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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帮忙却收下感谢费,受贿还是收受礼金?

2017-09-13吴晓莉陈小川

廉政瞭望 2017年8期
关键词:环境

吴晓莉+陈小川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中共党员,某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曾任县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2014年7月,某县环境监测站欲采购一批空气检测仪。商人刘某某找到陈某某希望其在招投标方面给予关照,帮助其中标该采购项目。陈某某因已调任县环境监测站,便答应刘某某幫助其与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协调关系,但实际未协调。后刘某某中标该采购项目。2014年9月,刘某某误认为在陈某某帮助下中标,便送给陈某某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讨论中,对陈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普通受贿。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刘某某希望其给予帮助时,承诺帮忙并在事后收受刘某某2万元,陈某某已构成受贿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斡旋受贿。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利用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帮助刘某某与空气检测仪采购部门环境监测站协调关系,为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事后收受刘某某2万元,陈某某已构成斡旋受贿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收受礼金。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人刘某某所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现金2万元,侵犯了党员职务廉洁性,应认定为收受礼金。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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