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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质量问题手机 诉至法院获赔三倍购物款

2017-10-23吴凡云龚启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吴凡云 龚启鹏

2017年1月2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款4200元;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在被告某宝公司网络平台注册成立网店,经营魅族手机等业务,该手机宣传网页显示:官方验证、魅族正品、全国联保、假一罚三。2015年11月24日,原告周某以其妻子黄某注册的身份,在被告罗某网店购买魅族手机一部,单价1400元。同日周某通过某宝网上支付购手机款1400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该手机。原告使用该手机两个多月后出现充电故障,原告遂于2016年2月18日前往南昌魅族授权服务体验中心对该手机进行维修,魅族授权服务体验中心对该机进行维修后,出具了《手机检测报告》,结论为:人为外拆外修,主板私修,充电不良。客户反映在网上购买,无外拆外修,考虑到客户年纪较大,情绪激动,所以特殊申请免费维修,更换主板和USB-FPC。该手机维修后,原告使用该手机上网时,被该手机原注册用户锁定,导致该手机无法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向被告罗某购买手机,有原告周某出具的订单及手机实物予以证实,且与被告某宝公司提交的订单详情相互吻合,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罗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涉案手机后,出现充电不良、人为外折外修等质量问题,随后被原用户锁定,导致无法使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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