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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研究

2017-09-10贾婷赵永志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2期
关键词:问题

贾婷+赵永志

[摘 要]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对边疆民族地区农牧业的发展、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为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而边疆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相对于全国来说更为落后,在模式选择和发展方面的特殊性明显,需要政府协调引导的空间更大。本文选取了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边境城市巴彦淖尔市的新型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为样本,针对其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期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巴彦淖尔市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迄今为止,农民合作组织仍然是一种新兴的制度安排,其统计数据也存在着资料残缺和统计口径不同的问题,因此很难用数据资料来准确地描述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但仍能把握其发展方向。总体来看,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步优化,边疆民族地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新亮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并在当地农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本文选取了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边境城市巴彦淖尔市的新型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鉴于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兼营的经济发展结构,且农牧业发展模式和水平也有所不同,所以本次调查涉及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农业旗)和乌拉特中旗(牧业旗)共150户农牧民,共发放问卷137份,回收数134份,回收有效率达到97.8%。结合问卷调查及走访的数据,对其凸显出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合作组织成员比重少

总体看来,各种农牧民合作组织数量多,但成员人数和带动农牧户数较少。成员数仅占农牧民总数的4%,带动农牧户占总户数的30%。不少农牧民群众对各类合作组织没有听说过或没有深入了解,表示不理解合作组织的运行宗旨及合作原则,缺乏整体认识,导致参与意识差,合作欲望不强。(如图所示)

二、组织化、品牌化经营程度低

近年来,已有一部分农牧民合作组织成功建立了自身的产业链,实现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但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呈现出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态势。其业务内容大都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组织产品销售和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网络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只有5%的农牧民合作组织开展了农畜产品初加工;只有30%的农牧民合作组织社引进推广了新技术和新品种,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60%的农牧民合作组织社未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70%的农牧民合作组织没有自己的生产品牌;80%的农牧民合作组织自身没有仓储设施;90%的农牧民合作组织的产品主要靠自身销售。(如图所示)

三、成员整体素质不高,自我发展能力较差

绝大部分合作组织的发起人和带头人多是农民,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导致合作社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带头人(如下图所示)。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管理较松散,组织内部许多问题的处理依赖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员对农牧业科技成果可带来的收益认识不足,视野较窄。另外,农牧民合作组织内部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组织盈余收益分配上不民主,監督保障等机制不完善,而缺乏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制约合作组织规范管理的短板,大部分合作社没有专职财会人员,不能自行记账。此外,合作组织获取政策知识法律法规渠道少,跟不上市场形势发展需要。如: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中,由于合作组织承担着双向担保的责任,因此必须掌握签订合同及互联网运用等方面的知识。由于资金不足,合作组织又很难聘请到这些懂法律、精业务、会经营和懂管理的专业人才。这些都制约了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投入和融资困难问题仍然突出

农牧民的房产、土地等权证不齐,又没有其他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担保,也没有足够的资本去抵押,农牧区金融机构受农牧户分散、涉及面广、贷款额度小、农牧业风险大等多种因素制约,又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对农牧民合作组织的信贷趋于保守和呆板。资金的短缺成为农牧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瓶颈",合作社由于缺乏资金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一些合作社由于基地面积小,产品销量上不去,不能满足外地客商的要求。有些蔬菜合作社由于缺乏资金,没有冷藏保鲜设备,产品没法储藏,鲜食产品只能现产现销,因而基地种植面积不敢扩大,寒冬季节产品供应不上,出现断档现象,产品断档正值春节黄金销售时期和价格最高时期,产品潜在效益没有挖掘出来。大部分奶牛养殖合作社先期投入大、周期长,资金回笼慢,急需财政和信贷资金的支持。资金缺乏,严重制约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转。

五、管理体制不顺,职能责任不明

从表面上看,政府各部门和社会领域都在关心、扶持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但各部门单打独斗,缺乏合力。目前,巴彦淖尔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与服务涉及多个部门(如下图所示),出现了管理服务职能交叉和缺位现象。特别是在审批过程中,有的合作社未经农牧业部门指导和审核,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造成合作社在组织机构、股权设置、产业定位、市场定位等方面"先天不足",出现同一产业在同一地方成立同一专业合作社,这就难免出现资源争夺和相互打压现象。此外,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法人资格的确立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农业、科协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作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合作组织将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这都将给今后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扶持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牧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条件,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是资金缺乏,基础条件差,在项目倾斜、信贷支持、税费减免和财政扶持等方面需要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扶持层面,从目前巴彦淖尔市对于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现状看来,除了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总体政策扶持方针外,巴彦淖尔市尚未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一些旗县政府虽出台过一些扶持政策但也难以落实,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缺乏宽松的外部环境,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很差。

通过以上归纳可知: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速度快,数量多,却不能起到普遍的带动作用,其发展也凸显出许多问题,究其原因,除了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自我发展的能力差之外,地方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外部推动也存在缺陷。此外,由于巴彦淖尔市地域广阔,农区和牧区相距较远,联系不紧密,交流少,尤其是牧区位置相对封闭,空间的可达性差,交通不便,这也导致了巴彦淖尔市牧民的参与性差,牧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程度更低。地方政府对合作组织的管理建设也存在"重农轻牧"的现象。那么,巴彦淖尔市地方政府如何针对牧业发展需求来加强对新型农牧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如何兼顾牧民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呢?这都是亟需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常颖.巴彦淖尔市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分析[D].内蒙古: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秦玥.内蒙古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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