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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追逃的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

2017-10-11王秋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摘 要 在海外追逃的司法实践中,将身处国外的犯罪嫌疑人追逃回国的方式很多,其中引渡是较为正式的一种,其前提是基于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除此之外,在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我国一般通过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追回外逃犯罪人员。由于我国现有的引渡制度并不完善,而引渡的替代措施本身也存在不足,导致我国在海外追逃中面临诸多的法律障碍。因此,我国在开展海外追逃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引渡措施的重视,逐步构建起以引渡为首,其他引渡替代措施为辅的海外追逃体系。

关键词 海外追逃 引渡 替代措施 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王秋艳,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99

一、我国海外追逃的主要路径

所谓的“追逃”是指采用引渡或者引渡替代措施将从一国境内潜逃至海外的犯罪人员遣返回国。

(一)引渡

引渡,指应请求国的请求,被请求国将处在其境内的被追捕或通缉的犯罪人员移交请求国接受刑事审判并处罚的行为。 引渡是国际追逃中最重要的方式,其位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方式中的第一项。 由此可见,引渡对国际追逃是非常重要的。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条约前置主义”的立场,即引渡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缔结双边条约的基础上;而国际实践中,针对某些个案,则可以基于互惠原则而达成的个案协议进行引渡。

(二)引渡的替代措施

所谓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为了追究外逃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在无法通過引渡追回外逃犯罪人员的情况下,采取替代引渡的其他变通方式将其追回中国的措施。

1.非法移民遣返

由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由追逃国向逃犯所在国提供其违法犯罪的证据,以便所在国基于违反本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强制遣返至追逃国或第三国的一种追逃方式。这是我国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多的追逃手段。

2.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是指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追诉国协助逃犯所在国依其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刑事诉讼,让逃犯在藏匿地接受审判和服刑。

3.劝返

劝返是指在海外追逃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对外逃犯罪分子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刑事审判及处罚的一种措施。

二、 我国海外追逃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障碍

(一)采用引渡方法追回逃犯面临的法律障碍

1.我国现有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

截至2017年2月,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有48个,而其中已经生效的仅34项。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主要是我们的邻国,如哈萨克斯坦、泰国、老挝、柬埔寨、俄罗斯、韩国等,其中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之外,其余都是发展中国家。

从我国海外追逃的实践来看,外逃犯罪分子大都会选择逃往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这些国家一般都实行“条约前置主义” ,该原则使得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引渡合作难以展开。

2. 各国在与引渡有关的许多具体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国内法律制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中死刑数量过多,尤其是腐败类经济犯罪,这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海外追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的目标实现。

其次,由于腐败类犯罪的嫌疑人一般都是公职人员,潜逃海外的犯罪分子往往都会提出政治避难的请求。因此,该原则也成为我国在海外追逃过程中所提出的引渡请求被逃犯所在国拒绝的障碍之一。

再次,由于我国的《引渡法》并未就国民身份认定的时间界限进行明确规定,而我国与外国已经订立的绝大多数双边引渡条约也规避了这一问题。因此,实践中不乏海外逃犯因国籍原因而受到被请求国庇护导致被请求国拒绝引渡的情形。

最后,鉴于各国国内法对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不一,在我国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其他国家可能被认定无罪。因此,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海外追逃目标的实现。

(二)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追回逃犯时面临的法律障碍

1.各种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手段使得追诉时间漫长

以赖昌星案件为例,其是我国在海外追逃中花费时间最长的案件。从1999年赖昌星逃至加拿大至2011年被成功遣返回中国,历时12年。在此过程中,赖昌星以自己遭到中国政府迫害、回国将面临死刑等为由先后向加拿大提出难民资格认定请求和“遣返前风险评估”,期间经历了复议、上诉等行政和司法救济。

由此可见,由于遣返非法移民程序涉及各种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手段,所耗费的时间并不比引渡程序少,甚至可能更为漫长。

2.逃犯已取得藏匿国的永久居民身份,加大追回的难度

从李继祥案件来看:在2004年李继祥被发现犯罪行为之前,其即已经以“裸官”的身份出逃澳大利亚,并取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由于当时中澳两国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我国很难采取引渡的方式对李继祥进行追逃,再加上李继祥已经取得了澳大利亚的永久居民身份,我国也无法直接通过移民法替代措施将其从澳大利亚遣返回国。最终,中澳两国司法机关直接展开司法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提起刑事诉讼,由澳大利亚法院审判。

由此可见,当逃犯逃往与我国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并已经取得该国家的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会给海外追逃行动带来巨大的困难。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往往只能采用强制效力较弱的异地起诉或劝返方式进行追逃。

3.引渡替代措施本身存在的弊端

第一,遣返结果的不可控制性。遣返措施本质上是一国行使本国司法主权,因此,逃犯所在国可以自由选择将逃犯遣返至追逃国或其他国家。而对于逃犯而言,其在被驱逐出境之后也可以选择不回到追逃国,这使得逃犯享有受第三国家主权庇护的机会。 “杨秀珠案”就是最好的例证。endprint

第二,异地追诉中的司法管辖权冲突。异地追诉程序是依照逃犯所在国或潜逃国的本国法律而开展的。对于追逃国而言,这是对其“司法主权”的挑衅。逃犯所在国在追回逃犯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主导性作用,而追逃国只起了辅助性作用,甚至仅仅是提供证据或派员出庭作证。

第三,劝返中承诺和自首的效力问题。劝返相对于其他替代性措施而言,其效力是很“温和”的。劝返更多依赖于对外逃分子心理防线的突破。为达到劝返外逃分子的目的,追逃小组办案人员通常会向被劝返对象做出某些优惠承诺 。而这些优惠承诺的法律效力是劝返工作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我国在海外追逃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从世界各国的海外追逃实践来看,引渡是现阶段最成熟的海外追逃手段,也是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因此,我国在开展海外追逃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引渡措施的重视,逐步构建起以引渡为首,其他引渡替代措施为辅的海外追逃体系。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引渡机制

1.加快与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订立双边引渡条约

如前所述,外逃犯罪分子大都会选择逃往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与该等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因此,一方面为了能更好地将已外逃犯罪分子引渡回国接受我国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犯罪人员为逃避我国刑法处罚而产生潜逃外国的动机,我国应加快与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订立双边引渡条约。

2.基于互惠原則达成个案协议

李华波案件 是基于互惠原则达成个案协议而成功遣返回的典型。因此,在与某些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我国与允许达成个案协议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可以基于互惠原则达成个案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对逃犯的追回。个案协议的关键在于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两国司法机关的谈判与协商。

(二)合理利用引渡替代措施

1.主动向追诉国提供充足证据,以缩短遣返的时间

由于外逃犯罪分子往往会对抗我国的追诉,如前赖昌星遣返案件所述的申请难民保护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等措施。因此,在对待难民问题和酷刑问题上,我国司法机关需要主动向追诉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使得外国追诉机关相信即使逃犯被遣返回我国,其生命也不会受到威胁或受到刑讯等不人道的酷刑。一旦我国主动向追诉国提供充足证据,遣返的时间将大大缩短,从而提高我国海外追逃的效率。

2.在异地追诉环节,加强配合追诉国的举证工作

通过异地追诉的方式追回外逃犯罪分子时,我国办案机关应当积极协助追诉方调查取证。一方面,当追诉国需要到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我国办案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当追诉国需要我国的案件相关证人或者司法工作者出庭作证时,我国办案机关也应积极配合作证。甚至而言,我国办案机关还可以主动向外国追诉机关提供外逃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以形成其犯罪的完整证据链,使其受到外国追诉机关的刑事处罚,待寻找合适时期再对外逃罪犯实行遣返。

3.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劝返

相对于非法移民遣返和异地追诉等措施,劝返应当是最为经济、快捷、有效的引渡替代措施。而且,在追逃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任何时刻,只要条件允许,都可以对逃犯实行劝返措施。在各种高压下,逃犯很有可能心理承受不住而接受劝返(高山案 就是最好的例证)。反观,在实施引渡及其他引渡替代措施不能时,劝返更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因此,我国办案机关一方面应对逃犯施压,另一方面也应让逃犯看到回国后的“希望”,为将海外逃犯成功劝返积极创造条件。

注释: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第 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

黄风、赵琳娜.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09.

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引用日期2017-07- 08]

“条约前置主义” 即被请求国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向请求国提供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

郭子钰.引渡替代措施研究.外交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5.

由于杨秀珠在潜逃美国之前长期居留在荷兰,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如果其已经取得荷兰的移民身份或者永久居留权,则即便其被美国遣返或递解出境,其遣送目的国也不一定是中国。

在海外追逃实践中,追逃小组办案人员向被劝返对象做出的优惠承诺通常是承诺给予被劝返对象以自首的认定或从轻提起公诉的保证等。

在李华波被新加坡遣返回中国前,我国与新加坡尚未签订引渡条约。但是中加两国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检察机关依据《公约》向新加坡提请了司法协助请求,最终新加坡将李华波遣返回中国。

黄风.中国境外追逃追赃经验与反思(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82.

参考文献:

[1]黄风.引渡问题研究(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家楠.我国境外反腐追逃中的障碍与应对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