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肯定的”和“消极的”的技术偏见
2017-10-24郑希元李海霞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9期
关键词:催化剂
郑希元+李海霞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之一,也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复审无效以及专利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进行创造性争辩或驳斥创造性的常用理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张其发明创造因克服了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应证明所述技术偏见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之前的技术偏见,则不能说明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若该发明没有克服技术偏见,则说明之前的技术不一定是一种偏见。只有该发明出现以后才能判断之前的技术为一种“偏见”。
在知识管理方面,存在两种技术偏见:“肯定的”技术偏见与“消极的”技术偏见。“肯定的”技术偏见涉及一定程度的教导远离,即该领域的公知常识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时不要使用该方法。与此相反,“消极的”技术偏见是无形的,因为它是基于以下想法:当遇到某个技术问题时,先前的知识已被遗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时没有关注到该先前的知识。 [1]
本文结合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院和中国大陆人民法院的具体判决案例对“肯定的”技术偏见与“消极的”技术偏见进行初步探讨,并对如何举证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进行初步分析。
一、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院案例
Yulan Kuo和Wade Lin的文章“IP Court Decision on Non-obviousness Affects Corporate Knowledge Management”指出,在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审查指南中,克服技术偏见是确定非显而易见性的四个次要考虑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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