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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2017-09-21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 2017年4期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检查活动,强化检查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人员管理要求,确保检查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工厂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检查员的行业自律工作,以及指定机构对检查员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查员是指由指定机构聘用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员和指定机构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检查员申请注册资格的自律要求

第五条检查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协会及指定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在申报各级别检查员注册资格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及检查经历等相关内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教育经历:学历学位证明真实有效,必要时,声明的教育程度应有文件证明并且可追溯查询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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