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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7-09-18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7年8期
关键词:工程质量

王登山

问题

问:涉案工程是否具备工程结算条件?

2010年11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某商品房工程交承包人施工。签约后承包人按约进场施工。2012年1月工程通过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同年12月工程通过主体结构工程验收;2013年6月工程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合格,2013年3月,发包人在当地日报发布交房公告,通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通知购房业主收房,其后购房业主已入住全部商品房。2013年12月承、发包人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确定工程结算价款11.2亿元。发包人支付了0.5亿元后拒绝付款,却认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签订的结算协议系受到承包人的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内容也不能反映工程量和價款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请问:涉案工程是否具备工程结算条件?

律师观点: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应当自发包人将涉案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涉案工程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企图推翻结算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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