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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7-09-11汤丹胡月珍

科技视界 2017年12期
关键词:源性进口监管

汤丹 胡月珍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其进口食品法规体系、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进口食品监管方面的的先进经验,为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构建提供启示。

【关键词】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从农场到餐桌,每一个环节都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环境污染、种养殖、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当、人为破坏,导致食品安全危害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食品安全风险是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尽可能降低风险。美国、欧盟和日本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革新,可以用于应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

1 美国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联邦法律,1906年-2011期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法》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2011年1月4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生效 。二是由技术性法规,具体有:《联邦肉类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蛋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等。[1]三是自愿性标准,由行业学会、研究团体和企业制定,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由于自愿性标准的采用推动了美国食品贸易的发展,利于食品安全,其被采纳的程度越来越高。

美国进口食品主要监管制度有:(1)进口食品预申报制度;(2)境外生产企业检查制度;(3)与输美食品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合作监管制度;(4)检疫许可制度;(5)进口食品口岸查验制度;(6)进口食品召回制度。

2 欧盟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1997年4月由欧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食品立法总原则的绿皮书》。2000年1月12日欧盟公布《食品安全白皮书》,搭建了一个全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进口食品主要监管制度:欧盟根据不同的产品实施不同的进口管理方式,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的监督制度:一是境外生产国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制度,二是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三是进口食品随附官方证书制度;四是口岸查验制度。非动物源性产品监督制度:一是植物防疫制度。二是后市场监管制度。动植物合成产品监管制度:如果合成产品的原料中含有动物源性成品,需提供相关证明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符合动物产品的相关要求,对动植物合成品一般不会进行植物卫生检查。

3 日本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日本法规体系的核心的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还包括一些单行法律,如:《健康增进法》、《植物防疫法》、《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渔业法》等等。

日本进口食品主要监管制度:(1)年度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制度;(2)严格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3)指导进口商自主检查制度;(4)与输日食品生产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制度[2]。

4 发达国家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4.1 一是,持续更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美国在2011年制定《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同时采取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在进口食品的监管方面,该法明确在国外设立FDA的驻外办事机构,并明确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明确如何实施国外供应商验证程序、如何对进口食品国外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如何构建外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能力、如何对国外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认可、如何管理走私食品等等。欧盟于2002年颁布了178/2002/EC 食品基本法,接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852/2004/EC 食品卫生法、853/2004/EC 动物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882/2004/EC 食品与饲料的官方控制法规、854/2004/EC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2002/99/EC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引进的动物卫生法规等对进口食品实施管控。日本也在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整合和完善,更新并加严准入标准,《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6年、2007年多次修订,出台并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4.2 二是,践行风险分析先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不约而同的引入了风险分析的理念。如欧盟,对进口食品按品种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自身风险高低的不同将进口食品分为三类,一是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二是非动物源性产品,三是动植物合成产品,针对不同的品种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同时建立快速预警系统,及时捕捉常规监管模式状态下发现的食品风险信息,并及时根据风险信息调整监管模式。日本,在进口食品的口岸监管上,实施年度监控计划,即年度监控计划的制定也是源于风险分析的结果,同时对监控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回通过调整监管措施来控制风险,如强化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日本风险先行的监管理念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在需要重点监控的地方,不但提升了监管成效也大大便利了进口食品贸易。

4.3 三是,提供先进的监管技术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监管技术是保障监管效能的核心要素。美国、欧盟和日本在监管技术上也有很多可借鉴之处。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高额的经费,主要用于监管技术、检测技术的研究以及仪器设备的采购,新法案实施后,美国五年内增加14亿美元主要用于增加2000名新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增加对企业的食品安全检查,其官方检查产生的费用均由政府买单。欧盟建立了RASFF系统,各成员国通过该系统能实现风险信息的实时互通,所有RASFF成员国都设有专职机构来保证通报信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送、接收和回应,真正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3]。

4.4 四是,依托多方力量开展共同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日本和欧盟在进口食品的监管上都采取本国政府为监管主体,以食品进口商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引导本国消费者、第三方组织参与进口食品监管,同时积极与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开展合作监管。美国法规要求食品进口商必须实施国外供应商验证程序,引导消费者参与进口食品的监管。日本建立指导进口商自主检查制度,规定进口商为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欧盟首先需要对境外生产国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核准,其次,将定期对境外生产国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企业现场驗证。

【参考文献】

[1]于维军.管窥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J].《中国动物保健》,2006(3):17-20.

[2]陈荣溢.从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透视其进口食品管理[J].中国检验检疫,2009(11):41-42.

[3]杨洋,焦阳,蒋萍萍,等.2013年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通报各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分析和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5(1):342-343.

[责任编辑:朱丽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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