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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热点案件中媒体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

2017-10-23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机关热点

徐 晓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论热点案件中媒体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

徐 晓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在某些典型热点案件中,公众意见对司法裁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媒体在公众意见的形成与最后的司法裁决之间扮演了重要角色。热点案件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也需良性的互动,但同时媒体也需要处在监管的状态中。

公众;媒体;舆论;司法裁决

司法裁判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某些典型热点案件中,公众意见对司法裁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媒体在公众意见与司法裁决之间扮演传声筒的角色。一个小案能够成为热点案件绝不是空穴来风的,从无人知晓的个案,演变成为家喻户晓、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媒体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地方性的诉讼小案,通过媒体的报道,呈现在公众面前,公众通过分析过滤,形成自己的观点,通过互联网等传媒工具,形成公众意见,影响司法判决。媒体在此间应当如何演绎好自己的角色呢?又应该如何规制媒体呢?

一、热点案件中媒体与公众意见的形成

正是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为公众了解争议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供了更多快捷的平台。传媒成为民意与司法机关沟通的媒介,例如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的微信公众号,一些热点案件的文章阅读量都达到了10万+的高阅读量。与此同时,公众没有能力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翔实的材料,对案件的了解多半来源于媒体的报道,公众对案件的印象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媒体的报道,因此媒体对公众意见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使是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一经媒体揭露,个案被高度关注而演变成“过度曝光的案件”(也称之为公案)。刘涌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老太摆摊打气球获刑案、聊城于欢案等等,在媒体和网络的传播下,引起了高度关注。

但媒体毕竟只是媒体,虽然它传播信息、汇聚意见,但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报纸杂志的读者、电视屏幕前的观众和电脑前的网民。我们可以通过媒体这个多棱镜来观察公众不同群体在法律议论中的作用。公众是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社会力量,媒体只是传播媒介而已,但公众的反应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又通过媒体作用于司法。

二、热点案件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

美国著名法学家卡特曾说过:“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在于司法权力滥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存在,只要这些现象客观存在,或者公众和媒体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质疑,针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便是合理、正当的。相反,如果舆论监督司法超越了合理的限度,则很容易沦为“媒体审判”。[1]2003年的刘涌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期间有十四位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院审判中又适用“刑讯逼供排除证据”规则,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判处死刑。刘涌案一波三折的背后是媒体对法院审判的直接干预。2016年聊城于欢案更是媒体审判的典型,一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司法机关不应一味地回避媒体,而应试图主动跟媒体交往。司法机关在提高新闻准确程度上也负有一定责任,因为,媒体记者缺乏有关法院制度的知识,司法机关有责任提供背景信息,并对裁决给予清楚的解释。当出现错误及误导性的报道,导致舆论误解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加以说明。在法庭上,法官不要用煽动性的词语及感情色彩浓烈的词语。法官可以告诉记者,他将努力不让个人的批评影响到司法裁决。让他们知道真实情况,可能会降低不满程度。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向媒体提供裁决副本,或者以再下个裁决中说明的方式来回应批评。[2]

三、媒体也需法治

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些媒体利用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的权利,在报道时毫不顾忌所使用的言语,带有浓烈的主观色彩,各种倾向性的话语,误导公众,严重影响司法审判。自由的媒体并不代表不负责任的媒体。在案件未审结前,媒体倾向性报道,甚至失实报道,会误导公众。

我国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调整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缺少共识、缺少规则。仅仅通过“宣传口径”和“宣传纪律”实现,其强制力和操作性都比较差,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处于较不稳定的时期。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批评与司法尊严、新闻采访与法庭秩序的冲突时有出现[3]。媒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4]一旦面对司法权力,媒体又处于绝对弱势地位。

司法与传媒应统一于公正、事实。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乃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制度上,形成媒体与法院关系的法律框架。传媒监督司法权的过程应该遵守一些必要地限制。从法律上明确媒体的地位,界定其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成为合格的权利主体,明确新闻自由权利与公平审判权利皆为公民针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利,构设这两类权利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传媒人应当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为社会准确提供信息。同时,司法应当切实地保障和保护新闻自由。

[1]马知远.《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边界论》,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9期,第202页.

[2]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学报),2005年第23卷第5期,第53页.

[3]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现状评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49页.

[4]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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