hm2/人

粮食主产区人均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全国、粮食主产区及粮食主销区的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分别从2004年的0.078hm2/人、0.091hm2/人、0.030hm2/人变为2013年的0.082hm2/人、0.102hm2/人、0.023hm2/人。数据对比可知,在人口数量逐年增长的背景下,粮食主产区人均粮食播种面积总体水平高于全国人均粮食种植面积,表明粮食主产区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的粮食,而粮食主销区则低于全国人均水平(表2)。

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持续增长。2004年全国粮食产量为4.694 69亿t,其中,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产量为3.411 49亿t,占全国粮食产量的72.67%,粮食主销区为3450.7万t,其比重为7.35%。2013年全国粮食产量增长至6.019 38亿t,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产量增加到4.576 34亿t,比重上升至76.03%,而粮食主销区则减少到3290.1万t,比重只有5.50%。10年间,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产量增加了1.164 85亿t,比重增加了3.36%,粮食主销区的粮食产量减少了160.6万t,比重相应减少了1.85%(表3)。

表3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粮食产量的比较

年份全国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粮食产量(亿t)粮食产量(亿t)占全国比重(%)粮食产量(万t)占全国比重(%)2004469469341149726734507735200548402235443173233415670620064980423682437394352277072007501603376402750431843635200852870939917575503244861420095308213971017481336096332010546477411840753633233608201157120843421576023408959720125895804460987566342295812013601938457634760332901550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4)

表4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粮食人均产量的比较 t/人

粮食主产区人均粮食产量增势显著。2004年全国人均粮食产量为0.36t/人,粮食产销区分别为0.44t/人和0.15t/人。2013年,全国及粮食主产区的人均粮食产量分别增加了0.08t/人、0.14t/人,粮食主销区则减少了0.03t/人(表4),粮食主产区人均粮食产量远远高于粮食主销区。

2.2 粮食具有正外部效应

粮食是一种具有非完全市场性、社会效益性高、政治目标性强等特征的准公共品,它作为生活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自给率必须维持在一个较高的产量水平上,当粮食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时,增产不增收成为可能。粮食的准公共品特性决定了其有效供给无法单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加之粮食生产还要承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而这些风险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粮食作为弱质产业,其比较利益相对低下,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手段给予经济补偿才能确保粮食的供给。同时粮食又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效应,由于粮食产销利益分配失衡,造成粮食主产区所创造的价值和利益随着粮食的调出,变相补贴给了粮食主销区。具体表现为:一是粮食与农业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差。粮食是生活必需品,国家制定了低粮价的政策,价格相对稳定,而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呈逐年增长趋势,随着粮食主销区调入大量粮食,粮食主产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粮食主产区的利益大量流出。二是粮食与粮食加工产品的价格差。粮食主产区生产的是粮食原料和粮食初级产品,价格低廉,而粮食主销区利用低廉的粮食原材料和粮食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生产出高附加值的粮食加工产品,卖到主产区,利益转移给了粮食主销区。三是粮食主产区承担高额的粮食生产、储存和销售费用。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粮食主产区需要支付大量的生产费用,承担粮食的高额运输成本、储存成本等,导致“穷省”补贴“富省”,粮食主产区陷入了“粮食大省、经济弱省、财政穷省”的发展怪圈。

表5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比较 万元/人

2.3 粮食产销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显著

论文选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化率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对比粮食产销区和全国水平,考察粮食产销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实绩。

粮食主产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较低。由于13个粮食主产区省份明显多于7个粮食主销区,所以比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更具有实际意义。2004年全国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1.233 6万元/人,粮食主产区为1.170 0万元/人,粮食主销区为2.389 3万元/人。2013年全国人均地区总产值上升至4.190 8万元/人,粮食主产区增加到4.483 6万元/人,粮食主销区增长为6.717 2万元/人。通过数据可知, 2004年的粮食主产区人均地区总产值低于全国人均水平, 2009年开始超越,但二者差距不大。而粮食主销区2004年就高于全国人均水平,到2013年已经远远超过全国人均水平,产销区之间人均总产值差距较大(表5)。

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收入递增缓慢。2004~2013年,全国、粮食主产区及粮食主销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分别由2004年的11693.37亿元、5324.79亿元、4711.87亿元上升至69011.16亿元、34041.13亿元、23328.54亿元,分别增长了57317.79亿元、28716.34亿元、18616.67亿元(表6)。尽管粮食主产区包含省份的数量约是粮食主销区的2倍,而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加量却没有高出多少。可见,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粮食主销区。

粮食主产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偏低。2004年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为900元/人,粮食主产区为688元/人,粮食主销区为2 028元/人。2013年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5072元/人,粮食主产区4307元/人,粮食主销区8700元/人(表7)。数据分析可见,粮食主产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与主销区存在较大差距,且低于全国人均水平。

表6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较 亿元

表7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的比较 元/人

表8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城镇化率的比较 %

粮食主产区城镇化水平较低。2005年全国城镇化率为42.99%,粮食主产区为41.30%,粮食主销区为61.47%。2013年全国城镇化率53.73%,粮食主产区52.07%,粮食主销区69.72%(表8)。数据显示, 2005年粮食主销区城镇化率就超过60%,而粮食主产区的城镇化率2012年才开始超过50%。

粮食主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及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1 080万元,数据显示,粮食主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部分省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图1),而粮食主销区绝大部分省份远高于全国水平,仅有海南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研究表明,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粮食主产区属于限制开发区,从国家层面“剥夺”了推进二、三产业的开发权限,粮食主产区的大量耕地与生产要素主要生产比较收益低下的粮食,致使粮食主产区难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因此,中央政府应对粮食主产区因生产粮食而被“剥夺”的机会成本承担责任,对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所做出的牺牲进行相应补偿。粮食作为生活必需品,需求缺乏弹性,粮农与主产区要获得较高的收入,只有提高粮食价格。但是我国在粮食价格问题并没有实施“完全的”市场经济,始终存在着宏观调控。尽管一直强调“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但在实践中,粮食最低收购价作为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使得粮价难以随行就市,即便粮食供给小于需求,粮价也不能市场定价——涨价,导致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主产区经济发展落后,也降低了农民与主产区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因此,从政府层面,需要对因“价格调控”而导致的粮食生产者利益损失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

图1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较注: 2013年前,国家统计局分别统计城镇和农村住户人均收入。2013年起,国家统计局开展了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统计了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故此处只有2013年数据对比

3 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政策导向

制定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必须平衡粮食产销区公平与效益、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中央政府既是粮食产销区粮食安全责任的制定者,又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者,在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中起着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应该整合现有的各项支持政策,完善针对粮食主产区的区域援助政策。

3.1 制定面向粮食主产区区域政策

目前,不仅要完善粮食产业政策,还要制定针对粮食主产区的区域补偿政策,国家应把普惠性的粮食产业政策与特惠性的粮食主产区区域政策结合起来,实现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的有机结合。普惠性的粮食产业政策支持对象为种粮农民,其目的是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特惠性的粮食主产区政策支持对象为粮食主产区,目的是鼓励粮食主产区生产粮食,保障主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借鉴美国经验,对粮食主产区实施有差别的财税政策,适当减少上缴支出,提高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地方分享比例,培育其自身财力,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当前,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只有建立健全面向粮食主产区的区域政策,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粮食主产区保证粮食生产与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目的是使粮食主产区既能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与粮食安全,又能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3.2 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

提高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20]。应在现行的中央财政奖励粮食生产大县政策基础上,积极申请粮食生产补助,用来弥补产粮大县为生产粮食丧失的机会成本,力求粮食主产区的财政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以2014年粮食产量为标准,对维持这一生产水平、保证粮食生产的产粮大县给予0.01元的粮食补贴和0.02元的商品粮补贴; 其次,以2014年为基础,对粮食产量增加的产粮大县实行每增加1kg给予0.4元的粮食补贴。如果平均分配所获得的粮食生产补助,产粮大县每年可以得到1亿元左右的新增补助,对于黑龙江省的产粮大县来说,每年有望获得突破50亿元的补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粮大县的财政困难,调动县级政府抓粮积极性和农民种粮积极性; 再次,调整产粮大县奖励因素权重,可以将奖励权重设定为:粮食产量占60%、粮食商品量占20%、粮食播种面积占20%,这样既可以保护耕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还能增强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预期效果。

3.3 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与精准度

积极争取财政补贴倾斜额度和优惠政策[21]。应积极争取农业项目资金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倾斜额度,实施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中低产田改造、优良品种繁育和农技推广等。

粮食主产区具有生产粮食产品和生产生态产品的双重功能,应把粮食主体功能区(粮食主产区)完全视同生态功能区,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建立与粮食耕种面积、粮食调出率和商品粮率等相关的农业项目资金分配制度,农业资金的分配要倾向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区享有分配高额资金的权利,彻底取消粮食主产区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各项配套资金要求,由中央财政统筹解决,减轻粮食主产区政府的财政负担。

3.4 建立产销区利益联动机制

要实现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利益平衡关系,需要制定粮食主销区工业反哺粮食主产区农业政策,实现产销区合作共赢效果。一是采用对口扶持方式,帮助粮食主产区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低产田改造、道路修建、农民科技培训、工业项目帮扶等; 在国内外粮价大致相当的前提下,尽可能购买主产区粮食[22]。二是粮食主销区将本地区非农用地的土地出让费中一部分补偿给粮食主产区。由于粮食主销区的大部分土地用来发展二、三产业,为了国家粮食播种面积保持不变,粮食主销区可从中提取6%~8%的土地出让费,通过财政转移的方式支付给粮食主产区,既稳定了国家粮食的播种面积,又弥补了粮食主产区的经济损失。三是粮食主销区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养[23-24]。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加强合作,主销区可以对主产区投资,建立生产、储存、加工、销售基地,联合搭建购销合作平台,降低主产区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的成本[25]。

3.5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

一是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降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26-27]。中央财政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项目投入力度[28],重点改善农田道路与运输、水利灌溉系统,为粮食生产与收割提供便利条件; 加大对深耕机械的投入力度,改善土壤板结问题,为播种粮食提供有利条件,提高粮食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自我持续发展的基础。二是加快粮食主产区公共事业建设的进程,提高清洁用水、交通通信、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科技推广、社会救助、环境卫生、广播电视等一系列公共产品服务能力,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要加大教育和科技等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粮农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提升农业生产人力资本,增强粮食主产区内生性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以粮食生产县为基础,整合现有的农业发展项目,集中并合理规划资金、人力等,以村为单位,进行成片建设,搞好配套协调,提高标准良田的基础地力。四是实行国家和地方联合投资,着重建设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大县和增产潜力大县,建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引领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粮基地县。五是加大粮食主产区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力度,对具有开发潜力的粮食生产大县进行重点培养、扶持,提高农业项目区中对每亩土地的投入,建立具有“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特点的粮食核心产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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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JUDGMENTANDPOLICYGUIDANCEOFINTERESTCOMPENSATIONINMAJORGRAIN-PRODUCINGAREAS*

WuLing1, 2,LiuTengyao2

(1.College of Marxism,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30, 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arbin,Heilongjiang 150030, China)

Food security is one of the worldwide universal attention issues.Major grain-producing areas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ensuring national food security and coordinating regional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strategy,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 of compensation policy for major grain-producing areas is necessary, because the policy c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 grain-producing areas, balance regional development,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and provide solid basis for food security. This paper used an 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 analyze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major grain producing and consuming provinces in China,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data of grain yield, grain output per capita, grain planting area, grain sown area per capita, GDP per capita, provincial revenues, provincial average financial income, urbanization level, and disposable income per capita, etc., and compared the statu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grain production and comsuption in 13 major grain-producing provinces and 7 grain-consuming provinces in past 10 year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grain yield, the scale of grain production, and production capacity had significantly contribution 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major grain-producing provinces paid high production cost of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but cannot obtain compensation from market. The major grain producing and consuming provinces had a wide gap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such as GDP per capita, the revenues, the average financial income, the urbanization level, and the disposable income per capita. And thus, it put forward the value judgment of implement and perfection of main grain-producing areas interest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 reward policy for major grain-producing counties need to be improved, the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and its accuracy need to be increased, the benefit-compensation mechanism between grain producing and consuming provinces need to be established,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and public utilities need to be strengthened.

interest compensation; value judgment; policy guidance; major grain-producing provinces; major grain-consuming provinces

F323.8

A

1005-9121[2017]07001-09

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701

2016-05-12

吴玲(197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区域发展理论与政策。Email: 88wuling@163.com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城乡统筹视阈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研究”(12YJAZH157);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合作项目“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及其机制创新”(2014GXS2D01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东北地区促进农地流转与农民增收机制及政策研究”(7134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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