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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现状的程序法理论纠问与破解之路

2017-10-24张鹏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张鹏

解决“举证难”的根本之道是,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的举证妨碍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的法院调查取证权,适度调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权利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本质特征,推动创新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根本要求1。应当说,权利保护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正如刑法学由犯罪论和刑罚论共同构成一样,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制度理论应当由侵权构成论和损害赔偿论共同构成。同时,从实务角度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着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专利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2目前正在开展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反映了类似的问题。3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程序法理论纠问

在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中,时间长、成本高的原因在于赔偿低,赔偿低的关键在于举证难。“举证难”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核心,需要从程序法角度进行理论纠问,进而从程序法角度寻求破解之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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