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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从互联网企业众筹融资的角度

2017-10-23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8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筹融资集资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浅析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从互联网企业众筹融资的角度

肖艳方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000)

资本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存在的基本养分,也是企业得以成长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充裕的资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而对于已经发展成熟并不断壮大的企业来说,其向外拓展和获取更高利润也需要庞大的资金作支撑。众筹拥有金额小、受众广、方式多样、进入门槛低的特点,且一般不以商业价值作为追求的唯一标准,更有创新性,这为新型创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开辟了另一条融资通道,但同时众筹融资的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一、众筹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如今众筹融资在国内的发展还属小众,还面临阻力重重。这其中最大的阻碍,就来自于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和不确定。而在刑事法律方面,众筹融资极易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所示,2014年年初到2016年年中,在所有单位犯罪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占比重为逐年上升且在所单位犯罪中所占比重将近18%。(见1-1)

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七种犯罪共同构成。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方面是业态的创新”,但极易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

(一)众筹融资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

众筹项目所有资金都将在众筹平台处进行沉淀累积,平台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平台一旦出现问题,其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也不言而喻,目前国内众筹平台涉及最多的刑事风险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13年初到2014年7月之间,我国就爆发过上百家借贷型众筹平台即P2P平台的“跑路事件”,而大多数平台的实际负责人就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的,其中“东方创投案”是国内P2P借贷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

根据“东方创投”案,对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众筹平台容易涉及该罪名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满足客观违法构成要。“东方创投”案件的被告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截止案发前“东方创投”平台共吸收了公众存款人民币1.2亿元,由此可知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后果的形成是由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第二、满足主观违反构成要件。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违法行为)、行为对象(公众的存款)、危害结果(难以还本付息)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综上可知,一旦众筹平台将在融资期限内沉淀累计的投资资金用于短期放贷、金融投资等货币、资本经营活动,导致资金无法归还,都会有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众筹融资面临集资诈骗风险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众筹融资是依靠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传播性、公开性进行活动的,让公众也能参与投资获得高回报。但是投资回报和投资风险是成正比的,高回报总是伴随着高风险,在现有众筹融资环境中,投资者们往往容易被高回报所迷惑,遭受集资诈骗犯罪带来的风险。表现如下:

首先,个别众筹融资平台,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布虚高回报借款项目向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借新账还旧账的模式,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的情形。近期频频上演的P2P跑路事件基本上属于这一性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平台为招揽人气,通过设置高收益、短期限秒标的形式,投资者快速竞标,平台在满标后迅速归还本息,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提升平台知名度。由于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也存在着被“空手套白狼”,陷入庞氏骗局的风险。3

其次,一些众筹融资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再出售给投资人,使借贷资金保管于平台形成资金池问题。对于借贷双方资金,应该避免由众筹平台保管,而应采取第三方托管方式,尤其是对第三类事先归集的投资者资金所形成的资金池已经涉嫌违法,也极易引发抽逃、挪用甚至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风险难以控制,应予以禁止。

二、刑事风险的防控

(一)组建专业团队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是个复杂系统的工作不可能只依赖于某位律师或者某个律所来完成,因为在这过程中会涉及企业的很多部门和很多方面。因此,为了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未知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必须要组建相应的律师团队,并且可以借鉴企业先进、高效的管理模式,实现“小团体高效率”;而且团队的建立必须以律师们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基础,为企业量身打造风险防控方案,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二)律师团队的主要工作至少应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

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识别是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的首要任务,可以通过详尽的尽职调查的过程全面掌握企业的哪些活动可能刑蕴含事法律风险,因而尽职调查的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决定防控工作的成败。

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涉及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不限于研发、技术、生产、经营、管理。另外还着重调查应企业的高管和主要负责人员,因为他们对企业具体行为有决策、控制作用。尽职调查的方法可以以纵向企业发展历程主线来收集资料,实地考察,录制访谈等。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甄别及评估。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的各种风险点基本上已经显现出,但是企业的经营依赖于市场,市场经济里有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有的则可以提前防范,律师团队需要在考虑各种复杂因素的情况下,甄别出可以可控风险,以及评估出不可控风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造成的影响。

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的防控。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之上,律师需要制定出可落地执行的防控方案,企业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开展防控工作以此实现企业利益的最优化。防控工作主要包括(1)管理制度修订。此项工作是在甄别、评估风险的基础之上,通过完善、补充、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模式等方法从制度建设上进行风险防控。(2)完善工作流程。建议律师以企业原有的工作流程基础之上,根据完善后的制度,修改相应的工作流程,否则制度建设就只是一纸空文。(3)制定工作文本。企业的运行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工作文本主要是合同,律师可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帮助企业制定统一标准的合同范本。

三、结论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团队应以以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依托,以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导向,以高效、可执行的刑事风险防控方案为目标,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1]梁媛.银行信誉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03.

[2]王媛.众筹融资刑事风险及防范[M].湘潭大学法学院,2015,06:12.

[3]雷华顺.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以信息矫失灵的矫正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05.

肖艳方(1990-),女,汉族,河北邢台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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