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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商标出资对代表人抢注判断的影响

2017-10-24张玲玲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9期

张玲玲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商标进行出资已成为股东入股的常见形式。同时,由于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制,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现象亦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如何在股东商标出资时避免发生代表人抢注问题,不仅涉及商标价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顺利实现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商标法》中对恶意抢注的遏制问题,本文结合最新的两则案例,以《商标法》第十五条代表人抢注为视角,对股东商标出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给予一定的风险提示进而规范商标出资行为。

一、遏制代表人抢注问题的由来及适用条件

与一般的抢注行为不同,《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行为发生在具有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他们之间因特定的关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有着更多的信赖,相应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比一般公众更加了解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以及商业安排等情况。实践中由此出现代理人、代表人利用自己特殊关系而掌握的信息,在未经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为了遏制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问题,同时,也为了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条文,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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