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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内幕交易罪侵害法益比较研究

2017-09-22雷丽清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益

摘 要:关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中美两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通过比较这些观点,得出中美两国的相同點在于都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同点在于美国学者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还违反了诚信义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中国学者没有相关论述。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法益;侵害法益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内幕交易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是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揭示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实质。

一、美国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

在美国,所谓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是指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引起的危险。对于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问题,美国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违背诚信义务说。该说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因为内幕人负有对公司和股东的诚信义务,不得违反该义务自己谋取私利。第二种观点是损害公司利益说。该说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因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破坏了公司的良好信用,使其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第三种观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说。该说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内幕人获知内幕信息后预先抛售或者购买股票时,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都会遭受损害。第四种观点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说。该说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交易平等、公平的原则。

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内幕交易罪所侵害的法益进行了分析,其中违背诚信义务说中的“诚信义务”是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涉及交易者间、交易者与公司间、交易者与市场间、公司与市场间等各个方面,范围广泛,但略显抽象,应将其融入各种具体法益中加以论述。

二、中国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

中国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定义,指明了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实际上就是对法益的侵犯性,事实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都是对法益的侵犯,内幕交易罪也不例外。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说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危害了什么社会生活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对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但在讨论本罪侵犯法益的内容时,仍然提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二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信息保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包括: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其他投资者平等的知情权。

上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笼统不能全面反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第三种观点又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过于细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说。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主要侵犯的法益是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三大原则的破坏。

三、中美关于内幕交易罪侵害法益的比较

通过分析中美两国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美国关于内幕交易罪侵害法益中的违背诚信义务说。该说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因为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诚实信用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内幕人负有对公司和股东的诚信义务,不得违反该义务自己谋取私利。而在中国,没有学者从诚信义务角度讨论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第二,中美两国都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美国学者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与内幕人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中国学者在分析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时,只是泛泛谈到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区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是侵犯了与内幕人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侵犯了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中美两国都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美国学者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侵害了公司的良好信用等隐形资本,并通过剥夺利润、转嫁风险的方式直接侵占了公司的实际资本;而中国在论述内幕交易罪的侵害法益时,没有谈到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关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共同点是一致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美两国的不同点在于美国学者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中国学者没有相关的论述。美国学者明确区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侵害了与内幕人从事相反交易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中国学者没有进行区分。

参考文献:

[1]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美]路易·斯罗斯,乔尔·塞里格曼.张路,等译.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M].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雷丽清,女,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犯罪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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