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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的后果

2017-10-20志杰

工友 2017年10期
关键词:设计

文_志杰

劳动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的后果

文_志杰

案例回放:

张某因所在单位某设计工作室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仲裁阶段,设计工作室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在一审、二审阶段,设计工作室都提出了时效抗辩,却未获支持。于是,设计工作室申请再审,称张某2015年4月10日入职,2016年11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张某的相关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再审法院认为,设计工作室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相关请求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设计工作室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设计工作室现申请再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再审本案,不予支持,驳回了设计工作室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仲裁时效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基本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仲裁时效是企业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法定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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