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拦住夺命的校车
2017-10-24姜红
早期教育(教师版) 2017年9期
姜红
案例一:2014年7月10日,湖南湘潭乐乐旺幼儿园校车因超载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而翻入水库,造成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1人全部溺水死亡。
案例二:2015年4月7日,福建漳州龙海市一辆深澳幼儿园的校车被一辆土方车撞凹,导致3人遇难,4人受伤。
案例三:2016年9月7日,天津河东区某幼儿园司机张某在幼儿园门前,因维修刹车将一名女童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致使该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2017年5月9日上午,威海市中世韩国国际学校幼儿园承租的校车因司机故意纵火而致使12人死亡,1人重伤。
对上述发生的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如何做才能有效避免“校车悲剧”再发生呢?
一、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在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
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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