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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理性:社会自主性生成的价值选择及其实现

2017-09-30岳柏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治理

岳柏冰

摘 要: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为视角,反思个体理性导向下社会自主性的生成困惑,指出要以关系理性来引导社会自主性的生成。关系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在“治理身份的正确认知”“自治权力的科学诠释”“治理的价值旨趣”等方面超越了个体理性思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观的价值导向。关系理论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要在融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关系”的三个层次上逐步推进。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7)05056908

关键词:个体理性;关系理性;社会自主性;治理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reflect on the confusion that arises during the generation of social autonomy, which is guided by individual rationality, and point out that its forma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relational rationality. Social autonomy guided by the relational rationality transcends the thinking misunderstanding of individual rationality in many respects, such a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identity of governance”, “scientif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power of autonomy” and “the value of governance”, and it accords with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cial autonomy guided by the relationship theory is to be gradually advanced in the three levels of integr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ie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individual”.

一般而言,人们习惯于从“国家社会”二元关系中来理解社会自主性,并以社会自主性的生成来评价社会治理的意义所在。在这样的言说语境中,“民主”“多中心”“善治”“主体”“权力”等话语总能凸显出社会自主性的合理性,这的确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而当前盛行的“国家理性的狭隘性批判”“权力生产的线性思维”“治理系统的科学主义倾向”的思维,本质上是“个体理性”价值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这种狭隘、排他性的主体性思维会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立起来。“关系理性”导向的社会自主性则以“国家理性的正确认知”、“权力生产的单向度超越”以及“公共伦理的化育”为基础,解决了个体理性的思维困境。以关系理性作为社会自主性发生的价值向导,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观的价值要义,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必然选择。

一、个体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思维及批判

“国家社会”关系是贯穿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线索。事实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对社会管理体制的存在形态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无论是国家控制社会模式、社会参与国家模式、国家社会合作模式、国家社会共生模式和社会自治模式,都涉及到“国家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变迁。在常规思维中,人们往往把国家和社会当作两个独立主体,并通过其结构关系特征来反思社会治理现代化问题。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与国家特征,决定了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主要议题与研究重点在于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国家与社会组织、社区、基层自治、公民参与的关系,国家能力的强弱,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策略等等”[1]。本文借助社会治理中“国家社会”关系来谈论社会自主性这一问题。

社会自主性的实现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选择,更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代表着“善治”理念的真正落实。社会自主性强调的是国家合理地对社会进行政治干预和行政管控,社会作为主体能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控,在自治的过程中来实现其自主和独立,即国家的制度安排所允许的社会组织自主性程度、社会主体能不受限制的表达自身的价值主張,“社会价值观、自由结社、社团合作的成长,以及社会事件所呈现的社会动员和认同机制”[2],概要之,就是在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相对于“强国家”的社会有多少自主行动地空间。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基本的脉络——“国家社会”关系之于社会自主性实现的重要规定性。

什么是自主性?在规范性意义上,“自主”(autonomous)表现为“独立自主”,不受他者控制。在古希腊城邦时期,“自主性”表现为城邦不受异邦干涉和统治,表现为“独立自治”;近代以来,康德从“自我立法”的角度来倡导个体的自由,以此实现人真正的自主性。阿尔都塞曾以经济对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来论述国家独立性,即国家相对于统治阶级而言有一定的“自主性”。就现代意义而言,“自主性”意味着独立、自治而不受管控和约束,它与主体性文化有着密切关系。

作为现代化进程中主体意识绝对化的产物,“个体理性”是指个体将自身实体化为绝对、单一“主体”,并将自身视为其他一切存在的最终依据,将一切外在于“自我”的他者都与“自我”对立起来、并由“我”来规定的个体化思维。在个体理性的倡导下,个体与他者的关系都基于“主客二分”的取向而体现为“对象性关系”“统治化关系”。而个体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其本质就是将社会和国家视为互斥个体,并从“个体理性”出发来为社会发展进行自我立法,它强调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自我决定性,反对国家对社会发展的干预和调节,试图将“国家社会”关系割裂开来。其实,个体理性导向下社会自主性的思维误区不仅仅存在于理论辨析中,它也存在于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进程中,其思维取向和认知逻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endprint

1.治理身份的合法性论证——国家治理身份的排斥

反对和挣脱传统观念中普遍主义的价值模式,以“自我”作为价值规范的奠基,是现代个体理性的价值追求。以“社会”为个体来看,挣脱国家与社会混沌一体、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现实,是个体理性导向下社会自主性实现的重要目标。而如何质疑并解构国家的合理性,进而“挣脱”国家的“管控”,这就需要对国家理性进行批判,当前盛行的批判论调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

其一,权力批判论调。主要强调国家自身的合理性仅仅局限于阶级统治,即国家只是一种工具性存在。将国家理性仅仅看作是国家依靠政治技巧和技术进行对象化统治的过程,这种过程表现为一种纯粹的权力冲动,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理性更多的是从国家权力的存续和效能的角度思考应以何种方式建构国家、实施统治……这与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单元主体化的要求显然是背离的”[3]。可以看出,这种以权力批判来谋求社会自身治理主体的思维,俨然将政治生活狭隘地理解为违背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这显然是不全面的。

其二,民主批判论调。从社会治理的“民主”价值出发,来批判国家权力行使中对民主价值的消解。正如有学者所说,在社会自主性实现的过程中,“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致对公共事务的治理,这种治理方式就是民主化的治理”[4]。这种借社会自治过程中的民主价值来批判国家绊脚石形象的思维,其本质是以民主批判论来质疑国家治理权力。可以想象,如果以社会组织、团体、NGO等“少数民主”来质疑国家这一“多数民主”时,那么何种民主更具合理性呢?显然,从形式上的民主来肯定社会自治的合理性,并以此质疑国家理性的思维必然会陷入民主悖论之中。

2.治理权力的获得方案——权力生产的简单化思维

“对象化”“统治化”的思维是个体理性的又一重要取向。对于社会而言,如何获得自我治理、自我调适的权力,无疑是社会自主性实现过程中的必然逻辑。在这种对象化思维方式中,社会自主性的实现总是依靠权力获取的实践方案,即社会自治的权力生产主要取决于国家的实际放权。从现实来看,这种治理权获取中的简单化思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权力缺场的狭隘认知。这种论调承认权力生产对于社会自主性的意义所在,但仅仅将权力生产逻辑限定在国家和社会的狭隘关系层面,却忽视了社会领域内部治理权力的自我生产,即权力生产场域的“社会”缺场。从现实来看,社会自治强调的是多中心治理,蕴含在多中心治理逻辑中的是多元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背后可能会形成不同权力的此消彼长,这是权力生产的重要场域。治理权力的生成、落实、运行和实践不仅仅在国家和社会相互空间中,社会内部场域的权力生产也是治理权生成的又一重要维度。所以,社会自主性的发生不仅仅是单向度地攫取国家权力,反思社会自身的权力生产更是一个重要方面。

其二,权力生成的简单化逻辑。这种论调强调社会自治权力的获得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权力让渡,总是将社会自治能力低下归结于社会自治权的缺乏,即造成自治权缺乏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于治理权的包揽和垄断,使得社会缺乏自治权。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在民主的旗帜下,可以冠冕堂皇的还权于民”[5]。于此,社会自主性实现的过程就是权力获取的过程,对国家而言就是国家逐渐放弃权力的过程,进而言之,社会自主性中自治权的生成过程就是“让渡权力”和“接受权力”的过程。这种简单化的权力生产过程无疑是粗糙的,这种论调可能会产生以下价值导向,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是强势的,且将中国过去的社会治理结果完全归结于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而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善治”的失落,国家是无可推脱的责任主体。另外,这种单向度的“权力转移”思维,是否真正产生“无缝对接”的现实效应?这显然没有这么简单。

3.治理逻辑的物本取向——系统化思维和工具性思维

摆脱“生活世界的统一性”、逃离同一性观念,是个体理性又一重要价值诉求。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随着个体理性的确立,维系原有社会的“共同感”“伦理感”逐渐失落;取而代之的是“理性”“科学”“效率”“利益”等理念作为活动依据。基于此,个体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往往呈现出以下特征:

其一,“系统”性思维来指导社会自主性产生。这种论调将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企图依靠系统自身的调节来实现社会自主性,如“优化社会治理系统”“健全信息反映系统”“打造治理的信息系统”等各种关于治理系统的构建。政治行为主义的倡导者戴维·伊斯顿曾有过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他将政治生活的运行过程理解为系统本身的运行,并从系统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刺激、反应过程来阐述如何提高政治生活系统的稳定性和科学性。自从后帕森斯时代的到来,“系统论”的批判也是不绝于耳。就社会自主性而言,“系统论”导向仅仅依靠科学知识、治理技术、成本收益等指标来搭建一个“物本的”“科学主义”的信息系统,它仅仅将社会运转理解为简单化、抽象化、物质化的自然逻辑。以“效率”“理性”“科学”等思维来选择治理方案和评价治理效果,它可能忽视治理中的“人本性”“公正性”等价值要义,也会因功利主义思想而阻碍社会自主性的产生。

其二,社会自主性实现中的“工具性”倾向。如何调动广大人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形成组织化、有序化、科学化的自治组织,这当然是社会自主性产生的核心。而当前所流行的“利益共存”“风险承担”等思维仅仅以功利视角来阐释参与治理的必要性,将治理仅仅理解为化解风险的手段,它忽视了个体间既定“情感”“文化渊源”等共同体情感。可以说,广大民众在国家认同基础上所产生的“我们感”“共同感”都是社会参与的最重要情感支撑。所以,仅仅以科学主义思想来阐释社会自主性的必要性是不够的。

二、关系理性导向下社会自主性的现实主张及超越之境

近年来的研究证明,基于“国家社会”關系对立的思维前提来解决社会自主性问题,是存在弊端的,如“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理论缺陷就是直接体现。西方社会治理理论基于“国家社会”二分假设是否符合中国实际,即“国家”和“社会”在中国现实生活中是真正彼此独立吗?显然,这一客观现实是我们解决社会自主性问题前提条件。endprint

从理论上看,近代西方社会科学“国家回归”理论也是说明“国家社会”的绝对划分是难以实现的。米格戴尔指出,国家的边界并非高度统一,而是“破碎的”“缺少协调性”的,国家与家庭、宗族、政党、跨国公司等组织即冲突又重叠,他认为“国家处在社会中”[6]16,二者并非完全互相独立;雷米克基于中国地方政权的现实指出,中国各个阶层的“地方性政权”,在制度实践中“把既定政治制度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为一个统一体”[7]5-6;亚历山大也指出“国家与社会”范畴中的 “社会”在现实中是多元和复杂的"[8]19,我国学者也从“制度生活” “过程事件” “多元话语分析”[9]等范式说明来中国现实生活中“国家社会”并非是完全分离,而是相互交融、互相作用的。

可以说,当代中国社会自主性的实现并非基于“国家社会”二分的前提,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发展”为前提下互相影响、互相嵌入的实践逻辑,即“关系理性”就价值层面来看,与关系理性对应的是公共理性,其核心理念是:在承认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注重公共生活中价值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互惠性与合作性,认可反思价值的基础上的交流与批判机制,公共理性实际功效也指向来现代社会主体性难题。然而,作为一种理论倡导,无论是康德还是罗尔斯意义上的公共理性,其适用的前提是现实多元主体之间相互分离的客观现实,即主体间存在鲜明的分界线,其实践径路是“从分离到融合”。就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现实来看,其二者关系现实并非互相分离,而是相互交融的。基于此,本文选用“关系理性”而非“公共理性”。

导向下社会自主性的实现逻辑。“关系理性”是以超越原子化个体、实体化思维为前提,在保留“个体理性”积极效应的基础上,注重从关系维度来理解个体生存意义、存在依据和生活模式的理性。贺来认为“关系理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旨趣,即“从交互性关系来理解个体存在的意义、从互依性关系理解个体生存条件”[10]。从价值论上看,“关系理性”是以对他者自由人格的承认和尊重出发,以此来构建“共同感”“共在性”“相互性”等普遍价值观。关系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拆除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藩篱,它倡导国家与社会不可分离的依赖关系,并把社会主义“社会”自身的建设与“国家”联系起来。与个体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相比,关系理性导向下的社会自主性体现了“社会”发展的价值自觉。以关系理性为导向来推动社会自主性的产生,这绝非是一种理论假设,它更贯穿于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过程中,是融合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价值准则,更契合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

1.治理身份的正确认知——以国家之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前提

“社会”这一治理身份的回归与重构是社会自主性产生的前提。与个体理性导向下治理身份的解释逻辑不同,关系理性导向下的社会治理身份重构,绝非是以排斥“国家”治理身份为基础的,相反,这种治理逻辑能客观认知、承认国家理性在社会自治中的合理之处,并在国家与社会优势互补的现实中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在个体理性导向下,社会总是从国家理性的“邪恶”面相来质疑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马克思在论证国家属性时,不仅仅揭示了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强调了国家的社会服务职能,即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在一切要由许多人彼此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中,都必须出现对管理的要求,靠它的帮助,社会生产活动和其它活动才能达到一定的统一”[11]532。迈内克也讲到,国家理性总是徘徊于政治与道德之间的二元张力中,即“二元性的行为原则”,他强调了国家理性中的“价值王国”意涵,他说“权力(Kratos)和道德 (Ethos) 一起建造国家,塑造历史”[12]55。可以看出,国家理性表现为服务社会和政治统治两个方面。而就社会自主性的产生而言,不仅仅要杜绝和防范“统治权力”泛化而引起的理性偏执,也要承认并依靠国家在服务、引导社会自治中的重要职能。

也有学者提出,国家的善治理念更新了传统“国家理性”的知识。在传统思维中,主要存在两种知识方案,即经由广大人民同意的民主、符合公平原则的民主,而上述“同意型民主”和“公平型民主”[13]自身的理论困境也昭示出对国家理性的理解必须在知识上有所更新。于此,以国家在治理中的“善治”来更新国家理性的知识话语,也是关系理性的必然产物。国家理性的“善治”之维,再现了国家在人权保障、依法治理、提高效率、追求正义的“善治”效应。所以,正确看待国家理性、更新国家理性的知识话语,在承认、接受国家治理权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自主性。

2.自治权力的科学阐释:简单化思维的超越

社会如何获得“自治”权力,并巩固其自治权,这是社会自主性产生的又一重要方面。关系理性导向的社会自主性始终会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应对自治权力的再生产问题,它将考察权力再生产的场域拉回到社会场域本身。这种权力再生产的逻辑表现出两种规范性要求:既满足关系理性下权力的生产逻辑,又要确保个体理性下社会自治权的规范和巩固。所以,按照上述两种规范性要求,关系理性导向下社会自治权力的生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承认社会自身固有的治理权力,还原自治权在社会场域中再生产的逻辑脉络。这种理念下的权力生产逻辑能打破长期以来的错误思维,即社会自治权力的再生产完全在于国家治理权力的让渡,社会权力的再生产被简单化为“让渡获取”方案。显然,承认社会自身固有的治理权力,能使我们认知到社会自治权力再生产脉络也存在于社会场域自身。事实上,基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的地方自治力量就能证明这一点,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说明了社会自身的固有权力正不断消解、阻碍了国家的权力行使。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内生性制度”“适应性非正式制度”描述的就是社会自身权力运作的现实。所以,社会自主性不应该忽视社会自身所固有的权力。

其二,社会自治权的规范化行使,巩固了权力生产逻辑。在微观层面,社会自治权往往以“合情性”来取代“合理性”,比如在诸多场合,个人、社会团体会使用“情感共鸣”“恻隐之心”“价值共通过”等情感逻辑,达到“无权者”获得“权力”的目标。“使行动者传递的符码不能被互动对象接受,但只要被旁观者特别是大众媒体接受并传播,舆论力量和一般观众在道德上的同情就得以生产,其诉求和行动就具有了合情性,互动对象就得承受一定的情感和道德压力,无权者的权力由此生产出来”[9];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社会团体“有组织的抗战”,会对国家行政制度产生消解和抵觸(如地方有声望者的权威远远超过行政机关官员,而社会治理的实现往往需要行政机关人员向地方有声望者求助),这也说明社会自治权力绝非是在国家让渡基础上产生的。相反,社会自主性的实现需要反思社会自治权在运行中的“人情化”“不规范化”“非制度化”倾向,要促进社会自治权力再生产的制度化、理性化和法治化。endprint

其三,在融合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实现权力生产的现代化。关系理性导向下的自治权力再生,不仅仅强调国家与社会通过协商、对话、合作等抽象实践来实现权力的再生产,更强调了国家和社会二元主体治理权力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即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如法律、政策规则来引导社会组织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改变社会自治过程固有的习惯性、人情化等倾向,国家也要基于社会这一主体的需求不断进行制度革新、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和社会权力生产中的双重现代化。

3.治理价值的升华:治理过程中公共伦理的化育

实现“共同性”“普遍性”的价值理念是关系理性的根本旨趣,关系理性反对“原子式”存在方式和“主观理性”思维,主张在交互性关系中体验生存的根本意义,这种“共同感”在现实中就表现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全面参与”。

其一,关系理性下“共同感”的重建。从社会自治的价值导向来看,关系理性导向的“共同感”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存在、共生互促;另一方面是对国家伦理实体的“普遍性”价值认同。“共同感”倡导国家和社会的共在,“共同感”的达成也事关广大人民形成对国家伦理实体的价值认同。黑格尔将国家伦理实体的产生看作是解决市民社会中个体“原子式”生活困境的可能方案,“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有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14]261,国家也被黑格尔称为“地上的精神”“神自身在地上的进行”[14]258-259。反观现实,公民为什么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为何能在不计利益的情况下参与其中?我们应该以何种价值来倡导广大组织和个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很显然,这种价值导向绝不能仅立足于“共同利益”“危机防范”这一功利土壤中,而是应该以公民对国家最高伦理实体的认同性来培育这种价值理念。正是基于“个人国家”关系中国家认同前提下的“我們感”“共同感”,才能真正生长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这才是社会自主性形成的终极指向。

其二,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治理“人本性”。社会自主性并非指向“机械化”“物本化”“科学化”的治理系统,而是指向人与人和谐交往中下的社会有机体。“系统性”思维是社会自主性实现的方案,这种方案显然不能成为其价值所指。关系理性是营造了生活中信任、尊重、公正、伦理、交往、沟通等伦理氛围,解决了现代个体“原子式”生存困惑的重大问题。可以说,关照人的生存困境——这才是社会自主性的价值所在。

三、关系理性导向下社会自主性形成的路径选择

以关系理性来指导社会自主性的形成,需要在“国家与社会”“组织与组织”“人与人”之间的多重关系上来推动社会自主性的形成,以此来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的治理观。

1.宏观层面的关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融合是社会自主性形成的前提。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关系理性的引导下,社会自主性的形成不会以排斥国家治理身份为前提,相反,它是承认社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现实意义的基础上,以提高公共生活质量为目标,注重国家和社会在治理能效上的优势互补,以此来融合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关系。

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来审视国家之于社会自主性的意义。马克思指出国家有“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5]432,马克思从阶级性、社会性、服务型来阐释国家的意义所在,任何对国家意义作狭隘理解的观念都会背离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总体性”思想。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来审视国家之于社会自主性的意义,才能在承认国家的治理意义和防范权力异化的双重路径上融合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关系。

其次,国家与社会双向承认中要避免“个体理性”思维。一般来讲,人们总是以国家和社会的现实意义来论证国家和社会的融合可能,如“自我功能”“他者局限”等来证明“自我”的意义,这就很容易再次落入“个体理性”的窠臼中。所以,要以“受约束的”“有限性的”价值思维来回归国家和社会这二元主体之于“自我”意义的理解,才可能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融合其二元关系。避免“个体理性”思维,既要防止关系处理中的“工具性”思维,又要避免落入绝对自我的价值窠臼中。

2.中观层面的关系:社会组织之间

社会领域内组织间的关系融合是社会自主性形成的关键。“多中心治理”“多元治理主体”等意涵决定了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但社会自主性的产生绝不仅仅等同于“多中心”和“多主体”,社会自主性更在于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有序性、规范性和自觉性。当前,人们总是以“反中心”“反权威”的思维来解释组织参与治理的合理性,这种后现代的思路可能使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碎片化、离散化。从关系理性来看,社会组织间的关系融合是组织公共性产生的关键,否则,参与治理过程中组织之间的对峙、排斥自然不利于社会自主性的产生。

首先,要以“责任”来更新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社会的话语逻辑。个体理性导向下的社会组织总是以“权力”话语来阐释治理逻辑,如“权力再生产逻辑”“治理权回归”等,然而这种以“权力”为核心的话语逻辑往往不利于组织间的关系融合。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所带来价值观也是多种多样、甚至相互排斥,而在以“权力”为核心的话语逻辑中,权力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价值观的冲突,以此引起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公共性的中断。“社会组织因其价值的合理性而遮蔽失范行为的事件损害的不仅是公共秩序,这对于组织自身的发展亦有不利。组织的价值理念虽然会引起共鸣,但对于自身价值诉求‘原教旨式的实践则会导致公众的反感。”[16]以“责任”来补充和更新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中的话语逻辑,其实是从“责任”维度来实现不同社会组织价值的可公度性,即“公共责任”达成。可以说,在“责任”的话语逻辑中来划分组织的“责任承担”边界,这即可以厘清组织在社会治理中责任归属问题,也能避免组织活动中“原教旨主义”倾向。另外,在追求公共责任的过程中,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沟通、尊重,都将推动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融合。endprint

其次,以制度化方案来规范组织的活动方式,在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前提下融合组织间的关系。制度化方案的运行主要是借助于一定的权力保障,来管束、支配、调节组织的行为规则、程序,使得组织行为方式和交往关系规范化、有序化。一般而言,制度的运行总是按照既定的程序通过资源的配置和整合来调节组织行为,即将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和组织的行为方式紧密结合起来,以此来引导组织按照规则办事。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在加强组织立法的基础上规范组织行为;同时,要完善社会组织自身的立法,社会组织的注册、准入、退出和运行机制等都应规范化、法治化。基于此,才能避免组织之间的价值冲突,融合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关系。总之,组织规范化发展就是要实现组织发展的价值共识,避免组织之间的价值冲突,融合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关系。

3.微观层面的关系:現实个体之间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合是社会自主性产生的根本。无论是从社会自主性发生的依据还是从社会自主性的现实意义来看,人与人良好交往关系的产生都是根本性的。马克思曾这样描述未来的人类社会,“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地调节”[17]77,所以,真正有序的未来社会必定体现为人与人交往关系的融合,社会自主性的产生也必定要以人与人的关系融合为根本。

首先,在公共伦理认同的基础上推动“普遍性”价值的产生,这是融合人与人关系的起点。从个体角度来看,社会自主性表现为广大人民基于共同的、普遍性的价值认同而产生的社会凝聚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个人自愿、积极、无私地参与社会治理往往是因为对他者的人道关爱,而这种人道关爱产生的基础就是基于个体对国家认同而产生的“普遍性”伦理情怀,如我们常说的“同胞之情” “手足之情” “炎黄子孙”等,这些人道情感都是个体对国家这一普遍性实体认同而产生的主观体验。美国学者R.G.佩弗在总结马克思道德观时指出,“与他人相异化通常是令人排斥的,因为它表明缺乏一个真正的共同体,于是就失去了实现人的潜能的机会,这些潜能的实现是以真正的人类共同体为前提条件的”[18]55,很显然,以共同体为依托的公共伦理确实是融合人与人关系的前提,这也是当前社群主义在解决社会发展时一再强调“社群”“共同体”的原因所在。而当前我国公共伦理产生的基点只能是基于对“民族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认同。

其次,要在加强公民道德培育实践中融合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从个体化角度来看,人与人交往关系和谐也需要个体层面的道德修养,即公民道德的养成。公民道德从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角度阐释了现代个体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这些道德素养又是个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精神支柱,可以说,社会自主性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素养的提升。公民道德的培育能推动个体友善、信任、互助、平等关系的养成,而这些也是融合人与人关系的基本道德要求。当前中国公民道德的养成必须着力于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公共责任、公共关怀等层面来引导人们参与公共生活,在公共伦理中的化育中生成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同时,公民道德的培育也需要个体加强道德自律,在各类道德实践中产生道德认知、提高道德能力,在关爱、团结、互助的道德行为中融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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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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