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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策略探讨

2017-09-11祃开宇

速读·下旬 2017年9期
关键词:市场秩序商业秘密法律

祃开宇

摘 要: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商战日益激烈,因此那些被商家视为核心竞争武器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频频发生。我国国内企业要保持自己独有的商业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商战中拥有核心竞争力,就应当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这也有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我国经济体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场如战场,不进则退,一旦掌握了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克敌制胜的秘密武器,能够在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处于优势状态,因此,商业秘密的地位和作用愈加显得重要。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是通过不同的部门法中零散的法条共同来规制不正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基于此,有必要通过系统化的策略来制定相关的策略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一、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的法律规定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适用的范围限定在“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本文认为这样的规定实在太过于简单,比如:员工和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就难以适用,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明显偏窄。在国际上,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拓宽,许多新的信息也正在被纳入到保护的范围内,如贸易信息、零散非系统的保密信息等等。数字时代,商业秘密的范围已经抽象到它最基础的形式就是信息,所以本文认为,只要是靠自己劳动创造出来的或者是长时间经营积累的信息,并且又符合秘密性的特征,无论有形或者无形,都应当纳入保护的范围内。此外,还应当把主体范围扩大至“一般主体”,将经营者之外的自然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也纳入调整范围内,这样才符合我國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的真正目的,促进科技发展,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维护稳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在所有的责任承担中,民事责任更加注重对权利人利益的维护,所以本文认为在制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侵权者法律责任这部分的规定上应侧重于通过民事责任承担来保护商业秘密。本文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若干种民事责任都可以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为了更好地遏制主观上故意或者恶意的侵权行为,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还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时主观上持有的是故意或者恶意的心态,除了在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应支付法定倍数内的惩罚性赔偿。

二、构建有效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制度

司法作为最后一进权利救济措施,权利人想要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多数都是在无奈之下的选抒,如果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开或者被旁听人秘密获取,就构成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二次伤害”。所以,在诉讼过程中有必要规定保密审理制度。

同时,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起诉之后才能申请证据保全,对于商业秘密案件诉前的证据保全,实践中通常都由公证机关进行。本文认为,由法院来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更为合理合法。第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权利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被告可以轻易转移、隐匿或伪造证据,若法院及时在诉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能够使被告措手不及,在诉讼前获得重要资料,有利于认定侵害、确定赔偿;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力,可见,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证据保全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当然,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是满足了一定条件才能实施的,不可被滥用,因为一旦采取査封财物、强制提取证据的措施就有可能造成被告一方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泄露了被告方的商业秘密。

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并将这些保护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基础管理体系中去。每个企业都应当提高对商业秘密的重视,把保护好商业秘密的工作融入到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在长期的竞争环境中,西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对于我们有着很好的借鉴价值。他们的员工在论文、公关文章、宣传资料中注意宣扬其产品的性能和优越性,但对于关键的技术秘密却守口如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观念可以说是深入人心。即使你是他的好友,想从他那里打探一些技术诀窍也不太可能,他要么直言谢绝“这是公司的秘密”,要么婉言谢绝“现在我在职,公司的秘密不能透露”。友情归友情,秘密归秘密,可以说泾渭分明。

因此,我国在企业的商业秘密日常管理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好商业秘密的秘密级分类管理体系,对商业秘密进行合理分类。例如:①绝密级的商业秘密(如配方、生产工艺、秘方等),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一旦泄露就面临破产的危险;②机密级商业秘密,这类商业秘密有着重大价值,虽不会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但是一旦泄露也会让企业遭受重大损失;③秘密级商业秘密,这类商业秘密没有上述两种来的重要,但是有着自身的价值性,也能够很好地帮助企业经营生产。

总之,现实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已经涵盖到了许多新兴的热点问题,比如防止第二次泄密、员工保守秘密的责任、竞业禁止等,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更加无法与国际接轨。而且不同部门法交叉规定的一些内容并不一致,容易引起法条适用上的混乱,与司法执法应当遵循的严谨理念背道而驰,因此,需要从系统上加以梳理,有效的制定相关策略,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王蕾.如何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J].商业时代,2015(9).

[2]李立忠.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探讨[J].法制博览,2016(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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