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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再思考

2017-09-23齐淑安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6期
关键词:立法保险制度养老保险

齐淑安

摘 要:我国人口结构变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人口减少,扶养人口增多,用于老年社会保障的费用大量增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进一步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前紧迫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针对我国养老保险立法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养老保险;立法;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支柱之一,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1 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现状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1.1 养老保险权利享受范围仍然狭窄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人们老有所养的基本途径,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主要为城镇的各类企业职工,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仍然不在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现实的情况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的全社会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相差甚远。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范围尤其显得狭窄和不合理。

1.2 养老保险实施机制较弱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养老保障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是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流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治。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并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之内。拖欠养老费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冒领养老金现象时有发生,追回冒领款困难。

2 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时至今日,养老保险仍未单独立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大缺憾,并且带来实践中运用和操作的种种困难。

2.1 完善后续立法

为了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不断发展、创新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最为有效的举措。目前《社会保险法》对一些制度授权较多,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基层,进一步加剧社会保險制度的地方化、碎片化,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因此,在下一步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时,除特别规定外,应坚持中央配套法规规章先行。特别是一些显然与《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相违背地方性政策,必须尽快清理、废止和修订,力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2.2 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在我国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而建立的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数额退休金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实施标准,达到实施标准的企业强制办理,未达到的不办理至于个人养老保险实行完全自愿原则.具体由个人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向商业保险公司按《保险法》规定办理投保。

2.3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在城镇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非国有企业实施。这与养老保险的目标相距甚远应尽快出台具有较大覆盖面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的客观条件下,应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

2.4 建立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机制

要在资金投入、制度建设、经办执行、行政监督等社会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责,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属于中央政府的责任,如规划和具体设计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包括确定各险种制度的具体计划、基金筹资模式、待遇保障标准等,事关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大局,必须由中央政府负责,并采取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保证统一的政策法规在全国贯彻执行。属于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保责任,像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提供社会化服务等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自身监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细化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并建立起有效的调度、检查、考评工作机制,激励各责任方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如,各省级政府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以保证县一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理等监督检查职责有章可循。要根据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工资收入增长因素,建立起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法定增长机制。同时要采取多种手段,如利用国有资产变现或国有股分红的收入解决养老保险转轨成本,尽快解决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和部分地方统筹账户个人账户“混账”管理问题。

结束语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改善民生是制度建设的战略目标。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步入老年型国家,而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立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构筑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立法模式,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导致必须建立城镇、农村两套不同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保证我国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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