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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凭票扣除体系下增值税核算分析

2017-10-23马长国

速读·下旬 2017年10期
关键词:增值税销售农产品

摘 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涉及到多种发票,各地抵扣规范较多,且不很一致。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对2017年7月1日后适用11%征税税率范围作了具体明确,对过去抵扣中的模糊情形也作了较多规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给纳税人减负,文件又存在较多超出常规的现象,给纳税人理解与执行带来较多困难,农产品相关纳税人在高兴的同时也有几许新的烦恼:减并了适用税率,增加了抵扣操作难度。本文主要就简并税率新政下购进农产品凭票扣除体系下的增值税涉及业务进行核算分析。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销售

凭票扣除体系下会计处理关键是税收政策允许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冲减农产品存货成本。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共有5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收购发票。

一、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用途,具体分3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11%税率货物(服务)或6%税率服务取得11%税率的农产品专票及海关进口农产品专用缴款书,根据不含税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饲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0日自国外进口一批大豆用于生产饲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张,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原材料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银行存款11.1

2.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票面注明的金额与11%的乘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借贷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2: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0日自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一批,取得对方代开的专用发票1张,金额5万元,税额0.15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原材料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55

贷:应付账款5.15

3.自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发票,根据买价与11%的乘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借贷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8日自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对方自产苗木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10万元,税额为0,款项已支付,苗木已用于开发项目绿化工程。

借:开发成本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银行存款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

其会计处理:

购进时:

例4:某家具厂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5日采购原木20吨,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货款已支付,材料尚未使用。

借:原材料——家具用原木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

贷:银行存款220

领用时: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根据上式计算得出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例5:假定例4中全部领用上述购进原木,用于生产家具。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2÷11%×(13%-11%)=4(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贷:原材料——家具用原木4

借:生产成本196

贷:原材料——家具用原木196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如果能够分别核算,也就是纳税人必须能够清楚地区分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已按照11%抵扣的税额,有多少是用于生产17%税率的货物,有多少用于生产其他税率的货物和服务,那么纳税额可以按照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纳税人无法分清,就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含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和海关缴纳书的,根据申报抵扣的票载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取得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根据买价与11%的税率计算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报.简并税率新政下购进农产品核算太复杂?8个案例带你轻松应对![EB/OL].http://www.boztax.com/article/index/detail/id/69130,2017,08,12.

[2]中国经济网.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明确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从13%降至11%[EB/OL].http://finance.jrj.com.cn/2017/05/03144022420252.shtml?formrss,2017,05,03.

[3]連财.简并了农产品适用税率,增加了购进抵扣操作难度[EB/OL].http://www.shui5.cn/article/22/111820.html,2017-05-09.

作者简介:

马长国(1967.08—),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唐山学院会计系高级讲师,主要研究:财会、财税、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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