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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2017-11-01郭爱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8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对于保证证人客观公正的向法庭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范证人出庭作证行为,有利于法官通过询问证人并结合相关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我国在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传唤证人方式的改进、证人签署保证书、询问证人规则三个方面。

关键词 民事案件 证人出庭 作证程序

作者简介:郭爱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15

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保证证人如实地向法庭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证言而规定的传唤、出庭、作证等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询问证人并结合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证人证言本身的主观性特点较为明显,这更加需要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予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包括庭前通知证人、使证人明确其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签署保证书、证人向法庭陈述证言、法官或者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退出法庭等环节。

一、传唤證人方式的改进

我国应当对传唤证人的方式进行改进,使更多的证人能够出庭提供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前,如果有证人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民法院应提前通知证人。 当事人提出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准许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明确告知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关于对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采取传票传唤的方式的明确规定。

明确传票传唤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提高证人出庭率,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采用传票传唤证人,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以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使证人意识到其对于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并积极的参与进来,同时也使证人意识到这是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提供证言,不仅包括通过当事人申请并经过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还包括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提供证言。对于依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的两种不同情形,法院应当制定两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的传票,并明确统一两种传票传唤的法定格式,对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传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人进行送达。

为了促进传唤证人方式的改进,对于不出庭作证的事由应予以严格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提供证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通过规定的特殊方式进行作证,这些特殊的作证方式不仅包括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而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证人在民事案件开庭时通过视听传输技术进行作证,并接受法官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几种特殊情形。对于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应当通过例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如因年纪大、身体有残疾、体质较弱、身患疾病等难以出庭的;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而不能出庭的;因公或因私在国外学习、工作短时间内不能回国的;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等等,当然对于双方当事人对证言无异议并一致同意证人可以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对证人不出庭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依法采取传票传唤证人的方式,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质询。

二、明确规定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证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通过各种手段使证人出庭提供虚假证言,那么要追究这些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了,如果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提供虚假证言,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虽然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增加关于证人作伪证的详细规定。

惩罚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有利于教育证人。对于证人作伪证的处罚可以分为训诫、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轻微的,可以通过当庭训诫的方式;对于较严重的,可以通过有几个等级的罚款予以惩罚;对于罚款不足以处罚证人的,可以予以拘留;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证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伪证罪 ,《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伪证罪,所以应当在《刑法》中增加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作伪证的伪证罪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衔接起来。

三、规范证人证言的庭外调查程序

规范证人证言的庭外调查程序,有利于审查一些因正当的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言,通过庭外调查询问,确认证言提供方式是否合法、证言是否真实,并进一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最后决定是否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的庭外调查不仅包括参与审理相应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调查,而且包括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证人并不在办案法院所在地等,委托证人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他相应的机关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调查。证人证言的庭外调查主要是对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言、视听资料证言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提供证言的证人调查。

现行法律对庭外调查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与法庭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并无区别性规定。由于证人证言庭外调查使当事人丧失或减损询问证人的机会,也会影响到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和判断,有必要明确证人如何选择作证方式以及选择顺序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出庭提供证言的基本作证方式,以及在有正当理由情形下提供书面证言、视听资料证言、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提供证言等作证方式的选择,随着科技的发展也会有新的作证方式的出现。我国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即使在例外情形利用特殊的作证方式也要尽可能地接近直接言词原则,保证司法公正,另外在特殊作证方式的选择上还要综合考虑司法成本、证人利益保护等因素。在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按照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证言和书面证言的顺序来进行。使用视听传输技术进行作证最接近于直接言词原则,应当成为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的首要选择,虽然成本比较高,但是随着我国司法资源的完善和网络的普及,成本会逐渐降低并有利于保护证人利益。但是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司法资源不能满足视听传输要求的法院无法采用该种作证方式,同时也不适合于网络不普及、不稳定的偏远山区、农村落后地区的证人使用;不具备采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条件的,可以选择提供视听资料证言、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当然对于案件事实简单明了、证人证言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重要性低、双方当事人对证人作证方式无异议的,也可以选择提供视听资料证言和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作证方式。总之,要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前提,以证人用特殊的作证方式作证为例外,在利用特殊的作证方式作证时优先选择视听传输技术,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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