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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模式下河南省县市专利行政执法模式的选择困境

2017-11-02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静

河南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执法权委托方知识产权局

文/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李静

现行模式下河南省县市专利行政执法模式的选择困境

文/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李静

针对目前县市专利纠纷频发的问题,目前有三种执法模式:

首先是省直接执法。就河南省情况而言,由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未能像黑龙江、湖南、江苏、贵州等省设立执法总队,不具备执法能力,也不具备执法权,所以无法直接由省局执法。

其次,指定周边市管辖。调研中发现,邓州和滑县各有一起案件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定周边地级市执法,这种对县级专利执法采用指定周边市执法的做法,类似于行政授权,责任一般由被指定方承担,易造成工作推诿。此外,《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7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发生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因此,若以直管县市发生专利纠纷而指定周边有执法权的地级市专利管理部门来管辖,于法无据,专利指定管辖的执法工作正当性将受到质疑。

第三种执法模式是委托县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执法的做法。在现行法规规定下,由于没有独立的执法权,直管县市的专利行政执法只能基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的委托管辖的规定,通过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由直管县市专利管理部门来行使行政执法事项。近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也曾委托长垣进行专利行政执法,但目前的委托属于个案委托,该模式为较理想的执法方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应该制定相应的专利行政委托执法的具体办法,详细规定专利委托执法事项,并按照该办法与各直管县市签订专利行政委托执法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必须对委托执法的具体区域、范围、程序、委托期限、撤销委托的条件、监督、考核、执法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对于专利委托执法事项达成一致,也便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对直管县市的委托执法进行监督指导。如北京市于2011年7月出台《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8月开始开展专利委托执法工作,第一批专利委托执法的区县为5个,目前已基本覆盖北京市各区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河南省可以借鉴北京的成果经验,先选取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有2人以上及执法装备较好的2-3个直管县作为试点,进行短期委托,再根据实际委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普及,制定《河南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通过地方政策文件方式,将委托执法方式和程序固定下来,调动直管县市的地方执法积极性。但河南省实行该执法模式有两大障碍,一是2016年新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7.1.4.1第2款规定,委托单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不能直接开展委托执法工作,从根本而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受单位性质所限,没有委托权限;二是委托执法中,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县市执法主体基于被委托方地位,其执法积极性难以调动,无法回避县市专利执法权责不统一的痼疾,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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