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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与“会计客体”概念辨析

2017-09-20韩正民

财会学习 2017年18期

韩正民

摘要:本文从会计本质这一基本概念出发,结合马克思哲学主体客体原理,剖析了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这一对基本概念,对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进行了重新定位,进而对会计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对会计本质、会计主体、会计客体和会计概念的科学定位,是构建会计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对于会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会计主体;会计客体;会计本质;会计定义

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是会计学的重要概念,从会计理论的角度对之进行科学定位,有助于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的本质内涵,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学的理论和实务发展。

一、会计本质

为正确把握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的内涵,先要科学认识会计的本质,这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西方信息系统论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1970年第4号报告中表述:“会计是一项服务活动,它的职能在于提供有关经济主体的数量信息(主要是财务性质的信息),以便用于经济决策: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中作出合理的选择”。美国会计学家西德尼.戴维森在1977年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中表述:“會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旨在向利害攸关的各个方面传输一家企业或其他个体富有意义的经济信息”。

(二)我国主要观点

在我国存在“信息系统”和“管理活动”两种不同观点。

1.信息系统观点

我国最早引进并主张“信息系统”观点的是余绪缨教授,他提出:“根据当前的现实及其今后的发展,应把会计看作是一个信息系统,它主要是通过客观而科学的信息,为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后来葛家澍教授和余绪缨教授共同提出了信息系统的观点。信息系统观点认为:会计是旨在提高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

2.管理活动观点

1980年,在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上,他们做了题为《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的报告中指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会计不仅是管理经济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管理的职能”。而后两位教授对会计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的理论框架。管理活动观点在我国会计理论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可以得出,会计的本质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来参与经济管理活动。因此理活动论没有否定信息系统论,而是对信息系统论的再认识和新发展。管理活动论是当前会计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会计既是一门经济科学,更是一门管理科学,是人们对经济活动的一种管理活动。当前,会计学教材中对会计的定义一般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特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二、主体与客体

主体和客体是一对哲学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的一对概念。

(一)主体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是社会实践活动的承担者,也就是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人来自自然界,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从自然界中索取生活资料,并在征服自然中体现了主体地位。人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但并非任何人都能成为社会实践的主体。人要成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必须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主体具有社会性,是有头脑、能思维的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社会集团。

(二)客体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体是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也就是社会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自然界在人类出现后,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自然中的客观事物逐渐纳入人的活动范围。客体是自然界中的客观事物。但并不是自然中的任何客观事物都是客体,只有那些纳入人类社会实践范围的客观事物才称之为客体。

三、会计主体与会计客体

(一)会计主体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主体”这一概念的应用主要存在于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假设认为: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对服务对象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通过对会计本质的研究,我们知道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而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应该是人。传统会计主体假设,抛开从事会计实践活动的人而将会计服务的对象作为会计主体,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给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制造了混乱。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会计主体应该是具有一定知识与技能,对特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人或组织,也就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组成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作为会计实践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他们创造了会计的历史,他们推动了会计的发展,他们才是会计实践活动的真正的主体。从会计理论上把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作为会计的主体,有利于发挥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的真正实现。

(二)会计客体

部分会计学者对会计主体的本质内涵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哲学原理对会计主体这一基本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位。如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王永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瑞衍、西安建筑科学大学张建利等人,通过理论研究,实现了对会计主体的科学认知,一致认为应把会计主体界定为“从事会计实践活动的会计人员”。但是对于会计客体这一相关概念研究的人员比较少,或者定位不够准确。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王永生教授2007年在《传统会计主体概念辨析》一文把会计客体界定为“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笔者对这一界定的看法有所不同。

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客体是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也就是社会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会计客体应定位于会计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亦即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客观对象。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客观对象是指特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所以,会计客体应定位于“特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

四、结论

本文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结合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实现了对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这一对基本概念的重新定位。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主体是“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会计客体是“特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而对于传统会计假设中的“会计主体”这一概念,可以用“服务对象”加以替代。进而,我们可以对会计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会计是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特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这一定义不仅明确了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同时明确了会计职能和服务对象,是最接近会计本质的定义。

参考文献:

[1]范晓华.关于会计主体假设的若干思考[J].财政金融,2010(3).

[2]王永生.传统会计主体概念辨析[J].财务通讯,2007(11).

[3]王铁丰、辛艺玲.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客体观[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1).

[4]张建利.会计主体假设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理论界,2005(2).

[5]成瑞衍.关于会计主体的辨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3-4).

(作者单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