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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终审:考之于情,依之于法

2017-10-10

作文周刊·高一版 2017年34期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认证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冷静下来,引导人们重新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五条:1.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3.本案属于防卫过当;4.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于欢当时的表现,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对准了大众舆论的焦点。

素材解读

1.知错能改、重塑威严。

虽然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暴露出一审时起诉书、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等问题,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具体侵害行为的搜集有遗漏,防卫性质认定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硬伤”,但正义的回归过程,何尝不是司法顺应民心、勇纠错誤的过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通过程序纠正错误,司法机关负责的态度,更能重塑形象和威信。

2.尊重个体的权利和尊严。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而刑法,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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