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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探讨

2017-09-13李冰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2期

李冰

摘要:限制出境措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较普遍、广泛的一项措施,其适用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参加人,一种是被执行人。即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的决定。所以,此制度易出现对公民出境自由的不当限制。为此,从限制出境制度入手,分析實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以保证被限制出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限制出境措施;民事执行程序;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3.064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把公民出境自由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予以规定。但是自由均是相对的,一旦自由妨害到公共秩序,就会被受到限制或制约。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建设性、前瞻性的赋予了被错误限制出境人的特定的救济途径,但是,此规定要求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不免会因为执行机关过分追求效率价值,而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

1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在学术界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保全措施的范围。该措施的特点是限制出境人的人身权利,不同于财产保全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出入境行为,包括限制或禁止其行为,所以,可以认定为是行为保全。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简而言之,在限制出境期间,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以后,执行法院应及时、有效的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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