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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菲南海仲裁案法律问题

2017-10-30柴华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5期

柴华

摘 要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提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求组成相关仲裁法庭进行仲裁。本文对菲律宾提出的各项诉求进行了初步分析,并针对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最终裁决中涉及历史性权利的问题进行简要剖析。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诉求 历史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1中菲南海仲裁案概述

长久以来,中菲之间在南海问题上存在争端,争端最主要的是领土的划分。近几年由于南海资源的陆续发现,中菲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向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递交菲律宾就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照会、书面通知及说明,单方面将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提交给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求组成相关仲裁法庭进行仲裁。中国政府在2013年2月19日声明,不接受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做法,将菲律宾的照会和通知一并退回。

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相关仲裁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由其本身决定,另一当事国对仲裁提出的反对意见并不能阻碍仲裁法庭的成立。因此,无论菲律宾的诉求是否有法理依据,尽管中国对该仲裁持反对态度,都没有阻止仲裁程序的继续。

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发布了最终裁决。

2菲律宾的诉求分析

首先,针对南海“九段线”,菲律宾提出了三项诉求:(1)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能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允许的范围;(2)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符,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张,没有法律效力。这三个诉求虽然看似各自独立,但实际存在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分析。第 2 项诉求要求宣布“九段线”无效,进而否定中国依“九段线”在南海享有的权利。第 3 项诉求要求中国修改国内法,是想让中国管辖的南海岛礁丧失法律的保护。这三项诉求的根本目的是要求仲裁法庭宣布“九段线”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其次,针对南海部分岛礁,菲律宾提出了六项请求:(4)宣布美济礁、西门礁是菲律宾依据《公约》的规定而取得的地物,它们是淹没在海水中的大陆架上的地物,中国对这两个岛礁的占有和建筑活动侵犯了菲律宾的主权权利。(5)要求中国离开美济礁、西门礁,并结束在岛礁上的活动。(6)宣布南薰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从性质上来讲,不应该称其为《公约》规定下的岛屿,更重要的是,它们不在中国的大陆架上,因此中国宣称对上述岛礁享有主权并且展开一系列的活动是是非法的。(7)要求中国撤离南薰礁和渚碧礁上,并结束在上面的活动。(8)宣布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是《公约》第 121 条第 3 款下的“岩礁”,因为依据它们的地理属性,即高潮时只有一小部分在水面上,其余部分没入水中的地物。中国依据这些地物对海里以外的海域主张权利是非法的。(9)要求中国不得阻碍菲律宾渔民在曾母暗沙和赤瓜礁附近水域可持续地开采生物资源,并且要求中国停止在这些地物上或附近进行与《公约》不符的其他活動。实际上,第 4 项到第 7项实际涉及的是海洋划界,菲律宾将这些诉求拆分,就是想将一个完整的事实割裂。第 9 项诉求实质就是在反对中国享有黄岩岛的主权,所提为领土主权争端。

最后,针对中国行使南海管辖权,菲律宾提出了四项请求:(10)宣布菲律宾有权根据其群岛基线,享有 12 海里的领海、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11)宣布中国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实施了非法行为,主要是非法主张权利、非法开发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并且中国采用非法手段,阻碍菲律宾在其领域开发生物和非生物资源。(12)宣布中国对菲律宾在群岛基线开始 200 海里及其以外的区域内依据《公约》行使航行权利和其他权利构成了非法干扰。(13)要求中国停止这些非法活动。 其中第 10 项与第 11 项结合来看,菲律宾的目的就是要求海洋划界。第12项诉求中涉及的海域是中菲之间的争议海域,这项诉求实际是对中国管辖权提出质疑。管辖权一定会涉及领土划分和海洋划界,仲裁法庭对此没有管辖权。

3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问题裁决简析

对于历史性权利诉求的有关管辖权问题,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是所谓“历史性所有权”主张,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 条,它对有关南海权利主张渊源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相互关系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对于历史性权利诉求的有关实体问题,仲裁庭认为,法律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替代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存在的其他权利,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只是“公海自由”,而不是中国所主张的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仲裁庭由此裁定,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海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有关裁决在事实认定、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在管辖权问题上,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缺乏准确的把握,由于仲裁庭不能明确中国是否在南海主张了所谓“历史性所有权”,不能排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 条的适用,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强行曲解适用《公约》第311 条,擅自确定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关系问题的逻辑架构,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仲裁庭对有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分析与解释也明显偏离了国际法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Z].海洋出版社,2013.

[2]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决:http://mp.weixin.qq.com/s/MEx85NGgXVAJI_MP9rifRw,2017.

[3] 雷筱璐,余敏友.南海仲裁案所涉历史性权利问题裁决的国际法批判[J].国际问题研究,2017(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