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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饲养犬只伤人入刑建议

2017-10-18钱重辰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烈性犬种饲养者

钱重辰

随着现在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许多家庭都会选择饲养一条宠物犬作为家庭伴侣,为家庭生活带来乐趣,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人因为个人兴趣或者出于看家守院的目的饲养一些国家禁止城市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国家法律法规对饲养犬种的规定相对有限,使得民间饲养犬种的大环境相对宽松,不过这也使得国家对饲养的犬只缺少有力的监管,使得犬只伤人事件频发,成为一个相对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恶犬伤人的悲剧屡见报端,受害者惨状令人触目惊心。列举近几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烈犬伤人事件有1、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康海花园小区后山道路上,一位老人晨练时,被路边一苗圃蹿出的两只杜高犬咬伤致死,拖行10余米远。事发后,两只烈犬与其主人一并被警方控制,据其主人透露,两条杜高犬均是由于自身喜好花重金购买的,烈犬伤人的前几天正好有事一直没得空去投喂食物,两只狗因为过度饥饿从饲养的地方逃出致使惨剧发生。2、2013年6月27日,辽宁大连市一六岁女童与其母亲去家附近的小卖部购买东西,突然窜出一条体型巨大的藏獒,将小女孩扑倒在地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将小女孩的气管与动脉咬断致使其当场死亡。3、2016年7月19日,湖北宜昌市一中年男子在遛狗时突遇狗发情,遭其饲养的烈性比特犬攻击,全身多处受伤,在好心市民的帮助下才保住了性命,后警方达到后连开三枪将比特犬击毙。从这三个事件可以看出烈性犬攻击力相当惊人,极具危险性,若其选择对人攻击,普通的成年男子根本毫无招架之力,更别说女人与儿童了。而且大多数烈犬伤人事件都是由于其主人对犬只管控不力,致使其有机会出去伤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

目前,我国关于饲养犬只伤人后果的法律规定主要靠《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就目前来说饲养的犬只伤人后主要是民事赔偿部分,毕竟宠物狗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事件毕竟是少数,更多的狗伤人事件还是以双方协商方式赔偿了事,但这种处理方法,只能实现对被伤害者的权利救济,从公共层面来看,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并没有起到作用,所以还是不能防范下一起伤害事件的发生。

并且我国民众对饲养犬只法律法规的认识还不足,绝大多数地方法规都会规定如果饲养犬只必须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登记制度形同虚设。也有许多家庭在小区内饲养国家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我国目前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犬类管理的机构,养犬管理的行政职责在大多数地方归属公安机关,但由于当前国家警力不足的现状,公安机关不会在犬只管理上耗费太多的精力,也使得许多针对饲养犬的规定不被遵守。

道德约束无力,就需要法律武器的震慑。酒驾入刑前,醉酒驾车的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就是对行为后果的惩罚相对较轻,许多时候就是缴纳罚款即可,但随着酒后驾车事故频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越来越大,国家意识到必须对酒后驾驶这一行为进行更加强有力的惩罚,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道路公共安全。于是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入刑后的效果是相当显著的,醉酒驾驶的行为迅速减少,使得道路安全隐患大大降低,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其严厉性,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个人安全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使用刑法进行法律层面的震慑!就目前来说,恶犬伤人事件的频频发生,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狗的主人对狗的管理不重视,甚至放任不管。大多数犬类的性情具有不稳定性,一旦它感觉到了愤怒或恐惧,就会展现出攻击性,这对一些儿童或老人来说是相当危险的。尤其是一些烈性犬种,一旦发动攻击并不是普通犬类咬一口就会罢休的,往往会将人咬成重伤甚至死亡。所以,脱离监管的犬类具有极大地危险性,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将犬只伤人入刑完全是有必要的。

当然,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说只要是狗伤了人主人就得负担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确实尽到了安全监管的义务,但是由于他人原因或者非自身原因导致狗伤人的,则主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狗的主人疏于监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才需要用刑法进行惩罚,例如以下几种情形:1、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犬种,造成他人伤害的;2、饲养国家允许饲养的犬种,因监管不力或自身原因导致其犬种伤人的。大家注意到了,对于饲养禁养犬不要求是否尽到监管义务,只要对他人造成伤害主人就得承担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饲养国家禁养的犬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饲养的犬种具有很大程度的危险性,国家才会禁止饲养,这就好比在家放了一个化学结构不稳定的手榴弹一样,随时都会对周边群众的安全造成危险。所以,对饲养这类烈性犬种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的别墅户主或厂房的负责人会在自家花园或厂房内饲养一些大型犬种来防范偷盗等行为,如果真有偷盗者进入这些私人的领域进行偷盗行为被饲养的烈犬咬伤,则应当视为是犬饲养者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出于善意的目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到这些私人领地被狗咬伤的话,则饲养者还是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种情况是就是犬只的饲养者故意让犬只去攻击别人,或者明知自己的犬只正在攻击或者极大可能会攻击他人而不加以阻止,此种情况下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文讨论的情形是犬只饲养者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损害,而上述情况则明显犬只的饲养者具有故意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犬只就变成了握在人手里的一把武器,变成了他人用来伤害别人的工具,以故意伤害来对犬只主人进行惩处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在遭遇不明犬只攻擊的时候进行出于自卫本能将犬只打死打伤是否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笔者认为,除非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否则无需进行赔偿。因为上文中说过,犬只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尤其是国家禁养的烈性犬,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会造成一定的隐患,人类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会对正在受到的威胁进行反击,使自己免于受到伤害,这是无可厚非的。而且肯定是由于狗的主人管理不善才会让犬只有攻击他人机会,其自身具有重大的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犬只的自身价值就不在考虑的范围内了,无论是普通的犬种还是名贵犬种都一样,一旦它们决定攻击他人,就变成了一把武器,人人均可进行自卫保护,不用考虑犬只的自身价值,其犬只因为他人的自卫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犬只饲养者自行承担,所以一些饲养名贵犬种的人更应当看护好自己的犬只。

饲养犬只的家庭一定要做好基本的管理措施,如出门遛狗一定要系好狗链,不能因为自己的狗性情温顺而放松看管,因为大多数犬只都很容易受到刺激,在路上会遇到许多的突发状况,犬只一旦失控就容易攻击他人,尤其是一些性情极不稳定的烈性犬只。所以,在公共场合一定要将自己的犬只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一些在自家院中有放养的大型犬的最好应当在门口贴上警告标志,以防一些善意进入的人受到犬只的攻击。

将饲养犬只入刑将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最大的意义就是能让犬只的饲养者迫于刑法的严厉性自觉加强对犬只的管理,一个成年人做事往往会考虑后果的严重性,以前自己饲养的犬只伤人后仅仅只需进行民事赔偿,也就是支付几百元、几千元的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不算什么事,但是一旦他们意识到自己即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他们肯定会把功课都做到前面,自觉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犬只伤人已经成了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利用好刑法的震慑作用则是祛除这一隐患重要方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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