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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到理论

2017-10-13苏力

读书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宪制经验理论

一页历史抵过成卷理论(logic)。

——霍姆斯

《宪制问题: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以下简称《宪制问题》)一书的写作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其实只是通过一些历史常识,努力展示了古代中国这个政治文明体发生、发展和构成的独特性及其道理。我着重关注了制度。一些在历史上先后发生的制度,通过人们的持续实践,经纬交织,从无到有,构成也创造了这个中国。鉴于这些制度对于中国的构成功能,及其在现实中屡次展开并因此得以印证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合目的性),它们一直为历代中国政治文化精英高度重视,有所损益,却长期坚持,足可称其为“宪制”—可能和当下的理解无论在理论话语上还是实践形态上,都非常不同。

这篇文字不重复书的内容,只讨论一个方法论问题。因为这一研究涉及许多中国历史,却力求成为一本理论著作。为何有此追求,这种追求何以可能,以及如何落实?

历史的“一家之言”

自打有了文字,人类就开始按时间来记人记事,记录的同时也一定要求理解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这些理解,在相当程度上也会影响人们记录什么、不记录什么,能看到什么、看不到什么。这甚至可说就是研究。

即使追求的记录客观真实,这种记录\理解\研究仍会受到至少两个重大但不易自觉的制约。一是记录者以及同时代人对世间万事万物关联性的判断和理解。例如,古人更多记录天象与政治的关系,但今人通常不会。另一是受制于记录者的生命长度,限定了可能进入记录者视野的人和事,无论是其自身经历的,或是了解前人的记录。这就会限制记录/研究者对许多人和事之间的相关性(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判断。例如,司马迁记录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了解这一决策对汉代社会和政治的影响。但司马迁不大可能预判或理解这一决定的重要功能之一,或许是圈定了选拔政治文化精英的考试范围,作为一项国家发布的鼓励民间文化投资的指南,为多年后全国推行科举制奠定了社会基础。这一决策的宪制意义,在我看来,大大超过了通常认为“禁锢思想”的效果。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效果”在更大程度上是虚构的,更多是从“独尊”这个概念推出来的。

我也不认为独尊儒术的效果是划定考试范围这个说法就一定“真”。我只想借此来指出,随着历史的延展、记录的积累,人的视野有可能开阔,人们对世界万物的关联会有更多新的猜测和想象。超越个体生命的时间跨度,甚至超越王朝,研究者在更大时间跨度中会重新理解历史。一旦如此努力,便意味着必须弱化(甚至完全不再)以时间序列来组织自己看到、获悉和理解的事物,而以其他结构和组织方式来记录和表述研究者关心的问题。这意味着研究者对历史更多的主观勾连、结构和塑造。

从《左传》到《史记》就可以看出这种变化。在《左传》中,时间是作者眼中一切人事的自然架构;作者对人和事的理解、分析、判断,其中自然有他的世界观或理论,但这一切都隐藏于编年史的时间自然序列中。到了《史记》,具体的人和事仍按时序展开,但时间的组织结构的功能已开始后撤,司马迁更多是按自己认定的一些道理或事理来筛选、组织和表达他掌握的那些有关往昔的记录和信息。陈涉早年务农,做过的事、说过的话一定很多,不会只有“苟富贵,勿相忘”或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之类的。我甚至不相信他真的说过,这顶多只是传闻证据。并且,我还相信,司马迁把这两句话写入《陈涉世家》,不大可能是经他考证确实的;更有可能的是,在司马迁看来,这件事与陈涉后来作为秦末重要人物的行为和性格重要相关。换言之,他认为陈涉应当说过这么一句话—因此有极大可能这句话是司马迁为了“刻画”陈涉特意编出来的。

因此,尽管一直被视为历史学家,司马迁明确表达的自身追求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这更像是一位注重经验的社会理论家的学术宣言。他似乎想尽可能抽身于日常生活情境和利害之外,从“道”或“永恒”即类似上帝的立场和眼光俯瞰世事沧桑,发现、理解并讲清其中的道理。在这种视角下,历史,无论有关一人、一家、一族、一国甚或全人类,相对于人类数百万年的历史,相对于“永恒”,只是“若白驹之过隙,忽然而已”。当挤干了或剥除了时间,对历史的这种个人化理解和叙述,自然就是一种理论。

我追求的也就是对历史中国构成/宪制的这样一种理解,从现有历史记录中挤干或剥除时间。

為什么追求理论,而不是坚守历史呢?

传统中国对许多问题的正当性回答往往就是回顾和叙述历史,“率由旧章,不愆不忘”是中国人的古训。现代社会不再是“天不变道亦不变”,在强调改革、鼓励创新的当下,尤其是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逻辑已重塑当代国人基本思维方式的社会氛围中,这种曾经强大的基于历史事实的话语之说服力已大大弱化。今天人们也并非不理解并遵循“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等训诫,但人们不愿仅仅成为以往的延续,成为历史的努力,而且也无法从历史叙事中获得足够的智识满足。这其中有一个休谟式问题,即人们无法从实然中获得应然。对于很多人来说,中国是如何走到今天的这种历史叙述,远不如因为哪些基本约束条件或变量才使得中国如此这般的论证更有说服力,也更凝练—即便这类话语一定不如历史话语生动、有趣、丰满、诡谲,也即便人们其实很少一丝不苟地遵循理性教诲。同世界大多数人一样,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我们其实更多走在历史经验和理论逻辑之间。

历史往往给人启示,但启示只是联想,或是类比。不同的人从同一历史叙事或轶事中获得的联想、启示或类比可能相当不同。例如,近年来人们常提及的“修昔底德陷阱”,这所谓的警示或告诫,也完全可以为双方用作战略威慑和欺骗。现存大国可能以此来藏拙并有效遏制崛起大国—“再往前走,你就掉坑里了”;崛起大国则可以以此来安抚欺骗现存大国—“放心,我不会过分,我知道前面有坑”,等等。如果仅被视为事件的时序排列,这种历史就无力指导我们的决策和行动。理论也会有错,但相比之下,作为经逻辑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抽象和一般的体系化知识,只需对一个理论的主要变量和显著条件予以明确限定,就可能从中分析、演绎出一些可从经验上考察或验证的预测;甚至可以将原先不被认为相关的变量勾连起来,提出一些假说。

《宪制问题》希望基于一些历史经验和常识,就中国的宪制/构成讲出一番道理;用一种有关制度的理论话语来解说—为什么中国是这样的。这要求更强、更集中以及更系统化的问题意识,力求脉络清晰、逻辑紧凑、回答简洁。尽管会涉及许多历史,但其关心的并非历史中国精细且耐人寻味的细节。甚至,说是“宪制”,却也不是历朝历代重要制度的沿革和承继,而是一些重要制度及其针对的各个社会难题,是这些制度各自及其总和与历史中国之构成的结构功能关系。它试图借助历史中国的一些制度常识甚或一个事件来回答其实不可能有最终和准确答案的有关历史中国宪制的智识问题。

我更希望经此激发中国学人关注和思考中国的宪制经验,以及其中的理论意味。避免在分析讨论历史或当代中国宪制和法治之际,或是应对当代中国的其他相关难题之际,不接地气,习惯地甚至理所当然地以某种纯基于某外国经验的宪制或法律理论来套用中国问题。外来理论不可能替代中国学人对本国具体问题的思考,即便仅就学术理论发展而言,一个中国法学人也有责任从自己身边的经验开始,提出和发展理论,思考人类社会的一些大政治体的宪制。

不光有高大上的追求,我还有矮小矬的顾忌。未受过科班训练,对历史的了解非常有限。而且,我也知道,有许多历史问题,还不能指望学界有共识,甚或最终能达成共识。仅从理论上看,有时只要把一个事理讲清,把一个问题分析透了,仍可能概括抽象出一个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鉴于中国文明的持续性,以及与太多国家的—相对而言—一次性历史不同,中国历史有多次“从头收拾旧山河”,又有“百代皆行秦政法”。这种会令一些学人哀叹的制度“停滞”,在我眼里,就是—至少可能是—制度的恒常性或规律性。面对相同的麻烦,历代王朝采取了不同的制度措施,如秦汉唐宋明清针对游牧民族以及长城的不同对策,在有实验眼光的学人眼中,则是典型的自然受控实验。

理论话语还能掩饰或宽容我对中国历史的错误、过时和不完整的理解,或引用材料的偏颇、遗漏、失当甚至并非毫无根据的曲解。这类问题都会是枝节,重要的是关于中国的历史构成的理论分析是否成立。从一开始我就知道,无论如何,我只能分析在一些最重要的制约条件下相关制度发生的基本逻辑和结构。概括、省略、侧重(偏颇)不可避免,甚至是必需的。换言之,我必须“偷些懒”,才可能做成这件事。

人不可能看到历史的复杂因果关系,因此书中的许多解释都有意无意地省略或错过了很多因素,包括许多定论。我更多使用了功能分析,解说某种社会实践或制度对于人类生存和国家社会整合的作用。但功能分析是研究者的事后分析,能说得通,却很难验证,只展示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但这不意味着功能解释只是一些胡思乱想,因为理论的力量就在于它的解说力和预测力,而不在于它的“真”。我们其实无法比着历史这把尺子来评判理论,也没必要。理论的功能就是组织起一系列理论命题,将原先看似散乱的材料予以系统化,最好是能从中发展出有预测力的假说,然后以经验材料予以验证。但以能否验证来评判理论,也可能误解了理论。因为,非但社会科学的理论,即便自然科学的理论,也并非一一都可以严格地予以经验验证,许多只是能对大量经验现象给出逻辑上统一和系统的事后解释。天文学上的大爆炸理论,从猿到人的进化论,都不是因为它们得到了经验验证,而只因为其强大的经验解说力。

一旦提出了有道理(即便未必正确)的理论,因理论的引导,就可能令人们有新的视角,或提出一些新问题。有了新问题,就可能令研究者重新审视那些被人翻烂了的历史,从已经被人挤压了千百次的文献中蓦然回首,发现甚至重构新的史料。赵鼎新就曾以史书上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主动攻击他国的次数来测度、排序各国的军事实力;又以主动进军一方的进军距离来测度、排序各国的军事实力和各国军事实力的消长(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其实这些记录一直都在,但此前这些数据却不曾被创造出来。因为即便古代学人的世界观不将主动进攻他国视为一个道德问题,他们也很难将主动进攻仅仅视为一个军事经济实力问题,他们更无法获得精密的现代地图,从地图上系统地测度春秋战国时期一系列战役的进军距离,其他的测量或记录则更不可能。

有时,提出或仅仅从其他领域引入新的理论,也会生成一些先前无法想象,今天却言之成理的问题,会勾连一些之前无法勾连的变量,获得一些可疑甚或最终被否弃却仍然有意思的回答。根据数量经济学的气候假说,有经济學者已将中国历史上农耕与游牧民族之间长期冲突的原因,从不同文明程度或不同文明类型,转而归结为长时段的气候周期性变化。这也意味着本研究追求经验的和社会科学的理论,不是—甚至痛恨—形而上的政治法律哲学的理论。

何以理论?

为推进这一基于中国历史的理论研究,我自觉清醒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是从更大历史跨度来关注一件事,努力提炼一个有足够涵盖力的核心理论问题:中国为何会(或要)出现?哪些重要和基本的制度构成了这个中国?

先要把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发生和构成的整个历史过程视为一个事件,而不是一串分别的事件。自夏商以来,中国历史四千多年了,至少每个重要朝代都有一套颇为有效的宪制/政制。史学界一般也承认,夏商的部落联盟、西周的封建制与秦汉之后的中央集权制不同。尽管如此,许多名为中国政制史、中国法制史的书基本都是按朝代展开制度分析和叙述。但在我看来,无论朝代甚或封建/中央集权,都不是这一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唯一的分析单位只能是中国,历朝历代只是这个整体中国的体现。这一视角,就是要剥离朝代,只留下一个抽象的中国,一个有发展变化演进的中国。

但在这一研究中,农耕中国不包括近现代中国,尽管与农耕相关的问题也一直是近现代中国的大事。最重要的理由是,我接受李鸿章当年的判断,晚清以来直到今天,中国经历了“三千余年一大变局”,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均如此。这一变局已引发中国社会一些重大变化,以及针对相关问题的制度对策,都令我不能将现代中国纳入西周之后的农耕中国的宪制框架。简单说来,农耕中国的宪制问题一直是构成(the Problem of Constitution),而现代中国的宪制问题则是重构(the Problem of Re-Constitution)。

有了这个贯穿农耕中国之始终的基本问题,就可以发现之前的一些被视为不同甚至对立的制度中潜藏了制度功能的一致性或一贯性。例如,很多学者都认为西周封建制和后世中央集权制差异巨大。我也同意。只是若从国家构成的历史视角看,人们就会发现,秦汉以及后代的制度,其实就是西周的制度愿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逐步展开,可谓一脉相承。在这一光照下,西周的封建不过是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通信都不发达的早期农耕中国的不得已,是当时最务实的中央集权宪制的替代。但西周制度体系也为秦汉的大一统创造了太多重要制度条件,不仅有“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理想,诸侯竞争催生出来的郡县制,还有文字统一和中原雅言,以及奔走于各诸侯国但已胸怀天下的政治文化精英群体。也由于这一基本宪制问题的光照,就能理解历代中国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从选举、察举到科举的变迁,都是在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如何吸纳各地政治精英参与国家治理这一宪制问题的回应和实验。

基于这个抽象的问题,第二个努力就是打破以朝代为单位的叙述和论述。事实上,我尽可能“拧干”时间,只剩下一系列有关国家在家、国、天下等各层面的结构和整合的问题,以及与这一问题相关的重要社会变量。这就把本来被时间隔离的事件、现象或社会变量并列,便于研究者感知、察觉或想象其中或许存在的关联,对历史上的人和事或其他变量予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达。这种调度、组织和结构可能令我们对历史有新的理解和认识。

《宪制问题》的写作因此有意不按历史时序,而是围绕着主观提炼的中国宪制问题或宪制领域展开。只要理论阐述和逻辑关系清晰,在时间和空间上,我的分析叙述有意散漫,不论历史上某些人和事是否真有联系,时空格局的分布如何,只要因其与某个宪制问题关联,就放在一起讨论。不限于中国,我也会扯些外国历史上的甚至当下的某些经验。

“拧干”时间不等于否认时间的意义。既然真实世界中的人和事是历时的,因此理论思考和表达也必须始终敏感于并有效处理那些对于理论话语有意义的时间问题。只是这并不要求恪守传统的历史叙事,而完全可以以理论方式来应对,即把在理论分析中作为背景的时间直接挑明,将时间变量转化为一个制度条件,加入到理论分析中,把隐藏在感知后台的时间推向前台,在理性的光照下,令一直默默无闻的时间在理论的舞台上闪亮登场。

社会生活中会有些相继发生的事从理论结构上看与时间无关,而只是因约束条件而次第发生或改变。理论叙述和分析要留意这种先来后到,但不能视其为时间的培育。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通常并列为秦始皇的重要宪制举措。但从宪制上看,统一度量衡是统一货币的前提条件,因此意义格外重大,统一货币必定以统一度量衡为前提。科举制继选举制和察举制之后发生,也很容易被视为是政治精英选拔制度的自我完善。在这种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目的论话语中,时间就是一个神奇的变量,催生了政治精英选拔制度变迁。但在中国历史语境中,科举制确立,除了农耕中国必须一直全国性地选拔政治精英外,最主要是因为到了隋唐,之前不具备的一些重要社会条件,如“独尊儒学”圈定了考试范围,东汉以来纸张的发明与使用等,令科举制成为现实可能。在这一理论分析中,科举制就不能说是察举制的发展,而是对后者的扬弃。

拧干时间之外,另一种激发想象的手段是对历史文献做情境化的理解和合理推论。鉴于这个研究不追求重构历史,只想尽可能展现制度发生和演变的可能逻辑,因此,只要认为足够合理,我常常违背历史研究的“论从史出”,有意借助一些经验常识或社科理论,分析和想象那些未必可信的历史记录。这不仅因为早期中国的历史几乎都是传说,许多都可能是后人假托的,我也不清楚究竟有哪些文献或哪些章节是伪造的。其实,即便信史如《史记》,也会有前文提及的诸如“苟富贵,勿相忘”这类令人怀疑的编造。

但此类编造,因其符合“从小看大三岁知老”的常识,或社会科学研究认为人通常有相对稳定的行为格局,大致都获得了后人的认可。因此,我认为,今天也仍然可能从一些不太可靠的,或无法证明其可靠的史料或文献中发现其中言之成理的也能有其他经验支持的命题。例如,关于中国最早期的国家制度,有关的记录有“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又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根本不可能是目击者的记录—当时没有文字;也没有哪个人能从夏活到西周那么久,见证或记录如此漫长时间段和广阔空间内国家制度的变迁。这些所谓史料一定是后人追记和编撰的,基于其自身的经历和体验,附着于那些注定在口耳相传中扭曲的传说,其中也有记录者对历史的合乎情理的想象。

这些文字表达的古人的抽象经验和判断,与今天社会科学概括的制度原理是一致的,说得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真的。我们有理由通过想象性重构来开掘其中的有用信息。例如,有理由如此假定,随着时间推移,一个治理颇为成功的政治体人口总量会增加,其占据的生活地域必定会扩大,生产技术会有进步,通常就会令社会劳动剩余增多并逐步积累;那么,“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这两个陈述中就隐含了至少以下两个成立的政治法律社會学的命题:一、从社会功能上看,为保证有效的集体行动,社会群体扩大和/或活动疆域扩大一定要求更强有力的政治治理;二、社会劳动剩余的增加和累积会令这种社会需求部分得以满足,即出现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正式制度。这段文字的抽象道理可以成立。剩下的令人质疑的就只是一个“历史”命题,一个与特定时段有关的经验命题:在唐虞时期,社会治理的需求和社会财富的积聚是否足以通过专门化的制裁来保证制度稳定和政令畅通?

有关历朝“乱政”引发“刑”的文字同样不能简单说其真假。若将之抽象为一个理论命题,也能成立,并有大量历史经验的支持:任何政治体的有生命力的制度,特别是在人类早期,往往不会是预先设计的,很可能或更可能是事到临头,面对社会危机与动乱,统治者的临时应对,因其有效,就保留下来了;并一次次累积下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历史印证了这一点。从这一逻辑继续想象,这句话中说的“刑”,甚至未必尽是刑法之刑,也是形塑之“形”,是定型之“型”。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刑/型”,或至少其中某些部分,就是夏、商、周这些政治体的宪制。令人存疑的是这三句话中涉及的三个有关“历史”的经验命题:一、夏、商、周是否真有过或何时有过乱政? 二、是否真有过禹刑、汤刑和九刑?如果前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三 、后者是否真的是—从因果律和社会功能层面—对前者的分别回应?但这三个问题却是这一研究不一定需要关注的,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

为激发理论想象,这一研究其实一直拒绝用中国材料来简单注释外国宪制理论命题。相反,我甚至大量使用了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的材料,历史的和现当代的,来印证历史中国的宪制经验。这样做是这一理论研究的组成部分,即要以世界各地的事实来表明本研究并非追求展示中国宪制经验的独特性,更是要努力展示历史中国某些宪制经验的普世性。我也承认,若仅从更凝练的理论分析和论述而言,有时这类引证或参照也可以省略。但针对当下仍然缺乏学术自信的中国法学界,这或许既有修辞的效果,也会有激发理论反思和想象的效果。

(《宪制问题: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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