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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件中的即发侵权问题

2017-10-24余杰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9期

余杰

审视即发侵权在专利诉讼中的困境和解决之道,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向我们展示了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民法的天然联系,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民法的基本规范与思维模式仍应是我们处理问题的重要依托。

近期,有一類专利侵权案件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即专利权人对即将实施但还未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案例一:原告为一施工方法专利的权利人,两被告分别为施工方及施工设备提供方。原告主张施工方购买施工设备是为侵犯其方法专利做准备,侵权行为即将发生,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后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采购行为实际发生,也无证据证明其所称之设备必然使用其专利,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为某产品专利权人,该产品由压浆剂与普通水泥混合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书写方式为指明压浆剂的组成和配比,然后将压浆剂与普通水泥混合形成成品作为最后一项技术特征;两被告分别为压浆剂生产商和施工方,压浆剂组成和配比与专利权利要求一致,该压浆剂已经运送至工地。但因原告并未能保全到已经混入水泥的成品,原告撤回起诉,拟重新收集压浆剂已经使用并形成成品的证据。

案件虽然审结,但因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案件中反映的专利权保护之特殊问题仍悬而未决,即如何看待和处理专利诉讼过程中的“即发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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