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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权利

2017-10-20马骏

现代家庭 2017年10期

案情介绍:

这个案例是发生在一对婆媳陈女士与黄女士之间的,讼争房屋系公有住房。1997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公有住房被拆迁,陈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按陈女士原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并根据人口结构原因等实际情况再上调二档,安置两房一厅公有住房两套。随后,被拆迁公房原承租人陈女士及其丈夫、儿子郭先生、儿媳黄女士、女儿、女婿被安置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屋内。

1999年,黄女士与丈夫郭先生入住讼争房屋。此后,黄女士于2001年8月取得了上海市常住户口,并迁入该公房内。2004年11月,陈女士的儿子郭先生去世了。2010年10月,婆婆陈女士与儿媳黄女士因发生争议,黄女士更换了門锁,并独占使用讼争房屋。

陈女士以其作为承租人不同意儿媳黄女士继续占有、使用讼争房屋,黄女士非讼争公房承租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女士搬离讼争房屋,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每月支付占用房屋补偿费800元。

诉讼中,陈女士为了证明其系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且一直支付该房屋租金,向法院提交了住房租赁合同、收款凭证、房租发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等证据。

来一点家法:

承租房里的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其他共同居住人搬出该承租房?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以名义承租人的身份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搬离公有房屋?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对公房的排除妨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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