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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上)

2017-09-16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9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樊崇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上)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进一步提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中,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列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指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源头上加以预防。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高三部”2017年6月27日联合印发了该规定,分为“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审判”五个部分,共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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