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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股权治理的法律路径

2017-10-16廖欢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廖欢

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公司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权利。由于公司股东的核心权利与其表决权的行使密切相关,但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优势,通过法定的资本多数决定,侵占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又频频发生,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因而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可行措施,以期促使公司法人治理和日常经营管理能有一个稳定、公平的制度环境。

公司股东

表决权现状及问题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依托其所控制的公司股份,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意向表决的权利。这是股东行使对公司所有权的重要方式,是公司股东对由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怎样使用、权益如何分配等问题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股东表决权原则体现为“一股一权”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

“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是为化解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实现股东公平而设置。但这一目标的有效实现,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做出股东大会决议时,各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共同性,也就是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趋同。公司内部的表决机制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资本多数决”而导致的权利滥用——公司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或运用基于大股东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为实现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权益,通过所掌握的表决权来对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之意见进行操控或左右,从而实现己方目的,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甚至是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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