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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商营销模式

2017-09-12杨穆瑞欧岩杨瑾慧杨重姚

商场现代化 2017年16期
关键词:微商电子商务

杨穆瑞 欧岩 杨瑾慧 杨重姚

摘 要:21世纪是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顺应时代的潮流,微商就此产生。它以其特有的营运模式高速发展,但其弊端也随着时间的考验日益显现,其中部分商家更是步入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中打着微商的旗号做着恶性营销这类违法犯罪生意的更是屡见不鲜。

关键词:微商;电子商务;微商陷阱;恶性营销

步入21世纪以来,微商出现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随着微商规模的不断扩大,它对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今在中国几乎人手一部手机,而手机的必备软件就是各种社交APP,这就给微商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可是随着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出现,尤其是层出不穷的“朋友圈商品营销”更是使微商的发展出现了瓶颈期。因此,正确的把握微商和恶性营销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给微商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是如今的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什么是微商

1.微商的萌芽

近二十年来,互联网呈现爆炸式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然到来。如今,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拥有上网能力的人越来越多。据专业报告显示,到2017年6月,中国网民已上升至7.5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水平4.6个百分点,手机网民占比达96.3%,移动互联网主导地位强化。到今年6月份为止,我国IP总量均居世界第二;中国网站数量为506万个,半年增长4,8%;国际出口带宽达7974779Mbps,较2016年底增长20.1%,至此微商便应运而生。

2.微商的发展

2007年,是Twitter蓬勃发展的一年,饭否网首先嗅到了其巨大的商机并成功将推特改头换面并命名为微博引进了国内,创造了从有到无的“微时代”。从2009开始大众先后经历了随心微博,然后是新浪微博的内测,直到2009年9月25日新浪微博正式面向大眾,并迅速占领市场。看到了微博巨大潜力的腾讯也在2010年5月1日推出了腾讯微博,之后腾讯集团凭借其多年积累的用户资源,将手机号、QQ号以及微信号资源整合推出了更为便捷的“微信”。至此属于中国的“微时代”走向了新的高度。“微时代”将人们的距离越拉越紧,微信开始成为人们分享生活,广交朋友的一个新的平台。在微信的朋友圈里人们晒孩子,晒日子,晒一切他们愿意晒得东西。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就这样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碰撞,就此以微信作为媒介的商业活动开始崛起。

广州是微商萌芽的摇篮,并在2013年于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以其独特的优势和新型的商业模式迅速蔓延。最早微商其实起源于代购。在微信朋友圈晒国外化妆品和奢侈品的那一类人,凭借自身独特的地理和财务优势发现代购是个不错的赚钱方式,便大肆开展起了代购生意。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买得起那些昂贵的奢侈品,这就导致了微信代购的市场并不广阔。于是乎为了满足一些人的虚荣心,再次看到商机的人们又开始卖起了A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仿。既然有需求便有市场,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卖各种高仿的行列,那些最先获得利益的微信卖家摇身一变成了各种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的代理人,他们开始利用拉人头这种方式大赚了一笔。高级代理又手把手的将这一本万利的发财模式传授给低级代理,由此这种靠发展代理商的微商模式开始出现。因而有些人将这种朋友圈的恶性营销戏称为“传销”。

二、什么是传销

1.传销的定义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于2005年八月二十三由国务院正式出台并于同年11月1日生效。《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传销分类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对“传销”行为做出了规范:”(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为行文的方便,我们不妨将第一种传销行为称为“拉人头式”,将第二种传销行为简称为“交入门费式”,将第三种传销行为简称为“团队计酬式”。

三、微商中的营销问题

微商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因其高流动性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往往无法有效的监管,使不少动机不纯的商家有机可乘。微商商家为了吸引下家,不遗余力地“刷单”,通过在朋友圈晒虚假的交易额和银行造假的账单,诱骗大量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再者,微商交易的实现主要依靠朋友圈,又因为朋友圈中大多为自己所熟知的人,买家防患意识和对潜在危险的预判都大大降低,有心的商家利用大众的心理,大造特造假货,甚至部分只收钱不发货,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微商所经营的项目也令人眼花缭乱。其中,一部分触及法律底线的商家将一款造价低廉的产品用看起来高端的包装稍加改造,然后高价卖出,从中赚取高额的差价。通过层层代理分销,层层加价后,以高于商品实际价值十几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卖出,并且微商的代理资格需要向更高一级的代理商缴纳代理费而获得。由于微商宣传渠道的特殊性,许多人放弃本来稳定的工作,转战微商。即使有些已经知道了这是违法的行为,还是因为抵制不了高昂利润的诱惑而欺骗他人,欺骗自己,最终在违法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四、如何避免掉入微商架构下的恶性营销模式endprint

1.微商需自律

若想有效解决微商中营销现象的泛滥,需寻根溯源。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微商必须以身作则,诚实守信,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力争创造公平、公开的网络交易活动。虽说利益最大化是商人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在实现成本最小化的过程中,要坚决遵守市场准则,以诚为本,从源头规范使微商避免走入营销的道路,扭转微商偏向发展的趋势。

2.微商立法要跟上

早在2014年3月,“南京微商营销诈骗第一案”被曝光后震惊全国,共有2186名网友被忽悠上当受骗,其中最多的一名网友交了25万元,总案值达到710多万元。发布于2014年01月26号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提及》:第二章第一节中的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是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是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此种种规定办法均是网络交易的规章制度,而微商作为网络交易的一种,势必需要严格遵守。可是又因為其特殊性,对于这些管理条例并不能完全约束他,而且监管部门并不能有效的监管,所以关于微商的具体准则与规范的出台迫在眉睫。

五、结束语

微商作为电子商务发展历程的必然产物,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微商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购物体验和生活方式,既便利了生活,也拉动了经济,给待业在家的人群带来了风险较小的创业机会;可另一方面微商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也不容忽视,尤其是营销现象屡禁不止。但只要我们完善微商立法,与微商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充分发挥其独特性带来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姜文彪,卫孝贤.微商的迅速崛起对传统电子商务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6(17):38-39.

[2]何筱晴.基于微商的发展现状管窥微商未来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6(14):52-53.

[3]邵贞.浅谈“营销”与“直销”[J]法治与社会,2011(8):59-61.

[4]陈斌,刘炳兰.微商营销模式下“营销”危机及其法律规制探析[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6,30(4):59-63.

[5]王龙舟.浅议电子商务立法-以微商立法为例[J].市场论坛,2016(2):4-7.

[6]薛韵.浅析微商的法律规制[J].经营管理者,2016(20).

作者简介:杨穆瑞(1996.10- ),女,汉族,安徽蚌埠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会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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