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罢免的制度缺陷及其弥合研究
2017-10-19王梅莉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9期
王梅莉
摘要:村民通过选举将一部分自治权利委托给村委会组织实施,为了保障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法律赋予村民罢免村委会及成员的权利。由此对村庄权力造成压力,进而发挥权力监督作用。但是,制度缺陷导致罢免事件常流于形式。针对这一事实,在梳理罢免制度规定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罢免制度完善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村委会罢免;制度缺陷;弥合研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9.066
从1998年到2010年的《村组法》,罢免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各省市对地方选举办法也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地区之间民主发展程度和政治格局的不一致,各地区对罢免制度及政策趋势把握不同,造成部分地区的制度创新缺乏上位法依据,甚至违背上位法规定。本文主要从罢免提出、罢免受理、罢免表决、罢免惩戒四个方面分别说明罢免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对策。
1村委会罢免的制度规定缺陷
1.1罢免提出的缺陷
首先,从罢免提出主体来看,《村组法》将罢免主体分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和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这是对旧法的突破和创新。但像广东、海南等省份赋予乡镇政府罢免建议权的做法,从理论上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和依据,容易造成行政权力干涉的后果。其次,《村组法》并未对初次和再次提出罢免的时间作出规定,导致频繁罢免现象严重影响村委会工作,虽然福建、浙江等省份对再次罢免时间做了规定:“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罢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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