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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清朝林木保护

2017-09-18徐灿

文教资料 2017年15期

徐灿

摘 要: 清代皇帝和官员创作了大量有关林木资源保护和培育的文书,这些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真实详尽地记载了清代护林对策及育林方法,不仅包含限制官木征集、严禁盗砍滥伐、设置生态职官的林木保護政策,还涉及劝导推广、适地适树、细致抚育的林木培育措施,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提出,对清代的林木保护与培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清代文书 林木保护 林木培育

林木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要素,自古以来,人类与林木的关系十分紧密。林木不仅在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方面至关重要,而且在支撑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而林木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中华文明讲求“天人合一”,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管子·五行》说:“天为粤宛,草木养长,五谷蕃实秀大,六畜牺牲具,民足财,国富,上下亲,诸侯和。”①在传统文化中,树木的地位非同寻常,甚至可以说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延续、治国兴邦的关键。全盘吸收中原文明的清朝,非常注重林木的保护与培育。皇帝和官员纷纷通过文书体现对林木保护和培育的重视。这一时期出现大量关于林木保护与培育的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真实详尽地记载了清代护林对策及育林方法。

一、清代林木保护政策

虽然在农本思想的影响下,清代大力倡导植树造林,但是对林木的破坏依然存在。清朝大兴土木的规模可以说是空前的,康熙二十一年,为修缮紫禁城,朝廷派官员赴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四川等地采办楠木。四川是朝廷采办木材的主要地区,康熙年间共采办楠木7196株,杉木4055株;雍正年间采办楠木1738株;乾隆年间采办楠木2111株,其他木材490株;道光年间采办楠木和柏木417株,杉木1417株。四川巡抚张德地《题报勘采遵义地方楠木疏略》云:“遵郡原系播夷旧地,改土设流,山瘠土薄,从未产有长大楠木,即闲有产者,并不堪大工之用。”②可见朝廷采办官木的数量之多。再如乾隆三十三年,为扩建圆明园,在直隶(今河北)围场砍伐木植365 549株,导致辽西及热河一带的林木成片损毁。数据的背后是清政府对林木的掠夺与损毁。

人口的大规模增长是林木损毁原因之一,康熙五十一年曾发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免除人头税,从此人口迅速增长。乾隆盛世,人口更是急剧膨胀。顺治九年的人丁统计数为1448.4万,按照一丁折五口,全国约7000万人。至乾隆八年约1.6亿人,乾隆五十五年约3亿人。因此清朝出现人均耕地缩减的趋势,康熙、雍正时期人均耕地在8亩以上,乾隆后期及嘉庆时,人均耕地已不足3亩。清中后期,人口增多与土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关系之间有一定的自我调适能力,人口和土地也不例外。当出现地少人多的局面时,人们便开始向地多人少的地方迁移,造成流民毁林垦荒局面。

晚清,朝廷腐败无能,资本主义列强入侵。这一时期,内忧外患,国内战争与国际战争频频爆发。相继有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义和团运动等。其中太平天国时期对林木的摧毁尤甚,可谓“兵燹所至,无树不伐”,如咸丰四年,广东白云山枞树及罗浮山林木都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咸丰十年,清军火烧太平军军营,火借风势,烧毁安徽太湖、罗山一带林木;同治三年,清军火烧太平军据点,大面积烧毁秦岭南坡的天然林。战火对林木的破坏面积之大、速度之快难以想象。

除了人为原因造成的林木损毁外,自然灾害也是损毁林木的原因之一。据《清史稿》卷四十卷、四十二卷、四十四记载,对林木造成伤害的主要自然灾害即雨雪灾和风灾,雨雪灾毁林情况如下:顺治年间共计7次,康熙年间共计15次,雍正年间共计2次,乾隆年间共计9次,嘉庆年间共计3次,道光年间共计2次,咸丰年间共计3次,同治年间共计4次,光绪年间共计1次。风灾毁林情况如下:顺治年间共计11次,康熙年间共计44次,雍正年间共计5次,乾隆年间共计37次,嘉庆年间共计11次,道光年间共计13次,咸丰年间共计6次,同治年间共计7次,光绪年间共计17次。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林木造成的破坏,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如果放任不管,将会对百姓的生活、皇帝的统治造成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深谙林木对生产生活重要性的皇帝和官员们,在文书中纷纷提出林木保护政策。

1.限制官木征集

明代对木材的采伐可谓登峰造极,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一个是洪武、永乐年间,另一个在政治腐败的嘉靖、万历年间。明代初期,兴修北京和南京两大都城,长期派人在四川、贵州和云南等地搜刮木材。云南省盐津县龙塘湾岩刻记载了洪武与永乐年间,朝廷在此伐木建造宫室的数量:“大明国洪武八年……砍剁宫阙香楠木植一五四十根。大明国永乐五年……拖运宫殿顶木四百根。”③嘉靖年间更甚,《万历通志》载:“嘉靖三十六年坐派贵州采运楠杉木枋共四千七百九十根块。”④这样的状况在万历年间依旧没有丝毫收敛,一直持续到明末,对林木生态的破坏极其严重。清初,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政府需要大量木材兴建宫室、陵墓。但统治者却不效仿明代,不过分榨取,并且注意适当限制官木的采伐征集。

康熙六年(1667),起补户科给事中姚文然曾上疏,四川、湖广等多个省的官吏,借着采办官木的名义,搜刮民间屋材、墓树。据《清会典事例》载:“康熙六年修建太和殿,令江西、浙江、湖广、四川督抚访有采就大木材或山中现产大楠木……凡产于民间住屋内,及坟茔之木,不得采,非楠木及楠木长径尺寸不中度者,不得采。”⑤可见以“仁孝”治天下的康熙皇帝能够体谅百姓疲困,对采办官木的官员提出,严禁生事扰民,强夺百姓房屋周边,坟茔附近的树木。康熙二十一年(1682),上谕大学士等:“建太和殿拽采楠木,恐致贻累地方,其严饬差员及地方官,慎勿生事扰民,有不尊者,从重治罪。”⑥明令禁止采办官木的差员和地方官掠夺地方百姓的私人木材,如果有明知故犯,不听劝谕者,从重处罚。中央政府修建宫室,多采用楠木,其木质坚硬,抗腐蚀性极强,经久耐用,并且带有特殊的香味,能够避免虫蛀,所以楠木是一种极其珍贵的用材树木,用来修建宫殿、陵墓再适合不过。但由于长期大量征集,楠木数量骤减,不敷采伐,由此,朝廷提出用松木来凑。康熙八年(1669)上谕:“修理宫殿,所用楠木不敷,量将松木间用,停止各省地方采取。”⑦康熙皇帝这种采用松木代替楠木修建宫室、陵墓的方法给清代后来的统治者树立了良好的榜样。雍正皇帝就曾下旨,用松木代替楠木修建陵墓:“雍正四年建造万年吉地,需用楠杉木植等项,奉工部查照旧例启奏,朕不便改换例,但楠木难得,如果不得,即松木亦堪应用。其备办此等木植,自京城差遣官员未免骚扰地方,即交与总督巡抚,着动正项钱粮,地方官果系实心料理,如不克漏钱粮,事情自然有济,钦此。”⑧此外,乾隆皇帝曾批准,以普通的松杉木代替栎木造战船。endprint

2.严禁盗砍滥伐

中国古代自周以来,就有“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山木未落,斧斤不入于山林”的思想。林木的保护离不开对盗窃和滥伐的禁止,清代的皇帝和官员也深谙此道。雍正十一年(1733)谕:“其应行补种柳树之处,按时补种,并令文武官弁禁约,兵民不得任意戕伐,倘有不遵,将官弁题参议处,兵民从重治罪。”⑨明文禁止兵民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又乾隆六年(1741)谕:“至于竭泽焚林,并山泽树畜一切侵盗等事,应行禁饬申理转饬地方官员实力奉行。”⑩官员们对盗砍滥伐行为提出了见解,《皖抚邓中丞饬属讲求种植扎》云:“至既种以后,应禁毁伤,擅伐一株,责种十株,以资保护,而畅生机。”{11}通过制定“擅自砍伐一株树,责罚栽种十株树”的规定警示人们,不允许擅自滥砍滥伐,否则就是“砍一罚十”的惩罚,以此预防盗砍滥伐行为的发生。福州府程听彝太守也提出过,如果盗砍新栽树木一株,贫民罚种十株,富民则罚种百株。如果盗砍成材的树木,就按脏科罪处理。除了皇帝和官员文书中体现的林木保护措施外,清代中央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禁止盗砍滥伐的法律,如《大清律例》规定:“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12}“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脏,准窃盗论”{13}。禁止分守官员和军民入山砍伐、贩卖林木,违反者,即发配到云南、贵州等地充军。此外,还有按盗窃罪处罚毁伐树木者的条例,这些明确、严格的法律条文使得意图盗伐者望而却步。

道光元年,许多汉民纷纷涌向苗疆,圈占土地,砍卖树木,对当地林木造成很大的破坏,道光皇帝严厉禁止无业流民砍卖树木,混迹生事者施行“递籍”管理,即将其遣送回原籍。同时对外地流民加强户籍管理,道光《威远厅志》记载:“道光十六年奉文稽查流民,造册详报……多有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穷民往搭寮棚居住,砍树烧山,艺种谷苞之类。此等流民于开化、广南、普洱府为最多,请仿照保甲之例,一体编查。”{14}涌入的流民占山,毁林,垦种苞谷,必定会对苗疆林木的生态造成影响,林木损毁,树生动物随之遭殃,水土也将无法保持,因此政府对流民采取的管理和禁令,保护的不仅是树木,而且是整个林木生态圈。

3.设置生态职官

西周时期就设有管理山林的职官:“山虞”和“林衡”。山虞掌管山林政令,规定砍伐林木的时间和数量,林衡是掌巡林麓之禁令的。生态官职设立的目的主要有掌时禁、管开发、促繁衍、惩违法。清代统治者继承这一优良传统,设置专官保护林业,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裁上林苑监,初设汉监丞一员,所属林衡、嘉蔬、良牧、蕃育四署汉署丞各一员。”{15}到了乾隆年间,生态职官的分工就更加精细,乾隆四十一年(1776):“虞衡清吏司,郎中,满洲四人,汉人四人。员外郎,满洲四人,蒙古、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人两人。掌山泽采办,陶冶器用,修造权衡武备……皇木厂监督,满洲一人,司官中简委一岁更代。掌稽收运木。木厂监督,满洲、汉人各一人,司官中简委二岁更代,掌储木材。”{16}乾隆年间木材采办、木材运输、木材存储都有专人负责,并且职官中满人、汉人各占比例,协同管理。又光绪三十二年(1906)谕:“农工商务分设四司:一农务司,掌农田、垦牧、树艺、水产、丝、茶等事,并各省……”{17}古代生态职官设置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满足中央政府的需求,达到便于管理和开发利用林木森源的目的,所以清代生态职官的职权强弱和实际执行力度都值得深思。但是生态职官的设立足以证明清政府对林木资源的重视与保护。

综上所述,清代对林木的保护可谓十分全面。首先,限制官木的征集,不仅从源头上减少了林木的损毁,而且给幼苗成长的时间,防止大型工程对林木毁灭式的掠夺。再者,制定法律严禁官民盗砍滥伐,强化百姓的法律意识,减轻人为活动对林木的破坏。生态专官的设立,更是保证了前两项林木保护措施的顺利实施。有了监督者,官木的采伐才能更加合理、规范,百姓对禁令才会更加尊重、敬畏,同时使得林木的保护更加规范、有效。

二、清代林木培育措施

《汉书·货殖列传》开篇云:“昔先王之制……办其土地、川泽、丘陵、衍沃、原阴之宜,教民种树畜养,五谷、六畜及至魚鳖、鸟兽、雚树、材干器械之资,所以养生送终之具,靡不皆育。”{18}可见教民育树乃治国重点。皇帝和官员对林木的培育应予以重视,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康乾盛世,还是衰微落没的清末,都积极发文倡导培育林木,保护生态。既有皇帝谕旨和旨批,又有官员的奏议、告示等。纵观清代官方有关林木培育的文书,主要措施包括:

1.劝导推广

清代的植树造林,离不开官府地劝导与鼓励。在古代,农业乃国之根本,林业是清代的重要经济成分,在维持生存的同时还可以拓宽百姓收入渠道。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十分重视林木的培育,他们能够认识到植树造林的意义,成立各类林业机构辅助种植,表彰推广优秀的种植方法。具体措施有:

高度认识意义。清代初期,出于振兴经济,维持百姓生计及增加百姓收入的目的,以及振兴经济思想的影响,皇帝发布了一系列劝导植树造林的谕旨,如顺治十五年(1658)覆准:“桑柘榆柳,令民随地种植,以资财用。”{19}雍正二年(1724),上谕直隶各省督抚:“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土宜,种植树木。”{20}雍正五年(1727)议准:“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等事,原为利济民生,必须详谕劝导,令其鼓舞从事,不得绳之以法。”{21}桑叶可以养蚕,枣栗可以食用,桕桐可以加工,杂木可供炊事,统治者们认识到植树造林的益处,种植树木可以资百姓财用,必须劝导推广,鼓舞从事。

成立各类机构。中央政府为推广种植之法,提高种植效率。设立林业公司、树艺公司、农林学堂等机构,如农工商部奏:“林业为实业大端……现在报部有案者,如奉天设林木学堂,种树公所,吉林设木植公司,黑龙江设试办木植局。热河奏筹办林业,喀喇沁设林业公司,直隸、江苏、福建等省设树艺公司……”除了设立林艺公司、学堂之外,官员们还提议“遴选熟习农务之员,就近派往日本考察造林之法”{22}。这些政策直接而有效地推动了植树造林的进程。树艺公司、林木学堂、木植局这些机构的成立使植树造林更加专业化、组织化、制度化,为清代林业培育提供了有力保障。endprint

表彰推广优秀。皇帝对官员倡导的积极种植树木的措施提出嘉奖,由此可见官方对植树造林的重视。如乾隆三年(1738),河南巡抚奏:“种树为天地自然之利,臣经钦奉谕旨,随饬地方官多方劝谕,桑柘榆柳,枣梨桃杏,各就土性所宜,随处种植。一年之内,成活之树共计九百十一万有余。”乾隆皇帝在批复中不仅肯定、鼓励这种做法,并且提出在其他省内也推广这种方法,“朕御极以来,轸念民依,于劝农教稼之外,更令地方有司化导小民,时劝种树,以收地利,以益民生”,并称“安见豫省之法,不可仿行于他省耶”{23}?据上述河南巡抚所奏可知,栽种成活树木一年之内成活共计九百十一万株,可见各省官员极其注重当地林业的发展,而中央政府对这些行为也予以鼓励。在乾隆皇帝与各省官员的奏折往来中,不乏各省积极植树造林的记载。如乾隆六年(1741),贵州布政使德荣奏:“省之上游旧无杉木,臣捐募楚匠,包栽杉树六万株于城外各山。”乾隆皇帝嘉许:“得旨:欣悦览之。至蚕桑树艺尤为政之本,所当时时留心,而教民务本足用之道,均不外此也。”{24}贵州布政使德荣募捐楚匠包栽杉树六万株得到乾隆皇帝的表扬,并且再次强调蚕桑树艺是为政之本,皇帝对植树造林成果的表彰和推广,是对各省地方官的鞭策,使植树造林的开展更加积极。

2.适地适树

凡农桑讲究因地制宜,教学讲究因材施教,故植树造林也讲究适地适树。清政府鼓励百姓植树造林并且推行科学种植方法,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土地的充分利用。如雍正进士尹会一提出:“经本都院奏明……其最易办理而刻不容缓者,又莫如种树一事。大路两旁,应补杨柳,村尾沟头,篱边、屋角并咸硷、飞沙之地,不拘桑、柘、枣、梨、椿、杜、榆、柳等树。”{25}尹会一倡导根据地理位置、土壤性质的不同,栽种植相应的树种。张天如的《掘壕种树示》曾提到适地适树的种植方法:“照得永属地方山多荒土,尽可种植树木……尔等须于近溪河者种杉木,背阴者种蜡树,平坦者种桐油树,多沙石者种花椒树,园角墙边或种桑养蚕,或种麻纺绩,长成之后,长成之后,无需人力薅锄,年年可收利息。”{26}张天如认为种植树木不仅要注重布局、土壤性质,同时光源的充足与否、地势的高低变化也是植树造林时所要考虑的重点。喜阳的树木应当种在阳光充足的地方,嗜阴的树木应当种在日晒偏少的地方。平坦的土地可以种植桐油树,多沙石的土地应当多种如花椒树这类的耐旱树种。园角墙边可以种植土壤适应性较强的桑树。如果不遵循树木生产的特点,将喜阴树木种植在日晒充足之处,或者将喜阳植物种植在常年没有日晒的地方,那么这些树木都不可能成活,一来浪费树苗,二来浪费人力,最终不能达到以资财用的效果,百姓生活难以改善。因地制宜、科学种植能够提高树木成活率,减少人力劳动成本,达到最佳的种植效果。

光绪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创办《农学报》,刊登奏折录要。其中就有大量官员们关于植树造林的见解,提到适地适树政策的官员们不在少数。如《高要县冯大令招民种植示》云:“各属附近官山,相其土地所宜,栽植松、衫、果木。”《江苏农务总局查荒招垦详细章程》云:“苏属土性,极宜桑柏,艺桑之风已觉渐开,惟种柏者尚罕。能于苏属各田沿河之岸,一律种柏,不费土地,而利不可量。”{27}《陕甘总督陶模劝种树木谕》云:“凡硗确地宜松柏,潮硷地宜椿、枸、白杨,山坡地宜槐、枣、杏之类,各就土性,辨其所宜。”《福州府程听彝太守劝民种植利益章程》云:“无论松、衫、桐、榆、桃、柳、樟、楠、花梨,悉听辨土性所宜,分别栽种,并不定种类。”《宾州府政书(宣统)·劝谕各区栽种树木章程》云:“一、调查荒地……二、辨别土宜。种树以辨土宜为要,地形有原隰高下之别,土质有沙粘燥湿之分。应种何树,即传知乡民使其瞭然”{28}等,这些文书都体现出各地官员讲究因地制宜,地形的高低平缓、土性干湿黏度、日晒的充足与否、环境的便利与否,都是植树造林时所要考虑的因素。适地适树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细致抚育

植树造林不能仅停留在政府的鼓励之策,也不只做到适地适树,更重要的是将树苗种下之后,保证其成活,对其精心栽培、抚育,使其成材,才能以资财用,保障生活,改善民生。所以,树木的抚育是植树造林的重点。雍正时期对此尤为重视,雍正三年(1725)奏准:“种树令保活三年,如三年之内有枯焦者,原种树官补種。如各该地方官不敬,谨看守,以致树木被人折坏、牲畜啮伤及偷盗者,并令各该地方官补种。”{29}文中对种树保活年限做出明确规定,并详细提出树木损毁后的补种原则,三年之内焦枯的树木,由原来的种树官补种。如果是地方官看守不力使树木受到损伤,就由该地方官补种。雍正八年(1730)议准:“栽树,高一丈二尺,径二寸五分,栽深二尺,清明栽完。五日浇灌一次,根下用枣茨维护。”{30}文中对树苗高度、直径大小、完工期限、抚育方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选用大小合适的树苗,选取适宜栽种的季节,选择科学正确的方法。精心栽培、细致抚育的树苗才能保证其成活率。雍正十年(1732)谕:“圆明园石路两旁树木应加谨培植,曾屡降谕旨。何以种植年九仍然细小,皆由所司疏忽所致。此项树木,或系内务府或系工部种植之处著察奏,钦此。”{31}雍正皇帝关注身边所植树木,圆明园石路两旁有批种植九年却仍然细小的树木,他对此追责,责令查明种植此树机构并采取补救措施。

《农学报》中亦有关于细致抚育树木的描述,如《姚志梁观察请开北方利源总公司禀》中对桃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桃:以熟桃子合肉全埋粪土中,春苗出土,移栽宝地。若不移仍在粪土中,则实小而味苦。栽法以锹合土掘移之,其长必速,结实亦肥。”对李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李:腊月中取根上发起小枝,移栽他处,不可密,密则少实。”对杏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杏:取熟杏合肉埋于粪土中,至春苗出土,移栽别地。不移则实小而味苦。亦不可密,密则少实。”对橘树、柚子树、橙子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春初取核撒地。长三尺许,忌猪粪。冬月以河泥壅其根。夏时溉以粪水,则叶茂而繁。”对枇杷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枇杷:以核种之,待其长移栽。不宜浇粪,以淋过淡灰壅之。”对梨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梨,春分下种,待长三尺许移栽,或分根上下枝栽之。稍大,须以棠梨、桑树接之,实早而大。”对栗树抚育方法的描述:“栗:春初以子种湿地,冬月以草裹之……”{32}文中详细说明了不同树种的栽种方法、何时移栽及如何灌溉,强调以科学的种植培育出来的树木,才能快速生长、果实肥大。endprint

总的看来,清政府采取的植树造林政策由泛入微,既有政府从宏观把控,倡导全民种植,振兴经济,又从细节入手,推广科学种植方法,讲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灌溉。这样既保证了植树造林的经济效益,又调动了百姓栽植树木的积极性。尽管清代统治者的植树造林政策是出于经济补偿目的而实施的,但在这些政策的促进之下,大片林木的出现,对清代生态环境的保持和改善大有裨益。

注释:

①刘柯,李克和,译注.管子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288.

②郑珍.遵义府志[M].遵义:遵义市人民印刷厂,1986:548.

③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林业厅,编撰.云南省志·林业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862.

④[明]王耒贤,许一德,纂修.贵州通志·卷十九[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429-430.

⑤⑦清会典事例·第十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1:142.

⑥清圣祖实录·卷一百〇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5:53.

⑧[清]黄乐之,修.遵义府志·卷18[M].桂林图书馆藏,道光二十三年修.

⑨⑩{11}{15}{16}{17}{25}{26}{27}{28}{32}中华大典编纂委员会.中华大典·林业典·森林培育与管理分类[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1012,1013,93,1000,1000,1002,48,51,53,54-55,52.

{12}{13}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32,440.

{14}四川省民族研究所《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编辑组编.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49.

{18}[汉]班固.汉书·卷九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62:3679.

{19}{21}{23}清会典事例(第二册)卷一百六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91:1130,1131,1133.

{20}大清十朝圣训(第二册)卷二十五[M].台北: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295.

{22}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三八一[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30.

{24}清朝史官.清实录(第十册)卷一百三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85:1016.

{29}{30}{31}王杰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三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295,296,296.

参考文献:

[1][清]黄乐之,修.遵义府志(刻本)[M].桂林图书馆藏,道光二十三年修.

[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赵之恒.大清十朝圣训[M].台北: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

[4]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郑珍.遵义府志[M].遵义:遵义市人民印刷厂,1986.

[6]四川省民族研究所《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编辑组编.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89.

[7][明]王耒贤,许一德,纂修.贵州通志[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

[8]中华书局,编著.清會典事例[M].北京:中华书局,1991.

[9]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0]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

[11]刘柯,李克和,译注.管子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12]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林业厅,编撰.云南省志·林业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

[13]中华大典编纂委员会.中华大典.林业典·森林培育与管理分类[M].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