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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形势下火电环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7-09-16王秀峰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环境影响评价

王秀峰

【摘要】: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都常常出现雾霾现象,同时区域性的大气污染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凸显,不论是从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还是国家和每个省份相继颁发的各种超低排放的相关规定,都对各种火电厂大气污染的控制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而超低排放的实施能够使得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以较大程度的降低,然而同时,在对火电厂环境评价上却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与难点。因此,基于超低排放的相关政策以及基本内涵,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对火电项目环境评价标准当中存在的难点与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首先介绍了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环境评价标准实施的现状,之后阐述了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环境评价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环境影响评价;探讨

【引言】:火电厂实行超低排放后,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落地浓度及排放总量均得到较大程度降低,是否仍需采用高烟囱排放,是否仍采用现有总量管理办法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引起关注。火电厂实行超低排放,烟尘、SO2、NOx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相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标准限值,有较大程度的降低。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新建火电厂在烟囱设计高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环境评价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1.1超低排放限值的法律效力缺失

当前,我国所颁布实施,且较为有效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此标准中却没用超低排放的概念,同时缺少相应的排放限值数据。而当前,常见的火电项目环境评价标准执行超低排放限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各省市自行制定的超低排放相关计划与工作方案,或是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作为执行的依据,然而这种方式方式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缺少法律效力。而第二种则是依旧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相关要求执行,然而在污染的治理方法、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量的核算上则根据超低排放的要求来执行,这种方式不仅和当前的标准的法律效力不矛盾,同时还可以让实际排放比“达标”的效果更好。但是,该种方式实际上会使企业在无形当中放松环境评价标准的行政管理制约,觉得既然企业都进行了超低排放,就可以适当的减少行政监管,而导致竣工环境评价标准验收以及日常运行期的达标监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模糊的问题。

1.2技术路线效果需要进行统一论证

项目选择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路线是否可以持续稳定的满足限值的要求,对于区域的削减、总量的控制以及能否真正的使环境得以改善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其环境可行性论证中非常重要的步骤。但是,因为目前技术路线的组合以及种类具有太多的变化,因此需要对其实施的效果统一进行论证,而不是在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标准的过程中就充分的对其做出论证比选。

1.3绩效总量和实际排放总量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

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标准当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指标是其前置条件,作为火电项目来说,其总量数据主要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出计算,同时取决于装机容量、平均发电小时数和绩效排放值的系数,单只此种方法所计算出的总量数据和执行超低排放时的实际排放总量之间却具有很大的差异。

1.4環境影响预测的相关基础研究上有待进一步强化

和达标排放相比,火电厂在实施超低排放之后的污染物最终排放浓度要更加的低。所以,这就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对于在污染物产生与迁移转化原理、排放源强以及各种污染治理方法的去除效率和协同治理效率等基本参数等方面的要求都更高,因此环境影响预测的基础研究上就有待进一步强化。

2、建议

(1)烟气污染物稀释扩散与烟囱高度密切相关,同一排放标准限值条件下,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因烟囱高度的增加而减小。烟气污染物实行超低排放后,其最大落地浓度受烟囱高度的影响较小,通过增加烟囱高度降低污染物落地浓度的效益不显著。在地形平坦、环境不敏感地区或有机场净空要求地区实行超低排放限值后,烟囱高度可适当降低。其余区域能否降低烟囱高度,需要在环评阶段采用大气环境影响进一步预测模式,充分预测论证。(2)火电厂实行超低排放后,主要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远低于现行总量管理办法计算得出的绩效排放总量,为切实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充分发挥总量指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对现行绩效总量计算办法按照超低排放浓度限值修订。(3)以上估算结果表明,在地形平坦、环境不敏感地区或有机场净空要求地区,火电厂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后,其烟囱高度可以适当降低。鉴于烟气污染物稀释扩散除了与烟囱高度有关,还受到当地地形及气候条件影响,对于某一新建火电厂,项目设计单位应协同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借助于AERMOD、ADMS、CALPUFF等大气环境影响进一步预测模式,对烟囱高度降低的可行性进行预测论证,已达到项目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统一。

结语

总之,在目前我国火电项目超低排放环境评价标准当中依然具有一定的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和探讨,应该从多个角度,例如工程整理上、环境评价标准技术方法以及法律依据等多诸多层面对评价的内容与重点进行深入的优化,从而使评价的可信度得以提高,使火电项目能够朝着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及提升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耘,王圣,郭同书.超低排放形势下火电环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环境影响评价,2017(1).

[2]童克难.实施超低排放环境效益明显[N].中国环境报,2016-2月2日第001版.

[3]李佳佳.超低排放形势下火电环评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2016.1234-12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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