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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017-10-18耿直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互联网

耿直

【摘 要】本文以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分析为出发点,首先介绍了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个人信息方面的相关内容,然后分析了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最后提出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以期增强对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技术也呈现出了蓬勃的发展姿态,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各个领域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带动作用,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了许多国家的重点扶持项目。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共享性这两大特点,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就成了难点,每年因为个人信息泄露,给用户或者社会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因此,展开关于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分析就显得十分急迫。基于这些背景,本文以下内容将进行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分析。

一、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简述

互联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个方面可以把互联网和加号分开来看,这样的话互联网+可以理解为把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另外一个方面可以把互联网+理解为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无论哪个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到互联网+模式之下,传统行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转变生产模式、改造产业结构,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大数据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发展的一种新型产业,大数据指的是运用新模式才能够拥有足够的决策力、洞察力来处理巨量、多变的、多样化的信息产业。大数据可以用于预测交通、犯罪、选举、流感等多领域的关键信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指的主要是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信息隐私,包括个人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信息、工作信息等一系列关系到个人生活的信息。第二个方面是通信隐私,指的是个人與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内容隐私,这些内容包括具有一定形式的纸质内容,也包括没有具体形式的社交软件交流内容。第三个方面是空间隐私,主要指的是个人经常出现的地点或者区域。第四个方面是身体隐私,指的是个人身体完整性不受他人破坏,个人身体信息不受他人侵犯。

二、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一)个人安全意识不强

个人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使用者的个人安全意识不强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使得个人信息侵犯现象不断滋生。在现实生活中,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一些网站常常需要用户提供电话、身份证号码之类的个人信息,然而用户并不注意这些网站的安全性,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有一些就是使用者的网络终端缺少应有的安全防护软件,使得网络终端处于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状态,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使用者在和好友分享生活的时候不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把个人照片、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分享到网络上,也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大

在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之下,个人信息数据来源具有多样化,这些数据可能来自网站、终端设备、社交网络等多个方面,其中不乏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信息产品。所以,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从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很多方面入手,个人信息数据来源的多样化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之下,个人信息数据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状态,巨大的信息数据量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极大的阻碍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之下,个人信息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大到国家军事和经济方面,个人信息包含领域的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三、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对人们行为约束力度最大的措施之一,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还不太完善,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所以,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严谨性和全面性。法律法规要具有可行性,从而保证法律不只是一纸空文,使法律真正能够起到对国民行为的约束作用。法律法规要具有严谨性,从而避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法律法规要具有全面性,个人隐私保护要考虑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来源,全方位起到强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作用,从而保证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性。

(二)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是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最高效措施之一。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要让使用者了解到个人信息泄露对使用者自身造成的重大影响,从而提升使用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第二,要让使用者明白信息泄露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信息泄露的主要方式,只有在了解了信息泄露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才能提高使用者自我信息保护能力。使用者在使用网络终端时,首先要确保终端设备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软件;其次,使用者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还要进行定时的网络终端检测操作,确保网络终端的安全运行。第三,使用者还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浏览安全性未知的不明网页、不随意向陌生人透漏个人信息、不随意在社交软件上传个人信息。只有在使用者自身具备高度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之下,才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

(三)设立监管部门

考虑到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任务的艰巨性,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建立能够有效提升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为目的,充分考虑当今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积极关注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技术和新形式,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形势的针对性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进而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作用。

四、结语

在当今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之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所述内容对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供读者参考学习。

【参考文献】

[1]程明,赵静宜. 论大数据时代的定向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兼论美国、欧盟、日本的国家广告监管模式[J]. 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7,24(02):97-104+153. [2017-08-25]. DOI:10.1362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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