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破“避风港”的三种情形
2017-10-24李擘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9期
李擘
法律的世界里存在着许多规则,譬如“买卖不破租赁”、“善意取得”、“发行权一次用尽”等等,这些规则都是人们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制定的,在维系法律乃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既然这些规则是人为制定的,就存在着被击破的可能,就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遭遇“先抵押后出租”情形时即被击破而不再适用。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在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如雷贯耳的“避风港”规则,探讨它产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能被击破。
一、当网络维权撞上“避风港”规则
伴随“互联网+”经济模式的盛行,网络日益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各类网络平台经营者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类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法获知提供被控侵权的作品、商品或服务的主体的具体信息,但通过查询网站的ICP备案信息、网站内容、域名等,比较容易获知网络经营者的相关情况,故起诉后者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一旦权利人起诉网络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被诉方几乎无一例外都会以自己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提出抗辩,诸如——
“对网络平台上的海量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本不可能,也成本太高,是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苛责”;
“被告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平台,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被告系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经营范围仅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含商品销售,不应对售假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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