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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2017-09-11张慧婧

西部论丛 2017年1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

张慧婧

摘 要:现代社会,企业作为市场活跃的主体,除了承担为企业自身谋求利益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对企业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甚至社会发展等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对此,我国经济法从立法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得到了法律的规制。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尚处于起步阶段,难免存在缺乏统一性、操作性低、不全面等问题,因而使得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出现了执行力弱,因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而引发的法律争议难以有效解决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加大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力度,畅通解决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司法程序,以期企业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助推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企业社会责任;司法程序

1经济法中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中的“责任”,通常在两种含义上加以使用:第一,指本来意义上的责任,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主体的职责、义务。它是与公权力或者私权利相对应的。如《立法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此处责任即职责; 再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此处责任与义务基本同义。此时,行为主体处于主动状态之中。这种责任,有公法性质的—如企业向国家交税; 也有私法性质的—如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第二,指事后追究的责任,即强制违法者或者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许多经济法律中专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此时,行为主体处于被动状态之中。显然,第二种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种责任而引起的,换言之,追究法律责任以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或者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前提。现行经济法著述中所称“经济法中的责任”,多指此种。上述“事后追究的责任”,即“后果”,可称狭义的责任; 如加上“本来意义上的责任”,即“义务”,就构成广义的责任。事实上,在不同场合,“责任”一词或作狭义理解,或作广义理解。经济法领域是如此,即使在民法领域也可能如此( 如《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即有广、狭两义) 。

2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2.1经济法利益平衡理念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

经济法是倡导利益平衡兼顾之法。利益平衡理念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与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根本点,也是经济法生机盎然的生命之源。经济法所倡导的利益平衡兼顾,指的是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中维持公正合理的平衡,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蕴含着期待社会多种利益实现的利益追求,而追求多种利益的实现最终必然达致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兼顾。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上看,它的提出正是经济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根源于现代企业极度强化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社会整体利益失衡。企业社会责任蕴含的利益诉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二是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即社会利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突出特点是寻求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兼顾。从以上论述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在于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兼顾,这与经济法利益平衡理念是一脉相通的。

2.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契合

社会本位,指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表现在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体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矛盾时以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广大公民的利益为重。从社会本位出发,经济法的效益观表现为一种社会效益观。这种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并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首先是企业要为自己的生存考虑,这是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基本保证;其次,企业还要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起保护利益相关人利益的责任,在个体利益同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遵从有关法律的要求,使二者协调一致;最后,企业应当恰当地运用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在个体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些理念与经济法的思想原则是完全契合的。

2.3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向

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文明加速进化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富裕与贫穷的差距不断拉大这两大失衡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表现在通过构建健全完备、贯彻可持续发展精神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规制人们的短期经济行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企业应当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履行企业在现代社会的责任,使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为本企业和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的稳定繁荣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进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宏观上来讲,对社会的稳定繁荣肯定是有利的:企业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缓解劳资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而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保护环境及资源的利用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微观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期上可能带来成本,有悖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基本目标,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形成企业营运的良好氛围或文化,进而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赢利。

3结语

总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对社会建设产生着愈来愈重要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是协调统一的”,企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社会公共效益,政府也不能只重视企业的经济提速功能而忽略其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法是协调、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功能性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基于经济法的视角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还要力争通过企业改革、法治建设以及政府职能的有机配合,探索出适合我国现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道路,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经济和公益基础。

参考文献:

[1]郑洁.经济法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剖析[J].生产力研究,2015,(12)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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