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下)

2017-11-01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下)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与运用。它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其一,在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于全过程。其二,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其三,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必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恤人情、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其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弘扬人文精神,树立法律权威完善法规制度。”

人本法律观突出了一条重要原理——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法律源于人这一道理,不少学者的看法是一致的。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西方学者也有同样的观点,金杰特教授指出:“人对其生存的自觉,与其生活的关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不安全感,使人创造了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施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证人、被害人等,其问题的核心就是违背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基本原理。大家知道,封建专制的刑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视被告人不是人,把被告人当作刑事诉讼的客体和追究、刑……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