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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2017-09-10张彤陈晓雪赵昕昊那力荣冯雪峰

世界家苑 2017年9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权利

张彤 陈晓雪 赵昕昊 那力荣 冯雪峰

摘 要: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就业机会多样,工作环境和劳动者自身需求也不断变化,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作为整个劳动关系进程的重要一环,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各项利益,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结合当前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分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 解除 权利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自此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入一个相对规范的阶段,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约定,对我国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维护起到了重大作用,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应法律后果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在社会关系变化多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机会增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遵循合同原则,属于双方合意的解除,这种解除可以说是企业终结劳动关系最为常见,亦是风险最低、最为有效的一种常见解除方式,但在协商一致解除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格外注意。首先,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特殊职工应当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对于三期女职工应当特别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让该类劳动者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做出选择,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二)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体现出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务就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若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通过此项规定来弥补劳动者的突然辞职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损失。

(三)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在实际用工中,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为降低成本、获得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环境、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的情,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被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性,劳动者有权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无过错解除

本着平等的原则,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将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限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合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来解除,同时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过错解除

实际用工中,劳动关系双方矛盾频发,普遍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也就导致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劳动者也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的合法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以上几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限制较为严格,部分情况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解除则较为便利,这也正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导致用人单位较为被动,继而在用工时用工单位会格外谨慎。

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立法中必须本着公平的原则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者个人要面对用人单位这一集体,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往往用人单位对待劳动者不够尊重,伤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除了利用法律这一武器之外,还有必要增强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工会的作用,对劳动者自身来说算是找到了一个有力的依靠,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个可以与之抗衡的机构。这对于缓解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的矛盾和冲突,有着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 任慧芳.浅析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企业科技与发展,2016(9).

作者简介

1.张彤,第一作者,女,大连医科大学

2.陈晓雪,通讯作者,女,大连医科大学

3.赵昕昊,其他作者,男,大连医科大学

4.那力荣,其他作者,女,大连医科大学

5.冯雪峰,其他作者,男,大连医科大学

(作者单位:大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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